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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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成员: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分管领导要掌握单位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安检科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4、调度室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检科负责对各个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

6、后勤科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7、劳资科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

1、各施工区队在有毒物品产生或存在的作业场所施工作业时,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煤矿常见的的职业病:

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一氧化碳中毒、氮氧化物中毒、硫化氢中毒、二氧化碳中毒、二氧化硫中毒、氨气中毒、职业性噪声、井下工人滑囊炎、电光性眼炎等。

3、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4、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

7、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1)煤矿粉尘的控制应适时防降尘“八字方针”,即“革、水、风、密、护、管、教、查”。

“革”是实施技术革新,大力推广综合防尘新设备、设施和新技术,淘汰旧的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

“水”水大力实施湿式作业,包括湿式打眼、水泡泥、煤层注水、扒装洒水、放炮喷雾等。

“密”是密闭、铺尘、抽尘。

“风”是改善通风,保证足够的新鲜风流。

“护”是搞好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在生产环境粉尘浓度较高时正确佩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防尘口罩。

“管”是加强管理,建立相关制度,监督各项防尘设施措施的使用和控制效果。

“教”是加强宣传教育,包括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增加职工防尘与自我防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查”是做好职业性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病损、早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加强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及监督检查等。

(2)有毒有害气体的控制,煤矿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是明确的,因煤矿特殊地质条件和生产工艺,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完全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是不可能的。

控制的方法原则主要有:

①改善劳动环境,加强井下通风排毒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②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各项作业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比如爆破用煤矿许用炸药;

炮烟吹散后方可进入作业;

对二氧化碳高压区应采取超前抽放等。

③设置警示标示。

井下通风不良的地区或不通风的旧巷内,往往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在不通风的旧巷口要设棚栏,并挂上“禁止入内”的牌子。

若要进入必须先行检查,确认对人体无害方可进入。

④搞好个体防护。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有可能存在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在确保良好通风的同时,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罩,或防毒口罩、安全护目镜等。

对突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增高,应立即使用自救器,并紧急撤离到安全地带。

⑤加强检查检测。

应用各种仪器或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检测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动态。

(3)煤矿噪声的控制

①控制噪声源一是选用低噪声设备或改革工艺过程、隔振等措施;

二是提高机器设备的装配质量,减少不见之间的摩擦和装机,以降低噪声。

②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吸声、隔声、消声材料和装置,阻断和屏蔽噪声的传播。

(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

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

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四、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

9、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3、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4、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5、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7、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六、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监护

1、对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2、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3、安检科会同劳资部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八、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河南煤建阳光西风井项目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矿建第十五项目部阳光西风井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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