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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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

浅论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

内容摘要: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对罪行败露以及刑罚心存恐惧而高度紧张、不安,因而会在犯罪预备及犯罪后续阶段的言行举止方面出现反常。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掩盖罪行、逃避罪责、享用犯罪所得非法收益等。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具有客观反映性与阶段性的特点。

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反常表现来发现犯罪嫌疑人;也可采用打草惊蛇等策略来迫使犯罪嫌疑人出现反常表现而自我暴露。

关键词:

侦查,反常表现,打草惊蛇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摸底排队中,侦查人员可以依据反常表现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即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如果侦查人员发现某人具有反常表现,则可以将其纳入侦查视线、甚至对其采取一定的侦查措施来推动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以实现侦查目标。

同时,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打草惊蛇”的策略创造条件让犯罪嫌疑人作出反常行为而暴露出来。

本文拟通过对一则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侦查初学者加深对反常表现的理解与相关侦查技巧的应用。

案例:

2004年5月深圳发生香港凤凰卫视前副主席周一男“灭门”案;5月30日侦查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勘验时,发现被害人周一男的一位女邻居多次走来偷看警方破案;其慌张的神色引起了公安人员的注意。

根据这位女邻居的反常表现,公安民警将其带到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在

“经过十多小时的心理抗衡”之后,这位女邻居把终于交代了伙同他人杀害周一男全家的犯罪事实。

深圳警方没有放过这位女邻居的“反常表现”,并以此为契机,在三十小时内破获了这起影响重大的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件。

[1]

一、反常表现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或犯罪实施后所呈现出来的一种不同于正常的行为状态。

“犯罪人区别于正常状态下的一些心理和行为变化,就是所谓的反常表现。

”[2]反常表现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犯罪嫌疑人有了犯罪的意图或实施犯罪之后为了满足其某种需要而实施一定行为,这些行为举止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平时行为举止有较大反差、或普通人的正常表现有较大反差。

如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生活较为诘据,在实施犯罪后却一反常态的大吃大喝;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并不关心社会治安,在犯罪实施后却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表现出超常的热情等。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有些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甚至将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视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

如在某起妻子被杀害的案件中,将自杀未遂的丈夫拘留后进行审查,从而查清了该丈夫杀妻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产生反常表现,是由于害怕法律惩罚而心虚的表现或为了满足犯罪意图而超出其经济能力的挥霍行为。

二、反常表现的形式

反常表现,是与正常表现相对的一种现象;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同普通群众的正常表现有较大的反差,同时也体现在同犯罪嫌疑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时的行为模式有较大反差。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为掩盖罪行而呈现出反常表现。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后,都会采取一定行为来掩盖其将要实施(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会有一些同自己平时表现有较大变异的反常言行举止。

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报复杀害其仇人后,为掩盖其罪行而宣扬其“同被害人关系好”的言行;还有些杀人案件的犯罪人,一旦犯意形成后,会一反常态改变平时仇视被害人的态度,刻意接近被害人以寻找作案时机的念头等。

(二)享用犯罪非法收益而呈现出反常。

有些侵财犯罪的犯罪人,其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生理需要或其他某种需要难以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满足,因而在犯罪后为了满足其需要而实施某种行为。

由于犯罪系非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享用犯罪非法收益时会呈现出一些反常表现行为。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财犯罪既遂之后,为满足其犯罪意图而挥霍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如果犯罪所得的财物不能直接消费,他们还会变卖赃物。

如盗窃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成功后,可能会大肆挥霍。

这种大肆挥霍,会使犯罪嫌疑人出现“经济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反常表现。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时直接使用犯罪所得财物,也会让其呈现出大异于其平时行为或普通社会公众的正当行为模式之处。

(三)逃避打击而呈现出反常。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实施后,为了逃避因其犯罪而产生的法律惩罚或因害怕法律惩罚而呈现出的反常行为(如高度紧张、甚至草木皆兵等)。

犯罪人在犯罪前大多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在犯罪实施完毕后,为了逃避惩罚而实施某种不同于其平时行为模式的反常行为。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而外逃;或四处打听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等;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会秘密联络以订立攻守同盟等。

三、反常表现的特征

反常表现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犯罪后续阶段表现出来的异常行为。

反常表现具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具有客观反映性。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是在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的外现,而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

[3]侦查学研究犯罪嫌疑人反常表现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侦查人员通过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来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采取一定措施来让犯罪嫌疑人作出反常行为而自我暴露出来。

