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素材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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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睡得好药片在外包装上未经批准擅自冒用“卫食健字(×
)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食品的蓝色标识,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且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另被告销售的睡得香口服液,并未向卫生部申请确认为保健食品,但根据其分发消费者的宣传资料中已明确该系争商品具有保健功能,故睡得香口服液应属保健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在该商品未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予以上市销售,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故原告在合法购买上述商品后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退还原告王立花货款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赔偿原告王立花人民币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小林
代理审判员高远远
人民陪审员谢望玉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力
【实例2】
XX×
民事判决书
(2003)×
民初字第×
原告魏×
,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
路×
委托代理人许×
,女,×
部门经理,住北京市×
被告×
翻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
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
翻译公司翻译部经理,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魏×
翻译公司翻译部主管,住北京市×
原告魏×
诉被告×
翻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及委托代理人许×
,被告×
翻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
、魏×
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诉称:
2001年至2002年期间,我与被告×
翻译公司约定由我为其提供兼职翻译服务,翻译价格汉译英80元千字,英译汉60元千字。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方式相互沟通,收发翻译稿件,每月翻译费通过招商银行一卡通转账结清。
2002年3月至2002年末的翻译费×
翻译公司仍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2500元及交通费800元
提交了如下证据:
(1)调查问卷;
(2)×
环保事业项目书;
(3)×
英译汉稿件;
(4)电子邮件;
(5)翻译费统计表。
翻译公司辩称:
双方自2001年11月份合作以来,只有麦肯特调查问卷一、二,×
环保项目、×
这三个稿件未付翻译费,是因为魏×
的翻译质量不符合我公司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翻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I)调查问卷的原稿和译稿;
(2)客户提供翻译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证明书;
(3)5张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魏×
x和×
翻译公司口头约定,由魏×
提供兼职翻译服务,×
x翻译公司支付翻译费。
双方约定翻译价格汉译英80元/千字,英译汉60元/千字,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相互沟通,每月通过招商银行一卡通转账支付翻译费,未约定翻译质量标准。
2.对于2002年稿件翻译及支付情况,×
翻译公司出具了5张招商银行的快速汇款回单,金额共计2695元,证明已经支付了4月到9月的翻译费,回单中没有标明是针对哪个稿件付费。
被告的证据3可证明此事实。
3.魏×
提出从2002年3月份到12月以来,翻译稿件12份,按照双方约定的翻译价格总计翻译费用5144.86元。
翻译公司提出无法确认具体的稿件数量。
现双方均认可未支付翻译费的就是本案中的3份稿件:
(1)第2批调查问卷及英汉韩调查问卷,翻译费分别为1llO.3元和252.54元,
(2)环保事业项目计划书幻灯片的l一20页,翻译费372.16元,(3)×
英译汉稿件,翻译费202.74元,上述翻译费共计1937.74元。
原告的证据5可证明此事实。
4.×
翻译公司提出×
通信会议稿件存在翻译错误,故对于已经支付的翻译费应该退还114元,魏×
对此表示同意。
原告的证据l、2、4,被告的证据l、2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认证。
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魏×
和×
翻译公司之间口头约定由魏×
提供翻译服务,×
翻译公司支付翻译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现双方均认可未支付翻译费用的就是本案中的3份稿件,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愿意放弃×
通信会议稿件的部分翻译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由于双方未约定翻译质量标准,×
翻译公司收到魏×
译稿后交付客户的行为应视为对稿件质量的认可,故对其拒绝付款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
翻译公司支付交通费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
翻译公司给付原告魏×
翻译费1823.74元。
二、驳回原告魏×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
翻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
人民陪审员卢×
人民陪审员刘×
二OO三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事例3]
杨×
与何×
于1993年初相识恋爱,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12月生一女,杨小小。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彼此不予谅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02年7月两人分开居住。
现杨×
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何×
离婚,何×
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
双方所生之女小小由杨×
抚养,何XX自2004年4月始每月子女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现在谁手中的财产即归谁所有,另杨×
给付何×
财产折价款10000元(已付);
B区×
街×
号公房一套由杨×
租住。
现在请你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A市B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B民调字第4l号
原告:
杨x×
,男,45岁,满族,北京市人,北京x×
公司工人,住×
大街×
被告:
何×
,女,43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
案由:
离婚。
杨×
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杨×
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杨小小由杨×
抚育,何×
自2004年4月始每月付子女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三、现在谁手中财产即归谁所有,另杨×
