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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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doc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2年下半年大作业

考试科目:

《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答:

采购甲公司的采购成本为:

500000÷(1+17%)=427350.42元,可抵扣进项72649.58元。

采购乙公司成本:

465000÷(1+3%)=451456.31元,可抵扣进项13543.69元。

从采购成本考虑;甲成本小于乙成本,应该选择甲方。

从税金考虑,从甲方采购可少缴增值税(72649.58-13543.69)×(1+7%+3%)=65016.48元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该从乙方采购。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

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

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

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

租期为2年,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

2012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

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如果张先生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2年4月一2012年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

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

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

方案一:

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4月———2008年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67500÷9×12=90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90000×35%-6750=24750(元)

   实际应纳税额=24750÷9×10=275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88000-27500-6000=54500(元)

   在此方案下,张先生支付的9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67500(90000÷12×10)元,但不提取折旧。

    方案二:

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

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方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6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88000-6000=8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2000+67500(承包费)=1495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9500×27%=4036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82000-40365=4163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1635-2000×9)×20%-1250=3477(元)(不必换算为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416358-3477=38158(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6342元,即多获利16342(54500-38158)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其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

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某年1月4日,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李刚接受江淮卷烟厂委托,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李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查。

发现:

1、上年1月1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00000元,先后从黄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10批,价款为2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00元;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烟丝8批,价款为3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100000元。

12月31日企业账面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00000元。

年度销售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7800万元,销售数量7120标准箱。

公司该年度申报并实际缴纳消费税66348000元(适用税率56%)。

请问:

江淮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什么问题?

2、检查中还发现:

江淮卷烟厂还有从其他烟丝加工厂购进的少量烟丝,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普通发票),江淮卷烟厂的财务人员将这些发票混入管理费用中列支了。

李刚告诉该厂的财务负责人,这些发票中所含的消费税同样也可以抵扣,财务人员不解地问,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消费税吗?

李刚告诉他,不仅可以抵扣,而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更多呢。

这么一说,就使该厂的财务人员更不理解了。

请你告诉他这是为什么?

答:

1、税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烟丝的价款不能用来抵扣税额。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为17800×56%+7120×0.015=10074.8万元,

从商业企业购进的烟丝不得抵扣消费税,从工业企业购进烟丝可以抵扣消费税为(4860+2000-4920)×30%=582万元

实际应缴纳消费税为9492.8万元

2、该政策已经改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从2006.4.1起,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使用普通发票:

可抵消费税=100000÷(1+6%)×30%=28300.19元。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抵消费税=100000÷(1+17%)×30%=25641.03元。

使用普通发票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2659.16元。

实际应缴纳消费=94928000-28300.19=94899700元。

  

四、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

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

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

方案一: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X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900X56%-75=429(万元)(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

(900-100-75-75-95-429)x(1-25%)=94.5(万元)

方案二: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70)÷(1-56%)x56%=343.64(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900-100-170-343.64)x(1-25%)=214.77(万元)

方案三:

A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900万元。

应缴消费税=900x56%=50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5-504)x(1-25%)=90.75(万元)由上计算知,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方案二缴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大,故A场应选方案二。

五、乳品厂通常都自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

牧场喂养奶牛,提供原奶;乳品加工厂将原奶加工成各种乳制品出售。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这种乳品厂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

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按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是免税(增值税)的,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

这样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3%,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这样,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

假定乳品厂每天销售额为46800元(含税),平均每天外购的草料价值为500元,每天的生产成本及开支的其他期间费用假定为w。

则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500X13%=6800-65=6735(元)  

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500-500Xl3%)-W=39565-W(元)

该乳品厂如何才能减轻税负?

答:

该企业增值税的税负率为:

6750/40000=16.87%

其中40000元为该厂每天的不含税销售额。

显然,16.87%的税负率是偏重的。

分设后:

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

结论:

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减轻了2550元(6750-4200).

由于牧场和乳品加工厂是关联企业,它们之间的产品交易价格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决定。

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成品奶价格提高,可达到转移定价的目的。

分设后:

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

结论:

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减轻了2550元(6750-4200).

由于牧场和乳品加工厂是关联企业,它们之间的产品交易价格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决定。

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成品奶价格提高,可达到转移定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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