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330748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试论遗产的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遗产实质上“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功效的权利”。

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遗产从性质上说,它再也不是剥削他人的劳动,而是自己劳动的结果,从遗产组成上说,它主若是指生活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立,把绝大部份生产资料和所有的土地资源排除在继承的范围之外。

正如马克思指出:

“人们为自己的子女储蓄,他们的要紧目的确实是要保证子女有生活资料”。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④它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

把握遗产的概念应注意

(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准确的时刻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尚不够成遗产;

死亡后难以确信准确的时刻。

死亡前已处分的财产不为遗产。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一辈子前的合法财产。

即其劳动合法所得财产。

非法财产如贪污、受贿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三)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租借的,承包的,不属于遗产。

(四)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衡宇、文物是财产,高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遗产,作为一个法律范围,又有其自己的特点,其特点是:

(1)遗产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发生,没有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这一事实就可不能有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往往把遗产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相混淆,其实遗产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

第一,遗产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发生,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与人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

第二、遗产是被继承人一辈子前的个人财产,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那么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第三、遗产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分家析产中的财产那么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是所有权的分割。

(2)遗产是指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的转移给继承人的必然民事权利和义务。

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不仅有因这一死亡事实不能消灭的各类权利,而且还有各类义务。

这种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的权利和义务就组成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不同的人死亡后遗产组成中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复杂,比例不一。

在我国遗产主若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遗产在方式上是整体地直接地一次性转移给继承人。

遗产是作为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的,在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对遗产老是看成权利和义务的整体取得的,法定继承人不只是死者权利的经受人,而且是死者义务的经受人,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再者,遗产是直接地、一次性转移给继承人的,它不需要任何中介人,遗产一经转移给继承人,他就成为该项遗产和所有人。

二、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要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衡宇、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家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许诺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高作权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故也有的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公民个人所有财产。

公民死亡时,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能够作为遗产转给他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

二、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公民的高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可不能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能够作为遗产来继承,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收取必然利用费的权利,依规定缴纳年费的义务等,这些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都能够作为遗产转给他人。

3、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公民生前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当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不能继续享有,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工伤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复员费等,这些由受安抚者本人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

三、遗产的范围的两个包括

(一)包括归他个人所有的财产。

比如归他个人所有的房产、现金、存款、家具、日用衣物、书籍、仪器等,既有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要紧有:

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资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等;

公民的衡宇、储畜、生活用品、林木、家畜、家禽、文务及图书资料,如公民个人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生产资料一样指公民人个拥有的汽车、拖沓机、养鸡场和私营企业里较大的生产设备。

(二)包括法律规定能够继承的归他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如因高作权取得报酬的权利,发明取得奖励的权利等。

继承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财产权利即取得高作报酬,这一方面,而是包括出版机关在高作权有效期限界满前不经作者继承人的同意不得对已故作者的作品加以任何补充、删节、修改和插图。

这些权利本身不是有形的财物,但它们都会带来必然的财产权益,因此也是财产继承权对象,也能够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遗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只继承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都是不妥当的,因此,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公民生前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遗产移转给他人,可是,作为遗产的债权债务其标的一样只限于财产有关的债权债务,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那么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被继承人一辈子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份那么属于遗产能够继承。

四、遗产的范围的五个不包括

(一)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这第一是指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属配偶所有的那部份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妻子死亡而丈夫犹存时,往往并非开始继承,乃至父亲再娶,子女也很少有要求与父亲分割母亲遗产,反之,子女就往往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有的乃至将全数的家产当做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比如夫妻共有的价值3000元的财产,夫身后,妻与婆、女将3000元都作为夫的遗产,均分得1000元,实际如此的分法确实是使夫的遗产包括了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妻的部份,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同时也等于是完全取消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及法定继承权。

因为若是不包括妻子的所有部份,那么夫的遗产只有夫妻共有财产中的1/2,即1500元,如再三人均分(依法不该完全平均平配,那个地址为说明方便按平均计算),那么妻即可得500元,加上自有财产共可得2000元,而按上述错误的分法,妻虽顶了继承的名义也只分得1000元,事实上妻子不仅不曾继承丈夫的一分钱遗产,而且还被分掉了500元应属于她个人所有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既包括夫妻一起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而遗产仅是死者的财产,遗产的继承应把这些共有财产独立起来以后才能进行。

