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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

引言:

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职责。

多年来,总局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打击传销和直销监管工作,将打击传销、直销监管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并列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

由于受社会、经济诸多因素的影响,传销活动一直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打击传销、直销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

主要内容:

一、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的一些基本情况;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

四、当前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

一、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基本情况

(一)《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开始进入我国大陆。

据有关资料介绍,直销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叶的美国,之后逐渐发展。

60-70年代,直销进入欧洲、亚洲等国家。

90年代初,开始进入我国大陆。

1990年11月,美国雅芳在中国广州成立了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

紧接着,国外一些大公司、国内自办的、合作的公司也纷纷效仿,蜂拥而起,抢占沿海各大城市,随后大量的非法传销公司应运而生、疯狂发展。

由于当时我国正处在转轨期,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加上政府有关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使得整个市场近乎“失控”。

一些不法企业、组织,鱼龙混杂,混水摸鱼,期望短期内迅速致富而不择手段,盲目扩张,肆意敛财。

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打、砸、抢、谋财害命等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作出了“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的判断,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并组织对整个传销行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禁止。

2001年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生效,中国同时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

在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领域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法规。

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中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

之后,商务部、工商总局分别承担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立法工作。

2.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于8月23日分别以国务院令443号、444号公布,明确《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的制定,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传销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表现了我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传销的模糊认识,为群众正确识别、执法部门有力打击、社会有效监督提供了依据,也为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震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既是履行了入世承诺,又符合中国国情,也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确立了对直销业从严监管、严格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直销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即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

同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正式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四)》将这一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的入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纵观我国近20年,在经历了“允许——限制——禁止——规范”的发展过程之后,两个条例的实施,特别是《刑法》传销入罪,标志着我国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新时期。

(二)传销与直销

1.传销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明确: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一是界定了传销的概念;二是指出了传销的基本特征,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和复式计酬;三是明确了传销的构成要件:

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并组成网络。

组织者或经营者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

参加者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形成组织网络,形成“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即复式计酬。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以组织者或经营者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组织者或经营者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资金链”。

2.传销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拉人头”式传销。

其特征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所获取的报酬越高。

这类传销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在近年来我们工商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比例很高,达80%左右;他们一般没有商品,或者只以商品为幌子,用来掩人耳目,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

“拉人头”传销在一些国家称之为“金字塔销售”、“滚雪球”、“老鼠会”,也是明文严厉禁止的。

如: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美国《反金字塔式促销法》等等。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骗取“入门费”传销。

骗取“入门费”往往是与“拉人头”传销或团队计酬传销同时存在,具有传销的两个要件:

人员链和资金链。

这里需要提示:

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不能简单定性为传销。

他必须是有行为的实施,牟取非法利益,并存在拉人头或者团队计酬。

同样,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仅仅是骗取“入门费”也不能简单定性为传销,他也必须是与形成人员链——拉人头,或者资金链——团队计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才可认定。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团队计酬传销。

其特征是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提取的依据,下线人员销售业绩越高,上线人员获取报酬的数额就越大。

团队计酬是目前的一个焦点。

在一些国家,多层次销售、团队计酬是允许的,而在我国这种团队计酬及多层次销售被视为传销的一种行为而被严厉禁止。

除上述三种传销行为外,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于传销行为。

在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认定远没有这么简单。

一是当前一些传销大案要案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时常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涉嫌违反多个法律。

由于传销具有迅速裂变扩散蔓延的特点,使其组织者能够快速聚敛大量钱财,因此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组织者往往会采取传销手段来达到它的目的,有的是在组织层次上部分借用传销的方式,但实际上是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行为为主;有的则是彻头彻尾的传销,从上至下形成组织层级、实行团队计酬。

二是传销人员的行为也是情况各异。

同一个大案在涉及不同地区时情况也不同,传销组织一般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又以高额利益引诱,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因此,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参加者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对传销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要坚决严厉打击;对既是受骗者又是骗人者的要加强批评教育,惩戒宽严适度;对大量上当受骗且没有实施欺骗他人的参加者,则要做好解释、教育、疏导工作,注意排查化解矛盾,防止引发社会问题,做好维稳工作。

