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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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如今各种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那当然少不得合作社的啦,下面是给大家搜集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xx年xx月xx召开设立大会,由xx人发起。

  本社名称:

xx市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为:

xx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

xx

  本社住所:

肇东市xx镇(乡)xx村

  邮政编码:

xx

  联络:

xx

  第三条:

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采购成员用于xx种植(养殖)所需的消费资料,组织种植(养殖)、收购、销售、贮藏成员种植(养殖)的xx,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包装等效劳,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xx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效劳。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别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详细出资方式:

xx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共计出资xx万元。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别人捐赠

  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承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施行国家支持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立工程;按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消费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的公民,从事xx种植(养殖),可以利用并承受本社提供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消费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参加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效劳和消费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决议、财务会计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按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议。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项,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承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消费技术规程从事消费,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开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消费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完毕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那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经本社声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消费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结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早十五日向全体成员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结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期任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施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施行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

  (六)承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表,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视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视检查本社的消费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视工作;

  (三)监视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完毕前方能中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消费经营工作,组织施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施行年度消费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犯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三)承受别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一样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犯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

  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消费经营和管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七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展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根据。

利用本社提供效劳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承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别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同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一样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开展目的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会印鉴。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消费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四十三条:

本社承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别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开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受别人捐赠,与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当年扣除消费经营和管理效劳本钱,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别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缺乏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缺乏部分按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六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视。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八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算组接收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时,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第五十三条:

本社合作社决定解散时,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施行。

本院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四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召开成员大会的方式,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广告、播送、板报、公开橱窗等方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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