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浙江)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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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武林路437号】
负责人:
【佟日明】
【】公司
【】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杭州】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乙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乙方拥有合法提供安装服务的全部政府许可、服务过程中相关设施的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提供服务内容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
乙方履行本合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甲方拟购买乙方提供的安装服务,乙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1“甲方关联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2“合同一方”或“一方”:
甲方或乙方。
2.3“合同双方”或“双方”:
甲方和乙方。
2.4“合同”:
本合同正文及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
2.5“培训”:
按合同附件【】的规定,由乙方/乙方代表向甲方做出的行为。
2.6“技术文件”:
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参数、图纸、设计、手册、专有信息以及其他与合同设备的计算、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
2.7“技术服务”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系统的设计、合同系统安装、配置、调测、检验,合同系统开通上线、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
2.8“合同系统”或“系统”:
指乙方提供的服务项下的相关软、硬件、安装材料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
2.9“软件”:
是指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内的机器可读码(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组成的电脑程序,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程序的有关文件。
2.10“现场”:
对合同系统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2.11“安装”:
由乙方执行的对合同系统的安装工作。
2.12“系统测试”或“调试”:
由乙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进行的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
2.13“初验”:
乙方完成联网调测后,甲方进行的系统再测试和验证。
若系统满足附件【】中乙方承诺的所有技术指标,则乙方和甲方签署初验证书。
2.14“试运行”:
签署初验证书第二天起合同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个月。
在试运行期间内,合同系统持续满足附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及要求。
2.15“终验”:
甲方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的验收,检验合同系统是否达到合同附件【】中要求的所有技术指标。
2.16“验收证书”:
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书。
2.17“软件更新”:
根据双方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程序修改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甲方提供更新文件。
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
2.18“版本升级”:
乙方对乙方开发并授权甲方使用的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
该等重大改进是通过增加功能和性能并保留原软件的设计用途来扩大、更改和加强乙方开发并授权甲方使用的软件。
乙方确认升级后的版本为新的版本。
2.19“远端服务”:
乙方在现场以外的其它地点对合同系统出现的故障、问题以及用户相关技术要求通过电话、传真及其它有效方式提供的支持服务。
2.20“紧急处理”:
出现紧急情况时乙方派遣专家赴甲方现场给予的技术支持。
在甲方的合理要求下,乙方应当进行“紧急处理”。
2.21“折扣率”:
指乙方按目录价给予甲方价格上减让的部分所占的百分比。
第三条合同标的
3.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针对【】工程提供的设备安装服务。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3.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需满足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及乙方对甲方的各项承诺,乙方负责所提供服务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并有责任确保其在今后的扩容中提供的服务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兼容。
3.3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合同系统现场培训,参加人数、时间和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3.4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熟练、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对合同系统进行安装、调测、验收测试、开通。
3.5双方同意乙方为本合同的唯一服务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工期
4.1乙方应按照附件【】确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安装服务。
第五条价格
5.1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
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
5.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乙方完成附件【】所述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损耗费、人工费等,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5.3乙方保证安装材料、设备等的技术和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六条付款
6.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以人民币支付。
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6.2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由甲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向乙方支付:
6.2.1初验付款: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初验款额,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1)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发票上标明合同号、工程名称。
(2)由双方签署并盖章的初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2.2终验付款: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终验款额,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由双方签署并盖章的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2.3尾款: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尾款,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由双方签署并盖章的保修期满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3乙方不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6.4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相应金额的,甲方可以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6.5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或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6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帐号: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安装、系统测试、验收
7.1双方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
如果存在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
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各执一份。
7.2安装及系统测试
7.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期开始。
乙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日向甲方提供【】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
7.2.2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甲方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
在安装完成后乙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的规定进行系统测试。
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乙方自行提供,并应该符合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
7.3移交测试、初验
7.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成后,乙方应将系统移交给甲方。
移交系统时,乙方应自行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至甲方现场,并提供验收手册给甲方。
验收手册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移交测试的依据。
7.3.2移交测试应由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乙方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验收手册进行。
测试结果应作记录并应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测试结果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3如果甲方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收手册的规定,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
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4在移交测试完成后,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进行合同设备的联网测试,联网测试顺利完成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合同系统达到附件【】及验收手册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双方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两份初验证书,双方各执一份。
7.3.5如果存在对合同系统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故障,在乙方对这些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并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双方仍将由其授权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7.3.6如果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乙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
逾期不能完成初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及多次初验的所有费用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4试运行及终验
7.4.1从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的第2日起,甲方对该系统进行为期【】个月的试运行。
7.4.2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的约定。
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乙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其符合上述约定。
7.4.3在试运行期间,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系统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合同系统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小时;
(2)合同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网络中断,乙方在得到用户通知后【】小时内仍不能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
或虽然乙方在得到用户通知后可在【】小时内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但此种情况在试运行期内出现【】次(含)以上。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而甲方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立即免费进行维修和改进,试运行期从合同系统恢复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4.4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中所描述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双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终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免除乙方对于合同系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保修责任。
7.4.5终验完毕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套设备安装材料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7.4.6在试运行和终验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收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
第八条安全施工
8.1乙方承诺,其具备设备安装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8.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3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因处理重大伤亡事故而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8.4乙方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如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最近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的工资数额。
乙方应自行承担拖欠工人工资的一切法律后果,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保修
9.1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自终验证书签发之日第二天起【】个月的保修服务。
如果乙方提供的保修服务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保修期满后,甲乙双方将签署一份保修期满合格证书。
9.2乙方提供的保修服务内容为:
【】
(详见附件【】)。
9.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每周【】天、每天【】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甲方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果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的【】小时内赶到现场。
9.4在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要求时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支持,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
(2)向甲方提供合同系统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3)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给甲方;
在甲方要求的情况下,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支持,以确保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保证和承诺
10.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
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0.2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
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10.3乙方保证拥有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的权利限制或瑕疵,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4乙方保证在该项安装服务工程相关的扩容项目中,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提供与本合同相同的服务时,价格及折扣率遵守本合同附件【】中乙方的商务承诺。
其他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的商务承诺。
如遇市场价格下跌,则价格应作相应下调。
第十一条保密
11.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11.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11.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1.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保密待遇。
11.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1.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1.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1.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11.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11.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安装工作的,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安装义务的履行;
(3)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12.2因乙方原因合同系统未按时通过初验或终验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
(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初验或终验义务的履行
(3)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12.3甲方依据本合同7.4.3、12.1、12.2、12.4条款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此处利率标准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利率。
利率为准。
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的违约金。
乙方应自行将安装设备、材料等运离施工场地,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12.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上述损失的大小,解除本合同。
12.5合同任何一方因承诺不实或保证无法实现,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给对方/第三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2.6保修期满后合同系统因乙方安装服务质量缺陷而造成甲方和/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2.7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根据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本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13.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3.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及
13.2.3受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的权威证明文件和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3.3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可以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3.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4.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4.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4.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4.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4.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日为视为送达。
14.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址:
【杭州市武林路437号】
电话:
【0571-56363078】
传真:
【0571-56722806】
邮政编码:
【310006】
如致乙方:
【】公司
传真:
【】
邮政编码: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