3.直销的有关概念

(1)直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是一种经营方式;直销是销售商品的方式;直销是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方式;直销是单层次的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方式。

(2)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申请并获得批准。

(3)直销员

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募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员属于直销企业,必须由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招募,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直销员证;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临时雇佣关系;直销员是自然人。

并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一些兼职人员,《直销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七类人员不得招募成为直销员:

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4)直销培训员

是指直销企业确定的正式员工从事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

直销企业须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报商务部备案。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不能成为直销培训员。

(5)直销产品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确定公布: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

《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规定:

直销产品应当是直销企业生产的以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其他企业(包括直销企业)的产品本直销企业不得采取直销的方式销售。

4.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在法律方面,传销与直销是严格区分的。

传销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活动。

而直销则是一种法律允许、合法的销售商品及经营活动。

传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而合法的直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促进商品流通有一定的作用,客观上也满足了社会的就业需求。

在具体的行为、活动表现上,传销与直销也是有根本区别的,比如在招募上,在培训上,在退换货上等等都不一样。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

(一)打击传销取得的成效

打击传销关系市场安全,关系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从上世纪90年代,传销在我国出现后,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肩负起了打击传销的重要职责。

特别是从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整治行动,持续不断,持续有力地严厉打击传销,坚决遏制传销的扩散蔓延。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至2005年,8年时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1万多件,捣毁传销窝点4.9万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114.3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近千起,3876人。

2005年底,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为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加尽职尽责,不断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始终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分子,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效。

据统计,从2006年至2009年底,四年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2万多件,捣毁传销窝点12万多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近240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千余起、近万人。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传销工作中,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始终坚持在加强日常监督、打早、早打的基础上,适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整治,形成强大震慑力,先后开展了10多次全国性的大规模专项行动。

特别是从2005年起,连续多年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

2005年,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了以侦破传销网络犯罪为主要内容的“鲁剑”行动;2006年8月根据总局和公安部的建议,国务院下发了《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2007年,国务院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同时,总局与公安部再次联合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2008年7-9月,总局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禁传销、保奥运”联合执法行动;2009年,从7月10日至10月20日,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了“迎接国庆60周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百日执法行动;2010年再次与公安部组织上海及周边省市开展为期8个月的“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

这一系列的行动,都取得了显著战果。

二是狠抓大要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

多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传销中也先后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捣毁了一批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多、涉及多省(区、市)、影响较大的传销组织。

2007年,四川阆中市工商、公安联合查处上海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涉案金额达到1.8亿元,这个案件涉及全国11省(区、市),被总局、公安部挂牌督办,列为2007年全国十大传销大案之首。

2008年,内蒙、山西等地先后查处了山东永春堂、上海日晖等一批大案要案。

其中,日晖公司案件被总局、公安部定为2007年全国第一传销大案。

北京破获的亿霖木业公司案,涉案资金16.8亿元,涉及人员2万多人。

2009年,江苏、湖南、湖北先后查处“世界通”公司、法国蝴蝶夫人网络公司和林枫商贸集团等特大传销案。

2010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出击,持续不断、坚决有力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狠狠打击了传销分子的嚣张气焰。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是尽职尽责,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积极构建“打、防、控、管”长效机制

多年来,各地工商机关在打击传销的实践中,通过不断总结,全系统上下形成了一个统一认识,就是必须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更新监管理念,更新执法理念,更新服务理念。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积极构建并不断地完善打击传销“打、防、控、管”为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才能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持续不断、持续有效的开展。

1.建立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

就是建立并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领导工作机制。

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工商总局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工商、公安为主力军,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加,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

2007年,在总局、公安部积极推动下中央综治办正式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畴,授予工商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传销工作倒扣一分的考评职权。

此举对于推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和加强打击传销工作,充分整合部门职能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共同开展禁止传销工作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2010年起,中央综治办已正式将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分值由倒扣一分升级为正加一分。

2.建立打击传销法律保障机制

2007年5月,在国务院召开的打击传销专题会议上,总局领导首次提出打击传销立法建议,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肯定。

之后,总局即开展广泛调查研究,正式提交单独设立“组织传销罪”罪名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正式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刑法修正案(七)。

