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曲靖军分区后勤部制定的《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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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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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军方针,适应部队三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及军队、地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队伍是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重要力量。

加强职工管理必须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职工队伍进出无序、素质不高、职责不清、奖惩不明、难予管理、效率不高以及与社会保障衔接不紧等问题。

使职工队伍达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本职业务熟练,作风纪律严明,保障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职工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四条根据中发[1995]12号文件和云发[1996]7号文件规定,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定编6人,民兵训练基地(中心)定编5人。

编制由县(市)区编委核定,经费先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训练基地(中心)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直属事业单位,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伤残的认定及待遇等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参加当地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住房,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参加地方房改。

第十条职工执行现行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规定。

第三章职工录用、选调及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职工的选调、聘用、教育、使用并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管理。

工资晋升参照地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由人民武装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职工的录用或招聘。

人民武装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职工,因退休、退职、死亡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补充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录,择优选用,具体招聘录用手续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调动。

人民武装部职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出的报军分区批准后,再通过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需调入人民武装部工作的其它单位职工,必须符合军工工作条件由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报军分区批准后,当地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人民武装部招收、调用职工条件:

年龄在18—28周岁,政治合格,现实表现好,高中以上学历,有专业特长,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同等条件下,优秀退伍士兵应予优先。

第四章岗位纪律和考核

第十五条职工要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工作和安全负完全责任,遵守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讲求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按保密规定办事,严守军队秘密,无任何失泄密行为。

第十八条职工考核。

考核的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重点突出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工作任务、作风纪律、安全管理、遵守法律规定、岗位值班执勤、请(休)假及考勤等。

考核的方法:

由人民武装部对职工每年考评两次(上半年和年底各一次),采取理论考试、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民主测评、对照检查、逐一讲评等方式进行。

职工每半年将其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交人民武装部主管部门考核小组备考。

军事科和后勤科对所属职工每月考核评分一次。

第十九条搞活津贴分配制度。

津贴的发放要与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实绩挂钩,必须依据考核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发,打破平均主义。

每月底各部门将考勤表和其它考核结果送单位考核小组,统一计算出个人应得和津贴额。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不适合留在人民武装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视情节给予3—6个月的待岗期,鼓励自谋职业,待岗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岗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本人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次和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即给予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职工奖惩

第二十二条奖惩工作按照三总部[1993]后联字1号关于《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发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

(一)未转正定级人员;

(二)待岗、待聘人员;

(三)受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或受处分不满一年的职工;

(四)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审查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被辞退和解聘人员,自辞退和解聘之下月起即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

第六章思想政治建设

第二十五条必须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政治合格。

职工思想教育应当把政治合格的目标同热爱部队、安心本职融为一体,使他们的思想观念更好地适应从严治军和国家深化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

树立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积极参加人民武装部年度专题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

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职工要热爱本职,爱岗敬业。

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部队的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曲靖市人事局曲靖军分区后勤部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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