如果反常表现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则无法达到这一目的。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是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境下特殊心理的体现,这种特殊心理主要包括高度紧张和对刑罚的恐惧;在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会实施一些不同于其正常心理状态下的行为。

同时,这种特定心理状态下的行为,可能也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是一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而其当然具有客观性。

这种外现的反常行为能够被人们所感觉到或发现,因而具有客观反映性。

(二)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主要出现在犯罪预备与犯罪后续阶段。

根据侦查学理论,刑事犯罪案件根据纵向划分通常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即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犯罪实施与犯罪后续阶段。

犯意是指犯罪人在某种外在条件刺激下形成某种需要,这种需要在当时情况下无法通过正当手段获得满足,从而滋生出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满足的意向;犯罪预备则是指犯罪人在犯意形成后,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实施,则是指犯罪人开始着手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后续行为,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为满足其某种需要或逃避法律惩罚而实施的行为,如销赃、挥霍犯罪所得收益、毁灭证据、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逃跑或自杀等。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常出现在刑事犯罪哪一阶段,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出现在犯罪后续阶段。

“作案人作案后,其心理活动处在一定程度的恐惧、变态和不安之中;这种心理活动必然要反映在他们的言行举止之中,表现出反常状态。

”[4]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可能出现在刑事犯罪的所在阶段。

“在作案前的预谋准备阶段、作案中的实施犯罪阶段和作案后的逃避打击阶段,犯罪人都有不同的、区别于正常状态下的一些心理和行为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反常表现。

 

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主要体现在犯罪预备与犯罪后续阶段。

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嫌疑人为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其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其预备犯罪的行为也会让其与平时行为举止不一样、与普通社会公众的行为举止不一样。

在犯罪后结阶段,犯罪嫌疑人挥霍其犯罪所得或逃避侦查、打听案情、掩盖真相的行为,也会让其行为举止同普通社会公众不一样、同其平时行为举止不一样。

至于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心理与行为,固然与正常状态下有所区别,但若将犯罪心理与行为视为反常表现,却无助于达成侦查学研究犯罪嫌疑人反常表现的目的。

四、反常表现条件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

传统的侦查学者都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主要可以用来帮助侦查人员执行调查摸底的任务。

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犯罪后续阶段可能会有种种反常表现的条件,侦查人员可以在调查摸底根据反常表现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对于侦查的作用却不限于此。

反常表现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外在行为,同时也是其特定心理状态的反映。

如果侦查人员创造条件来迫使隐藏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反常行为“自我暴露”,则也有助于实现侦查目的。

(一)依据反常表现条件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由于对犯罪罪行败露的担忧与恐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后续阶段会因高度紧张、恐惧、不安而经常会有反常表现,侦查人员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表现条件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如前述案例中的深圳警方在侦查周一男灭门惨案中,就是依据犯罪嫌疑人之一(周一男的女邻居)的反常表现来突破全案的。

另外,负有检查职责的民警也可以通过公开检查的方式,对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旅馆宾馆的旅客进行例行检查;从反常表现者着手进而发现线索、揭露犯罪。

由于犯罪后的嫌疑人高度紧张、恐惧和不安,尤其是在遭遇警察检查;因此,公安民警能够通过检查、盘问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如武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副处长陈昌龙在关山检查站当站长时,每天要检查几十辆汽车,每次用几分钟的时间,但他总能从车上几十人中,通过衣着、眼神、动作细节中判断瞅准谁是犯罪嫌疑人;[5]他就是通过乘客的反常表现来发现疑点、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

 

(二)打草惊蛇,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反常行为从而“自我暴露”。

 

在侦查实践中,有时侦查人员发现了某对象有犯罪嫌疑,但一时苦无证据;这时,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打草惊蛇”、“引蛇出洞”的策略,采取一定的措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大军压境”的形势,促使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出逃、毁证等)从而自我暴露。

2006年7月深圳朝阳电子公司发生一起网络盗窃案,犯罪人先利用电脑网络技术将该公司帐户上的七十万元资金划到用假身份证办理的两个银行帐户、并随后转走。

深圳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经过调查认为是单位内部人士作案;但一时无法确定谁是作案人。

于是警方采取了公开调查来“敲山震虎、打草惊蛇”的策略,故意在朝阳公司内搞大动静,对电脑部、财务部、人事部的电脑一一查封,并公开宣称“已经查出蛛丝马迹,希望作案者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张某感觉到危险正在到临,遂仓皇逃跑。

警方终于通过这种方式让犯罪嫌疑人采取反常行为来“自我暴露”,从而实现了侦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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