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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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料:

坑木、半元木、荆芭、荆梢、杂木板等;

③工具类:

风镐、手据、气动煤钻、风钻、回柱绞车、倒链、铁锨、手镐及各种小工具等;

④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小型材料及管材类。

⑤注水材料:

钻杆、钻头、封孔器等;

⑥设备运行及维护用的各种油脂;

⑦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支护材料:

综采支架、悬移支架、π型钢梁、单体柱。

⑧悬移支架、综采支架、单体柱及割煤机配件及安全生产所需的其它材料。

⑨属机电科管理的各种电料、设备、设备配件,溜子配件及钢丝绳从机电费用支付。

2、掘进系统

总工程师

技术科

②木料:

风镐、气动煤钻、风钻、锚索机、手锯、铁锨、镐及各种小工具等;

⑤科室测量工具、仪器、仪表及其维护材料。

⑥注水材料:

⑦设备运行及维护用的各种油脂;

⑧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支护材料:

工字钢、U型钢(含卡栏、连扳、螺丝、螺母)、金属网、塑料网、锚杆(含螺母)等。

⑨建工材料:

水泥、沙、米石、速凝剂、水沟盖板等。

⑩掘进机、扒碴机、喷浆机及其各种配件,安全生产所需的其它材料。

3、机电运输系统

机电副矿长

机电科

①全矿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道轨、电瓶车、各类水泵、电缆(不含监控通讯电缆)、矿车、各类绞车、钢丝绳、专用工具、五小电器、电缆钩、各种机电设备及维护各种配件等。

②全矿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电料及工具;

③全矿设备大修材料;

④全矿压风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变电所、给煤机、流煤嘴、挡煤板等安装与拆除用料;

⑤全矿矿灯及维修材料、井上、下照明设施安装材料;

⑥矿井主扇维修材料;

⑦分管区队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钢板、钢管、钢材等。

⑧本系统分管区队正常生产所需的其它材料。

4、“一通三防”系统:

防突矿长

通防科

①全矿局部通风机、各类风筒、分风器、通风设施构筑物的建造及维护等材料;

②全矿井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末端管路、压风自救箱、防尘设施等的安装与拆除、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等材料;

③全矿井下监测监系统、通讯系统、视频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语音广播系统、胶带机称重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材料;

④全矿“一通三防”设备检测及维护材料;

⑤分管区队钻机及其配件、封孔材料、钢材、设备运行所用油脂、各种工具、小型材料等。

5、安全系统:

安全副矿长

管部门:

安监科

①全矿自救器维护材料;

②全矿井下质量达标材料:

油漆、各安全类牌板及井下专项标准化工程达标材料等;

③全矿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④分管救护队医用氧、氧气充氧泵、各种救护设备及维护材料;

⑤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备材料管理及维护。

6、销售系统:

行政副矿长

供销科

①原煤筛选设备维护材料;

②煤质化验材料;

③煤仓爆破用炸药、雷管、放炮线等爆破材料;

④原煤装卸设备用各种油脂

⑤本系统各单位日常工作用材料。

7、平面系统:

(1)主管部门:

办公室

①平面网络通讯系统、电话通讯系统材料;

②平面照明材料、通勤车、洒水车维护及所用油类;

③全矿公共场所打扫卫生、花草、花池维护、公寓楼、办公楼、区队楼、两堂一舍所用材料。

(2)主管部门:

企管科(平面部分)

①全矿劳保用品;

②平面所有科室办公用电脑及低值易耗、办公材料;

③平面所有科室电器及维护材料;

④没有材料费的科室用料及本系统各单位日常生产用材料;

⑤木料场及仓库日常工作用材料。

(3)主管部门:

保卫科

①全矿灭火器材

②本系统各单位日常工作用材料。

三、材料领用程序

1、审批程序:

