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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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承办市属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含驻县区分支机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区属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延安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延劳社发〔2004〕9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分类、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

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向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部农民工花名册、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农民工发生增减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以便及时确定合法参保人。

  第九条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按照我市现行的受理权限、受理时限、认定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民工伤残待遇

  

(一)农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待遇项目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享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缴费基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

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二)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伤残津贴、护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本人月缴费基数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当地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三)户籍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标准,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具体为:

  1、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9万元;

  2、26周岁至3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4万元,二级12万元,三级10万元,四级8万元;

  3、36周岁至4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3万元,二级11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7万元;

  4、46周岁至5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2万元,二级10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6万元;

  5、56周岁以上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1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7万元,四级5万元。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亡待遇

  

(一)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中被评为烈士的按6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丧葬补助金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为基数按比例按月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农民工生前的月工资。

  (三)户籍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本人自愿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为:

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三)项、第十一条(三)项规定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书。

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另外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农民工因工伤残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经批准转诊转院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农民工因工伤残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农民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标准按月发给。

  (四)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农民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

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24个月24个月

六级21个月21个月

七级15个月15个月

八级12个月12个月

九级9个月9个月

十级6个月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发生事故伤害的实际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支付。

其中:

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全额40%支付;

不足2年的按全额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全额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农民工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在工地显著位置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要积极实施救治,并在3日内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延安市职工工伤(职业病)报告单》。

在30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单位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受事故伤害农民工或者直系亲属、单位工会组织超过规定时效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陕西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下发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用人单位目前仍在我市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延安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附件:

延安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行业

类别行业

分类行业名称基准

费率

类一类甲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它金融活动,社会保障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新闻出版业。

0.5

一类乙商务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住宿业,批发业,零售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机服务业,卫生。

0.6

一类丙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研究和实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居民服务业,其它服务业。

0.7

类二类甲房地产业,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体育,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鞋、毛皮、羽毛(绒)及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塑料制品业,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1

二类乙家具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橡胶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燃气生产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1.3

二类丙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地质勘察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

类三类甲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7

三类乙石油加工,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采矿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它采矿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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