当时意图是:

在刑法第225条后增设一条作为225条之一“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其作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了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改为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变化,更加符合传销的行为特征。

“传销入罪”有利于加大打击传销力度,也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意义重大。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了传销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建立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下,加强部门指导协调,工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

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就加强协作配合、案件移交、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部门间的协作,还包括加强与教育部门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与工信部门、金融部门在网络监控、资金控制、账户查询等方面协作等。

区域协作主要是指工商部门地区间的联合执法和协作支持。

目前,在总局的支持指导下,广东等南方九省(区),北京、天津等北方七省(市、区),甘肃等西北五省(区)一市和苏、鲁、皖、豫四省十二市,先后建立了打击传销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4.建立群防群控的监管机制

在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

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的综治网络作用和基层工商所、派出所的力量,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开展综合治理,打防结合,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强化对外来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深入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教育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一切宣传资源,有组织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教育宣传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农村、校园、市场、车站等。

上下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地挤压传销生存空间。

5.建立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

2006年开始,总局组织研发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目前这一信息系统已基本建立,信息系统包括全国打击传销工作信息,查处案件信息,参与传销人员信息,直销监管信息和举报投诉处理查询信息等。

它对于工商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传销流出地、流入地的动态监控,加强对直销企业监督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

(一)直销行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商务部共批准26家直销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直销企业批准后需到工商机关依法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并在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直销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直销经营活动存在不少问题,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

一是违规招募。

一些企业在招募直销员中,只求数量不求质量,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二是虚假宣传。

一些直销企业利用媒体过分宣传直销产品功效,夸大宣传企业回报计酬,诱惑消费者。

三是违规培训。

有的是没有直销培训员资格的人员进行直销培训;有的是直销员擅自进行直销培训;有的企业故意把产品推介与业务培训混为一谈,违反直销培训内容规定要求;有的企业培训考试走形式。

还有的企业存在收费培训情况。

四是擅自直销。

个别直销企业擅自在未获批准地区违规开展直销经营活动,发展直销员,销售直销产品。

五是服务网点设立不规范。

有的服务网点无产品展示,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混搭销售,没有退换货服务功能。

六是多层次销售和团队计酬情况存在。

部分直销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涉嫌存在多层次销售和巧立名目规避直销员30%报酬比率限制的问题。

此外,一些企业或组织打着“直销”等旗号,从事传销违法活动,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

(三)工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

近年来,工商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要开展了几方面的工作:

1.配合做好直销企业审批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

商务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立了直销企业审批联合审查机制,商务部受理企业直销业务申请,在审批过程中征求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并出具了是否有涉嫌传销的书面意见后,商务部依法审核申报材料,并在拟审批前再次征求公安、工商意见,最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加强对直销市场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直销监管,建章立制。

近几年,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总局与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4个部门规章、4个公告和13个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直销市场的依法行政创造了必要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规范行为。

切实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通过日常走访,召开座谈会,约见企业负责人形式,及时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针对对直销企业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约见企业,进行提醒告诫,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2008年6月-9月总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直销市场全面检查工作。

2009年总局再次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直销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取得了成效。

三是严肃查处直销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2008年、2009年,各地工商机关先后查处了多起直销企业违法违规案件。

与此同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了非直销企业擅自从事直销,一些企业或组织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

3.构建直销监管长效机制。

按照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直销管理机制;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直销监管机制;直销经营行为的监控机制,是工商机关加强直销监管,着力转变监管工作理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的必然和要求。

(1)建立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直销管理机制。

一是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加快完善与《直销管理条例》相适应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直销行为的有效监管,抓住直销经营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监控地区,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二是切实加强直销企业行为自律。

督促直销企业建立自律预防机制,内部管理机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从社会道德规范和约束,增强社会责任感,守法经营;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设立咨询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利用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及时发现线索,查处违法行为。

(2)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直销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使企业始终对直销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保持正确的认识,防止钻法律空子;二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加强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走访、约见,定期座谈,交换听取意见;三是加强教育督导,对有举报或有问题的企业,及时提醒、警示和告诫,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坚决查处。

(3)建立直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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