材料使用单位→企管科→打印料单→业务分管系统科长审批→材料分管系统主管领导审批(大型材料或专控物资)→交旧料(按有关材料项目)→仓库领料。

各领料单位应根据上报计划和实际需要到企管科审核开申领单,经相应系统主管部门审批,若领用材料为大型材料或专控物资时需经大型材料或专控物资主管领导审批,到设备库办理交旧手续,加盖旧料回收专用章(或签字),凭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材料。

2、领料单上领料单位、领料人、系统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材料用途、使用地点以及交旧等印章必须齐全、清晰、单据整洁,否则,每份料单对领料单位责任人罚款20元,并不予审批。

3、材料的分管系统、主管部门审批时要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严格把关。

若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材料流失浪费或积压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对主管部门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4、严格执行物资交旧领新管理制度,否则,不准审批、发放。

没有交旧料而盖“旧料收讫”章或审批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审批后的物资领料单由主管部门、企管科、仓库各留1联,每月1日主管部门将领料单汇总后财务科,企管科、仓库、仓库三家核对无误后,分系统核算费用。

6、领料时,领料员必须认真细致地检验、过磅、点数,不能以少顶多,以多顶少,以次充好。

若因领料员失职造成材料浪费流失的,对材料员罚款100元并立即追回,否则照价赔偿。

7、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正规手续的,使用单位应写出借据,经系统主管部门、值班领导签字,企管科值班人员登记备案,仓库方可发放,并在相关人员到岗后三天内办理正规手续。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在材料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私自篡改帐目,开假单据,做假帐的,一经查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赔偿损失,并调离工作岗位。

9、领料单一经开出企管科即视为领料,同时登记上帐,在系统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时,增加或减少领料数量时,领料单位应到企管科进行台帐变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

四、各单位材料管理职责

主管领导对本系统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保管、建帐、回收、复用管理以及指标分解、考核、节超奖罚等负总责。

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保管、建帐、回收、复用管理以及指标分解等。

企管科为全矿材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系统、各单位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保管、建帐、回收、复用管理及指标分解、考核、节奖超罚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材料管理制度

1、材料计划

(1)全矿需用材料按新丰煤矿材料费分解分管范围,分系统、分部门申报计划。

申报程序为:

①各系统材料: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系统主管领导→企管科→供销科

②专项工程用料: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系统主管领导→企管科→矿长→供销科。

每月26日前各单位根据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本单位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按分管范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28日前将本系统分管的材料需用计划审查汇总后(因供销科有库存而没报计划的要注明)经本系统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企管科,统一分类审查汇总,于月底前报供销科采购。

一处不符合要求,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⑵各单位编制计划,格式要规范,必须注明材料名称、物资编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用途,对非常用件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要注明生产厂家、技术参数、联系方式等,没有编码的新增物资,应及时和供应部门沟通(必要时可拿实物),有加工周期的材料,要根据加工周期提前一至二个月编报计划,并注明到货时间。

⑶加工计划需附图纸,所附加工图纸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要求绘制,注明制图人、审核人、技术参数、到货时间等(特殊情况需另附实样),否则不予接收。

⑷各系统的材料需用计划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系统材料费指标的10%,否则,企管科不予接收,并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出控制指标的大额材料费用(10%以上),须经矿长签字批准申报。

维简、大修及其它非正常消耗,应列专项计划按申报程序另行上报。

⑸各单位编制月度计划要结合实际,种类和数量准确率(使用和计划的比率)要达到90%以上。

临时追加计划每个系统每月不能超过三份,总金额不得超过计划指标的10%。

否则每超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无计划或超计划领用材料,每种物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⑹材料计划编制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系统主管领导等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否则不予接收。

⑺严禁无计划进购材料,否则,每次对供销科负责人罚款200元。

⑻各单位在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时,要结合当月库存量和生产实际。

对于不结合实际虚报计划或库存有两个月以上的消耗量,仍报计划的,一经查出每种物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⑼对于上月已报计划但没到货的材料,本月仍需要的,需再次报计划,并注明“催要上月计划”,金额记入本月计划指标考核。

