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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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

一、名词解释

1.行政合同缔结方式x: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2.行政:

政府的管理和领导。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

3.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4.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

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主体:

①行政主体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②行政相对方: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8.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9.行政法律事实: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10.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法主体:

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2.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职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关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13.行政立法权:

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14.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国家行政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6.地方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涉及于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7.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的,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18.委员会制:

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19.层次制:

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相同,个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20.职能制:

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小相同。

21.集权制:

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自主权一切需按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22.分权制:

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23.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4.被授权的组织:

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行使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25.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6.行政相对方: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7.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8.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29.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须根据法律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0.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不需具备特定法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1.行政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2.行政立法主体: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33.行政立法的分类:

(1)权力来源——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立法权主体——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4.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5.排他性许可:

又称共存许可,指可以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36.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8.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9.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0.代执行:

指行政强制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1.执行罚: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2.即时强制:

指因情况紧急,为了到达预期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行政机关将处于下风的房屋拆除即时强制。

43.调整性行政指导:

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44.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5.人身罚:

又称自由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6.行为罚:

能力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7.财产罚:

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包括罚款、没收财务。

48.申诫罚:

精神罚、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包括警告(书面的)、通报批评。

49.行政处罚的主体:

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0.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前,在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辩论的听证会。

51.行政违法: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52.行政不当:

行政失当,指行政机关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3.行政责任: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因行政违法或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简答论述

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实施的分类:

(1)事件:

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2)行为:

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是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

(1)产生:

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外还必须具备①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即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②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变更:

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①主体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②客体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物、精神财富和行为发生变更③内容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因税率变化而发生征税数额的变化。

4.行政法的法源形式: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5.行政法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变现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发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6.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7.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法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明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行政法基本原则(简答):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9.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

(2)基础性(3)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10.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1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其具体要求:

(1)变现:

①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余地以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的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2)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2.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向对方及被委托人、公务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行政法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想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2)行政主体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等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也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法律主体。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办公用房。

(3)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所以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14.行政职权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15.国际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与其他组织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组织或公民都须服从其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叫强制性色彩的组织。

在我国宪法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16.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1)按行政机关所辖范围不同,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行政机关工作权限划分,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前者如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后者如我国国务院的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科等(3)按行业和产品不同进行划分。

如如农业部内设有农业局、水产局、农垦局等(4)按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分为决策机关、行政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17.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1)法律依据。

首先明确本法是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有无法律依据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

(2)隶属关系。

即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他们之间的权责关系(3)职责权限。

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即该机关的职责;行使权力的范围即该机关的权限(4)任职期限。

对于行政首脑任职期间应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过长也不宜过短(5)机构设置。

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列举式,即一一列举出各机构名称;概括式,即笼统规定(6)人员编制。

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

18.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

国务院;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9.国务院拥有的行政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0.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其各直属机构的职权范围:

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成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设17个直属机构,即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等。

职权范围:

制定规章权、行政事项处理权、裁决争议权。

2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自然人和公务员。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他又不同于一般公民,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份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22.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依照本法的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3.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情况:

(1)死亡:

生命终结职务关系随之自然消灭

(2)丧失国籍:

国籍标志着公民的资格,丧失国籍也就不享有该国公民的资格因此其职务关系也必然消灭(3)辞职:

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辞退成立后,被辞退的公务员就不再是公务员了因此它属于职务关系的消灭(4)开除公职:

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受到的行政处分,剥夺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受处分人被开除后其职务关系也就消灭(5)被判刑罚:

公务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背叛刑罚,说明他以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资格(6)离休、退休:

是公务员由于年老多病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工作岗位进行修养的制度。

24.行政授权的特征: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组织在被接受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25.被授权组织类型及其法律地位:

(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权的社会团体。

法律地位:

在行政主体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因为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6.行政委托的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3)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备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法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没有明确依据),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被授权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28.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如听证会、论证会(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29.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主要表现为:

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由主体、对象和内容构成。

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3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制监督。

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2)工作监督。

主要是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并对政府提出提出质询和询问,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3)人事监督。

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渎职失职行为,可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

3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属于内部监督。

(1)行政监察机关。

对国家公务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2)国家审计机关。

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3)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权。

33.抽象行政行为(简答):

指行政主体根据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定、决议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日常常用。

二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

34.行政行为的特征:

(1)执行性。

任何行政行为均须由法律根据,从属法律,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裁量性。

这是由立法权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而行政事务变动较大需赋予行政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

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强制性。

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35.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的标准以及根据标准对行政行为为所分的种类:

(1)按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3)按实施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按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按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36.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前者指赋予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力或利益;后者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力或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前者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后者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前者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如交通事故的鉴定结论;后者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责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37.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

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

(2)确定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做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力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内容合法。

要求:

①行为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②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

要求:

①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②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如行政处罚的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即构成违法。

38.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内容合法。

要求:

①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②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

①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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