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物理与设备》知识笔记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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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物理与设备》知识笔记五

一级建筑师考试《建筑物理与设备》知识笔记(五)

建筑电气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一、电力系统

发电厂、电力网、电能用户三者组合成的一个整体。

㈠发电厂

根据所转换的一次能源的种类,可分为火力发电厂,其燃料是煤、石油或天然气;水力发电厂,其动力是水力;核电站,其一次能源是核能;此外,还有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站等。

㈡电力网

它包括:

各种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及变电所、配电所。

1.输电线路

输电线路的额定电压等级为:

500、330、220、110、(63)35、10kV和220/380V。

电力网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电压称为高压,lkV以下的电压称为低压。

在民用建筑中常见的等级电压为1OkV。

2.变配电所

⑴配电所配电所是接受电能和分配电能的场所。

配电所由配电装置组成。

⑵变电所

变电所是接受电能、改变电能电压和分配电能的场所。

变电所按功能分为升压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升压变电所经常与发电厂合建在一起,我们一般说的变电所基本都是降压变电所。

变电所由变压器和配电装置组成,通过变压器改变电能电压,通过配电装置分配电能。

根据供电对象的不同,变电所分为区域变电所和用户变电所,区域变电所是为某一区域供电,属供电部门所有和管理,用户变电所是为某一用电单位供电,属用电单位所有和管理。

㈢电能用户

用电设备按其用户可分为:

1.动力用电设备——把电能转换为机械能,例如水泵、风机、电梯等。

2.照明用电设备——把电能转换为光能,例如各种电光源。

3.电热用电设备——把电能转换为热能,例如电烤箱、电加热器。

4.工艺用电设备——把电能转换为化学能,例如电解、电镀。

二、供电的质量:

电压偏差、电压波动、频率偏差。

供电质量指标是评价供电质量优劣的标准参数。

1.电压偏差

电压偏差是指用电设备的实际端电压偏离其额定电压的百分数。

产生电压偏差的主要原因是系统滞后的无功负荷所引起的系统电压损失。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⑵照明:

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

⑶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2.电压波动

电压波动是由于用户负荷的剧烈变化引起的。

电压波动直接影响系统中其他电气设备的运行。

电压波动是指电压在短时间内的快速变动情况,通常以电压幅度波动值和电压波动频率来衡量电压波动的程度。

电压波动的幅值为

3.频率偏差

频率偏差是指供电的实际频率与电网的标准频率的差值。

我国电网的标准频率为50Hz,又叫工频。

当电网频率降低时,用户电动机的转速将降低,因而将影响工厂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频率变化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造成很大的影响。

频率偏差一般不超过±0.25Hz。

调整频率的办法是增大或减少电力系统发电机有功功率。

三、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根据电力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将其分为三级。

㈠一级负荷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⑴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⑵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⑶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电信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⑴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⑵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应急电源类型选择

应急电源类型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要求的电源为直流或交流等条件进行选择。

⑴应急电源有以下几种:

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②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③蓄电池;④干电池。

⑵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①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以内的供电;

②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③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④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㈡二级负荷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⑴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⑵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㈢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负荷为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四、电压选择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而确定。

㈠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㈡多数大中型民用建筑以10kV电压供电,少数特大型民用建筑以35kV电压供电。

第二节 变配电所和自备电源

一、变配电设备

㈠变压器按冷却方式不同分为油浸式、干式。

干式分空气绝缘、环氧树脂浇注式、六氟化硫等。

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应选用干式(即气体绝缘)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㈡高压开关柜

柜式成套配电设备。

作用:

在变电所中控制电力变压器、电力线路。

分固定式、手车式。

㈢低压开关柜

低压成套配电装置,用于<500V的供电系统中,提供电力和照明配电。

分固定式、抽屉式。

㈣静电电容器

分为油浸式、干式。

高层建筑内应选用干式电容器。

㈤配电箱

配电箱是用户用电设备的供电和配电点,对室内线路起计量、控制、保护作用,属于小型成套电气设备,可分为照明配电箱,电力配电箱。

二、变配电所位置的选择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变配电所为独立建筑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变配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变配电所位于高层建筑的地下层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电所的可能性,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的地面等防水措施。

