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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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Word下载.doc

2012年7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开、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

组织机构明确,公开制度完善,工作责任清楚;

公开内容准确、规范、全面,公布及时;

效果明显,公众给予积极评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一)各市、县(区)以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或工作分解任务,并逐项、逐级落实到位。

(三)开展工作的监督、协调、检查或调研情况。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联系协调、考核等相关制度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工作不断改进。

(四)建立健全工作激励考评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过保密审查程序,符合保密相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需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正式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提供给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五)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门户网站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建设、公开目录索引、查询界面是否方便快捷以及内容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政务服务中心文件查阅点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规范,答复及时。

(四)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服务热线、政府公报、电子显示屏、公开宣传栏等形式为群众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努力利用各种有效方式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服务,没有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在有关投诉处理过程中被认定违法。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确保制度性、规划性、政策性文件信息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信息阶段公开,动态性工作信息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制定下发考核方案。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过分值换算,直接纳入政府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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