财产折价款10000元(已付)。
四、B区×
x租住。
本案受理费×
元,由杨×
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三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四
(五)民事上诉状
【格式1】
民事上诉状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格式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此致
x×
本上诉状副本份
[实例]
吴×
X男,1970年5月12日,汉族,×
市人,无业,住×
小区×
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上诉人因欠款一案,不服×
区人民法院[2000]×
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上诉。
1.将未售出的货物退还给被上诉人,其货价值为3万元:
2.欠款中扣除被上诉人应付给上诉人的市场开发费4500元、奖励金3000元。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为委托代销关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
“甲方(被上诉人)委托乙方(上诉人)在北京、天津销售甲方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地区经销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
”第三条第一款约定:
“为了进一步打开市场,甲方同意把产品计18万元,作为乙方铺货的借用资金,但乙方必须书写借据。
”以上约定说明,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在北京、天津销售其产品,并提供了18万元的产品供其销售。
根据约定俗成的商业销售的做法,所谓铺货资金,就是委托方提供产品,代销方销售其产品并与委托方结算已售出产品,代销结束时,退还未售出产品的一种结算方式。
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正是这样一种代销方式。
代销关系终止时,尚未售出的产品理应退还给被上诉人,4万元货款应从欠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根据一张欠条和名为买卖合同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有失偏颇,与事不符。
2.一审法院否定由被上诉人支付的市场开发费和奖励金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奖励金的依据同样来自于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和“附加协议”。
协议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奖励金的比例分别为3%、2%。
以2%计算,回笼资金为15万,则奖励金为3000元。
此笔款也应从欠款中扣除。
关于市场开发费,被上诉人不仅曾口头同意支付,在其与他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中对此也有约定:
为回笼资金的3%,应抵扣的市场开发费为4500元。
被上诉人违反与上诉人的约定,先将市场让与他人经营,后又置上诉人的发货请求于不顾,停止供货,提前两个月单方终止合同,致使上诉人无法继续销售,蒙受很大损失。
为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将未售出的货物退还给被上诉人,其货为3万元;
要求扣除被上诉人应付给上诉人的市场开发费4500元、奖励金3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37500元,上诉人实际应付给被上诉人22500元是合理合法,符合事实,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
X人民法院
1.上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8份
具状人吴×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六)二审民事判决、裁定书
【格式1】
×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
)×
民终字第×
号
上诉人(原审×
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
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
号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
上诉人(原审×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顷)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
二、发回×
人民法院重审
书记员:
【实例1】
A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A中民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B县大黄中学。
法定代表人曹×
,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
,该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舒×
,男,回族,1990年12月5日生,系大黄乡中学学生,住大黄乡小舒村四组。
法定代理人安×
,女,回族,1957年生,住址同上,系舒×
母亲。
法定代理人舒余×
,男,回族,1954年生,住址同上,系舒×
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马福×
,男,回族,1990年4月生,系大黄乡中学学生,住大黄乡大马村二组。
法定代理人马俊×
,男,回族,54岁,住址同上,系马福×
上诉人B县大黄中学因人身损害一案,不服B县人民法院(2003)B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大黄乡中学法定代表人曹×
及其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舒×
及其法定代理人安×
、法定代理人舒余×
、被上诉人马福×
及其法定代理人马俊×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3年10月,原告舒×
和被告马福×
在大黄乡中学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让男同学面对面站立,按照排头同学口令做投铅球练习,由于舒×
拣球和马福×
投球不一,舒x的右手小指被马福×
投过来的铅球砸伤。
经法医鉴定,舒×
小指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原审认为:
由于大黄中学上体育课时组织不力,造成舒×
右手小指被砸伤致残的责任事故,对此,该中学应负全部责任。
据此判决:
一、原告舒×
治疗右手指伤所花费用5556.97元由告大黄乡中学承担,除已垫付的2512.07元,余304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给付原告。
二、被告马福×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舒×
不承担责任。
四、原告舒×
要求学校退回复读学杂费、勤工俭学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五、驳回原告舒×
宣判后,被告大黄中学不服,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1)原判决认定:
大黄乡中学因组织不力,造成舒×
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实际情况是,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多次强调安全问题,并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并无不当之处。
(2)一审法院审理此案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和马福×
系同班同学,2004年10月19日在一起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让男同学面对面站立,按照排头同学喊一二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