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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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docx

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六条

2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

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

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五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

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6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

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

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

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二十七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

验。

10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不

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

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

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

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

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

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

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

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

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

13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

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

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

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

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

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

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

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1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

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

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

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6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

消音、保险、联锁、信号、检测等可靠的安

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

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

防爆灯安全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5.6.5 条

17

对毒物泄露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应有

应急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4.2 条

18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

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4.3 条

19

对封闭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护,应根据剂量强

度、照射时间以及与照射源的距离,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3 条

20

对内照射的防护,应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采

用生产过程密封化、自动化或远距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4 条

21

对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

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5 条

22

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

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5.6 条

23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

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

警信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6.8.2 条

24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

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

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 GB5083-

1999 5.6.2.2条

25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

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1999

6.1.2条

26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

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

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1999 6.1.4条

27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

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

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第5.1.2条

28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

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

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

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1.3 条

29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

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风。

2008 第 5.2.7 条

30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

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

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

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

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

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

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

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

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

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

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 条

31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

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

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

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

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

的1.05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2 条

32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

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

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

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

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

后接至火炬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4

33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

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

取泄压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6 条

34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

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

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

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7 条

35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

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2008 第 5.5.8 条

36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0 条

3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

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

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

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2 条

38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

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

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

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3 条

39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

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4

40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

液和阻火等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6 条

41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

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17 条

42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20 条

43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

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

安全;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

气体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5.5.21 条

4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

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

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

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

道附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7.1.4 条

4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

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2008 第 7.2.2 条

4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

应根据介质性质,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

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4.1.7 条

47

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

空管奈何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设施。

2014 第 4.1.11 条

48

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应根据危

险化学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

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漏、防雨等设施,

并应配备通信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4..5.1 条

49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

等危险区应设施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6.2.2 条

50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20571-

2014 第 6.2.3 条

51

企业应按照 AQ3013—2008 第 5.5.2.1、第

5.5.2.2 条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的安全设备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2

煤气化

①应设置原料煤带式输送机紧急停车设施;

②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

③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

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④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

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3

气柜

①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

监控设施;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

位报警器;

③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

警联锁设施;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

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

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设置消防

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

水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4

脱硫、净化系统

1)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

排放联锁设施;

3)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

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4)高

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5)应独立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

6)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

阀或防爆片;7)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

低限报警设施。

55

醇烷化系统

1)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

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

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

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6

合成、压缩系统

1)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

光报警;

2)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

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

淋设施;

4)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

限报警设施;

5)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

联锁装置;

6)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

报警装置;

7)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

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

定期校

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

应引至回收系统。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7

尿素系统

1)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

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

泵低油压报警;

3)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

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

设施;

5)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

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7)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

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

58

其他

1)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

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

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

停车设施;

6)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

停车设施;

7)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

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

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

护设施;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

部投

入使用。

10)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

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天然气、合

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

有害、易燃易

爆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

的安全泄压设施;

13)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

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

14)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

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

15)厂区应按照GB50057及

GB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

GB6222规定。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2.1 条

59

企业应对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

数进行严格控制,安全工艺参数至少满足: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a)气柜出入口管线氧含量<0.005(体积分数);

b)气化炉氧油比 0.85~0.90;

c)回收吹风气燃烧炉上段温度≥750℃;

d)高压甲醇塔、烷化塔、提温换热器、氨合

成塔塔壁温度≤120℃;

e)尿素合成塔出口物料含镍量≤O.2ppm;

f)入尿素塔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

o.004~o.006(体积分数);

g)液氨贮槽充装量禁止超过贮槽容积的

85%,粗甲醇贮槽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

90%。

5.5.4.3 条

60

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

列要求:

a)汽车罐车充装:

1)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

2)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

的有效措施;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

下,并保管至灌装结束,操作人员、司机、

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3)罐车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完好;

4)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

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

储罐、气化器使用;

5)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

体;

6)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

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

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

效;充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

相管封帽;

8)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

0.05MPa 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9)充装压力不超过 1.6MPa;

10)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

内容包括:

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

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

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11)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

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08 第

5.5.4.6 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紧急切断阀;

61

钢瓶充装:

1)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2)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

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

装置;

3)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

充装复秤记录。

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

超过 O.53kg/L),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

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

应为称量的 1.5~3 倍。

衡器校验期不得超

过三个月;

5)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

照射钢瓶。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

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

AQ/T3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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