12.高层建筑的变配电所,宜设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13.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物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物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所,如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宜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层,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或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14.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电气设备的变电所,可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两旁。

三、变配电所对建筑的要求及设备布置

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三级。

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变电所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①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

②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

③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

④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

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变电所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①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走道的门;

②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向过道的门;

③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通向走道的门。

⑶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变压器室及配电装置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0.5m。

5.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6.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口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宜≥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7.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门应向低压配电室开启。

8.变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9.长度>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置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措施。

11.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宜≤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宜≤15℃。

12.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尽量避免西晒,控制室、值班室尽可能朝南。

13.变配电所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4.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15.值班室与高压配电室宜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门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通道。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16.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

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

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绞线可只标明相别。

17.高压配电装置距室内屋顶(除梁外)的距离≥0.8m,距梁底≥0.6m。

18.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19.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宽度,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4.7.4中所列数值。

20.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四、柴油发电机房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⑴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

⑵有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2.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燃油准备及处理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3.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不宜设在大型民用建筑的主体内,机房可布置于坡屋、裙房的首层或附属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应避开主要出口通道。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处理好通风、排烟、消音、减振等问题。

通风孔面积要≥柴油发电机散热片面积的1.8倍。

4.发电机间、控制室、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5.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在炎热地区,有条件时宜设天窗,有热带风暴地区天窗应加挡风防雨板或专用双层百叶窗。

在北方及风沙较大的地区,应有防风沙侵入的措施。

6.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门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并应向外开启。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

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7.贮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当贮油间与机房相连布置时,应在墙上设防火门,并向发电机房间开启。

8.发电机间、贮油间宜做水泥压光地面,并应有防止油、水渗入地面的措施,控制室宜做水磨石地面。

9.机房内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要求时,应通过计算做消声、隔声处理。

10.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现象。

柴油机基础应采用防油浸的措施,可设置排油污的沟槽。

11.机房内的管沟和电缆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沟边缘应做挡油处理。

12.机房各工作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序号

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1

发电机间

一级

2

贮油间

3

控制与配电室

二级

第三节民用建筑的配电系统

一、配电方式

民用建筑的配电方式有:

放射式,树干式,双树干式,环行(环式),链式及其他方式的组合。

㈠高压配电方式

1.高压单回路放射式(图19—1)

此方式一般用于配电给二、三级负荷或专用设备,但对二级负荷供电时,尽量要有备用电源,如另有独立备用电源时,则可供电给一级负荷。

2.高压双回路放射式(图19—2)

此方式线路互为备用,用于配电给二级负荷,电源可靠时,可供给一级负荷。

3.树干式

⑴单回路树干式(图19—3)

一般用于三级负荷,每条线路装接的变压器约5台以内,总容量不超过2000kVA。

⑵单侧供电双回路树干式(图19-4)

供电可靠性稍低于双回路放射式,但投资少,一般用于二、三级负荷,当供电电源可靠时,也可供电给一级负荷。

4.单侧供电环式(开环)(图19—5)

用于对二、三级负荷供电,一般两回路电源同时工作开环运行,也可一用一备开环运行,供电可靠性较高,电力线路检修时可切换电源,故障时可切换故障点,但保护装置和整定配合都比较复杂。

㈡低压配电方式

1.低压放射式(图19—6)

配电线路故障互不影响,供电可靠性高,配电设备集中,检修比较方便。

系统灵活性较差,消耗有色金属较多。

一般用于容量大、负荷集中或重要的用电设备;需要集中连锁启动、停车的设备;有腐蚀性介质和爆炸危险等场所不宜将配电及保护启动设备放在现场者。

2.低压树干式(图19—7)

系统灵活性好,消耗有色金属较少,干线故障时影响范围大,一般用于用电设备布置比较均匀,容量不大,又无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压链式(图19-8)

用于远离配电屏而彼此相距又较近的不重要的小容量用电设备。

链接的设备一般不超过5台,总容量不超过10kW。

4.低压环式(图19-9)

