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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三十三、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第七条。

水污染控制

程序

水污染监测作业指导书

大气

污染

粉尘

排放

车辆运输;

水泥、石灰搬运;

砼、砂浆搅拌;

锯、刨木料;

切割、打磨;

机械打凿;

清扫;

焊接;

喷涂施工。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1.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大气、粉尘污染控制程序

大气污染监测作业指导书

火灾

现场宿舍;

食堂;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

化学品材料运输、

储存、使用;

废旧材料处理;

氧气、乙炔使用;

机械使用短路、超负荷;

施工用电;

各生产区域吸烟、明火;

油漆、木地板、防水施工;

木工车间。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

的消防器材。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三十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授工作。

公安消防队应当开展灭火战术技术研究和训练,提高对高层楼字、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密集房屋区、人员密集工厂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援能力。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的训练内容进行训练,提高灭火能力。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及时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扑救初起火灾,防止火灾蔓延。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救援工作,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提供灭火救援所需要的人员和物资。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

  

(二)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三)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要用2寸立管,设加压泵,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四)灭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统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

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触电、中毒、窒息、倒塌、坠落伤人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第五、第九、第十四、第十五、

第十六、十九条。

消防安全控制

有毒气体泄漏挥发

化学品库房;

防水、油漆、涂料、喷涂施工;

化学品使用;

车辆尾气;

废旧材料焚烧;

室内装饰材料;

熔化沥青。

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欧Ⅱ型)。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第四十一条。

化学及危险品控制程序

噪声污染

现场施工机械运转;

现场车辆运输;

电动机具锯、刨、切割、钻、锤、打磨等;

砼浇筑、振捣;

脚手架搭拆;

模板支拆;

钢结构校正型钢;

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1

2

3

4

昼间7:

00

-23:

50

55

60

65

70

夜间23:

00——7:

40

45

第十五条 噪音控制:

 

(一)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23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

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3.1、3.2条

噪声控制程序

噪声污染监测作业指导书

土壤

易燃、易爆物品泄漏;

化学品泄漏;

废化学品随意乱倒;

废水泥浆随意乱排放。

3.2.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人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第十七、第三十条。

化学及危险品控制程序,废弃物控制程序,

土壤污染控制程序

土壤污染监测作业指导书

运输

遗洒

外运土、渣土、砼、生产生活垃圾运输无遮盖。

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四十六条。

废弃物

办公室区域垃圾未分类;

废化工材料及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清理、随意乱倒;

可回收利用废弃物未收集、清理;

废弃物未运输至指定排放点;

未工完场清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

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深圳市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一条 对废轮胎、废蓄电池、废电器等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

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不得随意弃置和倾倒,应交给具有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

3.1防治大气污染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二十一、三十、三十一、三十三、四十六条。

废弃物控制

施工过程控制

资源浪费

(电、水、纸张、材料)

办公场所、现场生产、生活用电;

办公场所、现场生产、生活用水;

办公用纸;

现场所有施工原材料、半成品和辅助材料的回收和利用;

施工中返工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资源管理程序资源利用监测作业指导书

编制:

审核:

审批:

时间: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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