⑽由于使用单位在计划、申批、领用、运输、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要求标准执行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2、物资验收

⑴供销科按计划采购的物资到矿后,要进行验收。

矿成立物资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组长:

系统主管矿领导

成员:

企管科、系统部门负责人及使用单位负责人

⑵材料验收分工:

材料主管部门对分管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资料负责验收;

企管科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⑶无计划购进的物资,不予验收。

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办理领料手续。

否则,每次对供销科责任人罚款200元。

⑷每批材料到矿后,由供销科通知,企管科牵头,按照材料分管范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通知后不及时参加验收,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并视为“默认”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⑸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各类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被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煤安标志”,防爆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予验收。

⑹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写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交供销科,供销科不得入库、发放,否则不予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⑺沙子、石子、氧气、乙炔等用量较大材料的验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

同一物品数量100-200件时,质量验收可采用抽检法,抽检数量不小于10%,超过200件时抽检数量不小于5%,并不小于20件。

⑻材料领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若属肉眼看不出的隐性问题,供销科必须停止发放并组织退货,若供销科继续发放,造成损失、事故的,供销科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②属显性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质量验收部门承担验收责任,具体处罚意见,以事故分析结论确定,供销科负责退货。

造成事故的,供销科和物资验收小组共同承担责任。

③沙子、水泥、椽子、竹笆等大宗物资,按照抽查合格率结算费用。

⑼确因生产急需(如井下设备急用配件、临时拉回的物资直接下井等)不能按正常程序验收的物资到矿后由企管科验收数量后可直接使用,供销科必须在24小时内将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报给物资验收小组。

⑽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等问题,使用单位要立即以书面形式写清问题通知企管科,企管科应立即联系供销科解决。

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⑾凡因质量问题退货或调换的材料,使用单位已支付材料费的,领用时不再支付材料费。

⑿自制加工、修复的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加工或承修单位负责,返工造成的材料、工时投入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⒀非生产用物资的计划、采购和验收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3、材料领用及跟踪管理

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单位材料领取后的管理工作,按制度对系统材料管理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企管科负责全矿材料领取后的管理工作,按制度对材料管理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考核。

⑴领用

①每月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由企管科根据材料管理制度,制定出各单位材料费用预算,各单位月度实际材料费用按预算结果,实行30%的同奖同罚。

②领用程序:

材料使用单位到企管科开具材料领用单,经系统分管科长(或系统矿长)审批后,到仓库领取材料。

大型材料及专控物资的领用,除系统矿长签批外,还应由该物资的主管系统矿长签批。

③材料到货后两个月内不领用,每种对主管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

出票后3天内不领取,每次对出票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每超一天加罚50元。

④材料领取后两个月内不投入使用(特殊储备除外),对领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并对使用单位按材料价值的30%重新计费考核,直至投用或上交为止(上交按材料价值的50%减费考核)。

⑤材料使用单位要建立领用材料台账,包含领用数量、使用情况、井上下库存情况;

企管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不定时对已领材料的领取、使用、库存(或闲置)数量进行抽查核对,若有误差按材料原值进行处罚。

⑥人为破坏材料,如荆芭当坐垫,故意折断、损坏材料的,每发现1次,罚责任单位责任人100元,并按材料原值考核;

偷取材料的(如剥电缆、拆配件等),一经查出按偷盗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若没找到责任人,则对附近作业区域的单位按材料原值分别进行处罚。

并对材料主管部门罚款200元,及时举报、报案的除外。

⑦领取非本单位使用的材料,按材料价值的两倍对责任单位处罚。

特殊情况应列专项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

属非常备材料时按无计划领用材料处罚50元,因不领用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时,对单位责任人处罚500元。

⑵运输

①各使用单位领用材料后,井下物资自行组织运输。

使用单位要分材料范围建立运输、井下交接单,注明运送日期、班次、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运送地点等,并由运输人与交接人员签字,签字后的运输单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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