两回电源同时工作开环运行,供电可靠性较高,运行灵活,故障时可切除故障点。

二、配电系统

㈠高压配电系统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式、树干式或双树干式。

1.一般按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105m2设置一个1OkV配电所。

当变电所在6个以上时,也可设置一个1OkV配电所。

变电所的设置要考虑220/380V低压供电半径不超过250m。

2.大型民用建筑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即分散设置变电所。

⑴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⑵超高层建筑;⑶大型建筑群。

㈡低压配电系统

1.带电导体系统的形式

带电导体系统的形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三相四线制。

由地区公共低压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6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2.低压配电系统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筑标准》的每户用电负荷指标    表19—2

居室类别

户型

建筑面积(m2)

每户电负荷(kW)

安装电度表规格(A)

1室

2室

3室

4室

45~50

60~65

75~80

90~95

1.5

2.0

3.5

3.5

5(20)

5(20)

5(20)

10(40)

⑴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

①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②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

③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④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⑤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⑵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

①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

②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③高层公共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分区树干式配电等方式供电;

④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3.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有以下三种型式:

⑴TN系统:

①TN-S系统:

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和保护线PE是分开的;

②TN-C系统:

N线和PE线是合在一起的;

③TN-C-S系统:

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N线和PE线是合一的。

⑵TT系统

⑶IT系统

㈢特低电压配电

额定电压为交流50V及以下的配电,称为特低电压配电。

特低电压可分为安全特低电压及保护特低电压。

1.特低电压电源

⑴安全隔离变压器;

⑵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⑶电化电源或与电压较高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⑷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

2.特低电压配电

⑴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

⑵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应与地之间具有基本绝缘;

⑶保护特低电压回路和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3.系统的插头及插座敷设要求

⑴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⑵插座必须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⑶安全特低电压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得设置保护导体触头。

4.特低电压宜应用场所及范围

⑴潮湿场所(如喷水池、游泳池)内的照明设备;

⑵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⑶正常环境条件使用的移动式手持局部照明;

⑷电缆隧道内照明。

三、配电线路

3~10kV的配电线路为高压配电线路(高压线路),1kV以下的配电线路称为低压配电线路(低压线路)。

㈠室外线路

1.架空线路

高压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低压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高、低压线路宜沿道路平行架设,电杆距路边可为0.5~1m。

接户线在受电端的对地距离,高压接户线应≥4m,低压接户线应≥2.5m。

线路跨越建筑物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高压线路应≥3m,低压线路应≥2.5m。

线路接近建筑物时,线路的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高压应≥1.50m,低压应≥1m。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最大弧垂情况下,应≥表l9—3的规定。

室外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        表l9-3

线路通

过地区

线路电压

高压

低压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6.50m

5.50m

4.50m

6.0m

5.0m

4.0m

2.电缆线路

⑴埋地敷设。

沿同一路径敷设,8根及以下且现场有条件时,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北京地区为0.7m,其他非寒冷地区,敷设的深度应≥0.7m。

⑵电缆沟敷设。

沿同一路径敷设,18根以下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

⑶电缆隧道敷设。

沿同一路径敷设多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敷设。

⑷排管内敷设。

沿同一路径敷设,不多于12根时,宜采用排管内敷设。

⑸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底部应做≥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电缆隧道的净高宜≥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宜≥1.4m:

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宜采取自然通风;电缆隧道应每隔≤75m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孔的直径须≥0.7m;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他管线不宜穿过电缆隧道。

㈡室内线路

敷设方式可分为明敷设——导线直接或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的表面及桁架、支架等处。

暗敷设——导线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地坪及楼板等内部,或者在混凝土板孔内敷线。

布线用的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应采用氧气指数27以上的难燃型产品。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直敷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宜≤6mm2。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直敷布线在室内敷设时,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应≥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2.金属导管布线

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穿导管的绝缘电线,其总截面积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不同回路的线路能否共管敷设,应根据发生故障的危害性和相互之间在运行和维修时的影响决定。

3.金属线槽布线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线槽。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同一路径的不同回路可共槽敷设。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线槽内非载流导体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4.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塑料导管按其抗压、抗冲击及弯曲等性能分为重型、中型、轻型。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选用中型及以上管材。

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不同回路的线路能否共管敷设,应根据发生故障的危害性和相互之间在运行和维修时的影响决定。

5.室内电缆敷设

室内电缆敷设应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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