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1003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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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100312

广外大校〔2007〕16号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工作机构

第一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名至21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十条 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每届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1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担任。

第三节学位评议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

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节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六)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推荐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十)批准学位评议组成员名单;

(十一)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五)审核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审议学科评议组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进入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八)对相关学科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议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章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一节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英语水平条件:

(一)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第四学年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

(三)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学生和外语双语制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四)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入学时英语为零起点的除外)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课程学习质量条件:

(一)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体育、计算机基础除外)通过补考、重修或重考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8门;

第三十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一)按要求修完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没有补考或重修课程,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位列该学院毕业生专业排名的前10%;

(二)英语、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和外语双语制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425分;

(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或广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

(四)思想品德鉴定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五章学位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议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初,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核的结果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七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6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复议

第六十三条 若学位授予存在较大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四条 凡学位评议组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学位评议组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应当作出解释。

学位评议组认为解释不明确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六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

(二)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四)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广外大校〔2000〕72号)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的通知》(广外大校〔2003〕5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委员会条例》(广外大校〔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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