不然,如把共有财产看成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置,就侵犯了其它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

因此,必然要把遗产和共有财产分开。

因此,正确的继承遗产应该是:

先析产,后继承,即先将丈夫财产和个人所有部份,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析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遗产,然后再由他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

(二)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

也确实是说,要分清分家析产,生前赠与同继承的界限,有如此一个案例:

父亲生前将其单位分房赠与儿子成婚所用,并已在房管部门办理记录,过户手续,而事过几年,儿子不幸也死亡,而其母亲都说该房系其夫的遗产,应归其母所有,儿媳妇对此房无继承权,纠纷成诉,事实上该房在父亲生前已赠与儿子,该项遗产已不存在,怎么这时又说父亲的遗产呢?

因此这时说儿媳妇无继承权是不对的,还有被继承人一辈子前已将某项财产或存款赠与了某一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仍将被继承人一辈子前已赠与的部份计算在遗产总额之内,这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受赠者的受赠权和法定继承权。

这也是分不清赠与同继承的的界限,固然,依照具体情形,考虑到该受赠人已得部份赠与,因此在遗产分割时,适当让其他继承人多分些是能够的,但决不能将已赠与部份计入遗产总额,乃至因此剥夺其继承权。

也有的在被继承人一辈子前已达到了分家协议,一起签署了“分家单据”可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却又闹起继承纠纷,其实,被继承人在生前已将其所有的财产全数分赠给了各个继承人,他死亡以后已经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至于“分家单据”实际是生前赠与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书面证据,只要不违法,一样可承认其法律效劳。

(三)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利用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承人只有利用权的财产。

这种财产和利用权一样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比如,城乡的宅基地已由宪法规定,一概公有,公民只有利用权,并无所有权,租住公房者,也只有利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些财产和利用权,都不能包括在遗产之内,也不能继承,至于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如确实仍需继续利用该房和宅基地,应依照具体情形予以许诺,但这已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成立一个新的衡宇租赁合同的问题了,因此,若是事实上继承人并非需用该衡宇时,国家、集体也完全有权不许诺继承人继续占有利用。

关于承包问题,若是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不是能够继承其承包权?

承包权仍然是一种利用权,一样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可否继续承包,那么应视不同情形予以合明白得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该阻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是不是有继续承包的条件。

若是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术,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能够够从头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那个地址全然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爱惜的继承权呢。

(四)不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让度的人身性的财产权。

比如被继承人的受扶养、抚育、供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残废辅助金的权利与必然的职位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免费住房、用车等)都是不能继承的。

还有受益人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置,这是被继承人一辈子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实质上等于被继承人一辈子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只是未实际交付罢了,故不属于遗产,如被继承人一辈子前专为独生子女在银行的储畜存款;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

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都不能做为遗产。

(五)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补助费

这些“费”是专给死者所扶养的家眷的,全然不是遗产,其所的权不属死者而归其受扶养的家眷。

有如此一个案例:

某人因公死亡,组织上给了他母亲和妻子一部份抚恤金,还补助了他的未成年子女必然的生活费。

后来妻子要带子女改嫁,这人的母亲和兄弟不让,要她留下儿子的抚恤金,补助费,还要留下夫妻共建的住房,理由是母亲、兄弟都有继承权,其改嫁后有新夫扶持,其实组织上给的抚恤金,母亲早已分走了应得的部份,剩下的满是妻子应得的,这是妻子所有的个人财产。

抚恤金全然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组织上给予死者家眷的安抚金。

它的所有权不是属于死者而是属于生者的,故不存在继承问题,子女的补助费那么属子女所有,谁抚育子女就应由谁把握支配,这也不是遗产,也没有继承的问题。

附带说明,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复员,转业费,职工因公致残的抚恤费和革命军人捐躯,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眷的抚恤金,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抚恤金,前者是对伤残者本人的抚恤、关切、归伤残者本人享有;

后者是对死亡者家眷的安抚,经济补偿,由受安抚者本人享有,二者都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论证,再结合实际体会,才能加倍有利于司法实践,增进社会家庭的团结、巩固、希望教师指正。

 

注释

一、《列宁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33页

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1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52页

4、《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10月1日实施第三条

参考文献

一、1998年5月法律出版社《民事法学》第38章继承权概述376页主编刘家兴。

二、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法学》、《继承法》

3、2003年8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2继承纠纷》,主编祝铭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