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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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2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2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通则

7.1.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宣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消防安全例会

7.2.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防火巡查、检查

7.3.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7.3.4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e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h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i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j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l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c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d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e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f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g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h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i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k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l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m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6消防设施管理

7.6.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g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火灾隐患整改

7.7.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f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g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h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消防档案

7.12.1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消防安全措施

8.1通则

8.1.1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旅馆

8.2.1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商店

8.3.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sup]2[/sup];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

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公共娱乐场所

8.4.1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sup]2[/sup],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学校

8.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7.3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车间内中同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预案

9.1.1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b火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组织机构

9.2.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

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

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

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

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

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

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消防演练

9.5.1目的

9.5.1.1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组织

9.5.2.1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0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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