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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解决公众关心的热点问

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专业人才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协会条款》。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9、为什么要制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协会条款》?

为指导各产险公司对车险条款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起草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10、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示范条款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11、港、澳、台及其他国家是否都制定有协会条款?

车险在财产险市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各国或地区的监管也较为严格。

目前,大部分境外市场中都有示范性产品。

12、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车辆价格该如何确定?

以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由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计算得来。

车辆全损报废,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减掉残值后进行赔偿。

车辆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实际价值内赔偿。

13、如果消费者对按照折旧方法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不满意,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吗?

协会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因此,消费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计算的实际价值基础上进行协商,也可以按照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1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保费便宜服务会变差吗?

保监局将重点关注未按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个别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概念误导消费者投保;

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下降,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的。

15、示范条款产品保险责任增加,费率将如何调整?

对保险经营有何影响?

本次示范产品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这些调整,尤其是代位追偿制度的实施,预计将导致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成本及承保、理赔费用成本的增加。

目前,费率正在厘定过程中,行业协会将依据充足和公平的原则对费率进行调整。

16、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不可以,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旧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示范条款项下的险种。

使用新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旧条款项下的险种。

17、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商业险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

交通违法系数×

自主核保系数×

自主渠道系数

18、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

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19、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买商业车险肯定便宜了吗?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

20、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哪些客户的保费贵了?

上年有赔案的,赔案次数越多,保费越贵。

21、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保险条款有什么调整吗?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

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22、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无赔款无违章能打折吗?

研究商业车险保费与以往年度保险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制定行业无赔款俦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费率调整参考方案。

2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保费基准是固定的吗?

根据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商业车险行业参考保费基准将进行动态调整。

2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不同的公司保费还会差不多吗?

答:

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将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

基于阶段性的市场经营策略,也可参考行业平均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附加费用率。

25、车辆保险脱保后,再投保时对保费会产生影响吗?

(1)脱保3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正常投保处理;

(2)脱保3个月以上到6个月(含)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只上浮不下浮(即保费可增不可减,以下类似说法规则相同),客户忠诚度正常使用;

(3)脱保6个月以上的,客户忠诚度和无赔优按首次投保处理。

26、费改后倒车镜、车灯单独破损是否有纳入责任范围?

答:

有,新版条款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纳入到车损险赔偿范,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

27、费改后,跨省未出险车辆投保商业险可否享受保费优惠?

可以。

28、什么是“零整比”?

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9、费改前承保出租车要求不足额承保,商改后车租出应如何承保?

商改后不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概念,保险金额按投保

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30、机动车辆交强险是否可以办理顺延业务?

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1、费改后,对我们电网投保客户是否影响?

不会。

32、费改后,上年未投保商业险车辆,本年投保商业险

可否及时生效?

33、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

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34、代位追偿的使用条件?

追偿方和责任对方案件的出险时间均在商业车险改革版本启用后,案件若满足代位条件,新老保单项下案件均可以进行代位求偿操作。

35、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协会条款中,对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其中包括“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6、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需多长时间之内报案通知保险公司?

48小时之内。

37、非营业性企业或机关车辆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原条款保险车辆发生自燃事故,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

新条款规定车辆损失险将不负责赔偿,需承保自燃损失险。

38、驾驶员在学习驾驶车辆期间无合法教练随车指导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不负责赔偿。

需有合法教练随车指导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9、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还是向交警部门报案?

应先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如果事故责任清楚或单方面事故根据现场情况,可以不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样客户的理赔会更加方便和快捷。

40、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是否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旧条款对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没有明确表述。

新条款明确了该情况属于保险责任。

41、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先由交强险按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商业险负责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4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新条款规定满60天,旧条规定为立案之日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4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怎么做?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44、车辆被盗怎么办?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45、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赔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46、什么是自燃?

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47、示范条款中车损险取消了按责赔付,为什么三责险还保留?

三责险保留按责赔付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经营原理。

第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交法》等法律规定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因此,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就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从车辆保险产品体系的角度看,车损险和三责险构成了车险产品体系的基本框架,两者相互补充从而基本覆盖了双方事故的损失。

从保险行业来看,无论在车损险还是三责险项下赔偿,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承担水平基本不变;

第三,采用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减少追偿、诉讼等社会成本,符合现阶段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索赔习惯。

48、协会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另一方面,减少协会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49、此次车险产品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此次车险产品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

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

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50、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后是一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

主挂车的责任限额在协会条款中有何变化?

主车与挂车各自有牌照,是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

在实际运输活动中主车与挂车并不是一一对应,存在一台主车对应多台挂车的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主、挂车可能需要分别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主、挂车可能属于不同的车主。

故主车、挂车需要分别投保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风险保障。

为了支持甩挂运输的发展,本次协会条款在三者险中对主挂车的责任限额由“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修订为“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地有成熟的二手车市场,则该市场的二手车交易价格可以当作的市场公允价值。

51、标的车为非营运客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行驶过程中发生辆自燃,按照费改后新条款是否为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按照新条款,自燃损失险为综合保险条款的一个附加险种,如标的车承保附加险,自燃应该构成保险责任,如未承保附加的车辆自燃损失险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52、标的车为营运性货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行驶过程中,由于前方出现紧急状况,急刹车时,车身所载的一个箱子滑落将本车驾驶室大顶撞击,造成了标的车车顶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本车发生的损失?

应该构成保险责任,按照车辆实际发生的损失核定赔付金额,原因为原保险条款车上所载货物与本车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新条款第六条第六款列明保险责任“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所以应该赔付”

53、我个人2007年购买一台哈飞赛马轿车,买车时花了9.2万元,商车险费改后,想要承保车损险,我应该按照什么基准交纳保险费?

您应该按照承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计算保费,这个问题就是现行条款争议较大的“高保低赔”的问题,新条款第十二条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54、新条款出台后,标的车为公交客运汽车,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一乘客上车过程中不小心被标的车刮倒,是否应该赔付?

答:

不应该赔付,因标的车并未承保车身人员责任附加险,三者险及交强险构成除外责任,根据新条款第四条对车上人员的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5、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行驶过程中因过水坑车速过快,水与前杠冲击,造成标的车前杠破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标的车的前杠损失?

不应该赔付,原因为: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中对碰撞的解释与现行条款发生了变化,【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此案中与车辆前杠发生直接撞击的为“水”水为液态物体,故不构成碰撞,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此部分损失。

56、标的车与三者车主次责任,交警队判定标的承担70%责任,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的车损险,保险公司能赔偿我的全部车辆损失吗?

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手续?

根据条款第十八条的解释,保险公司可以赔偿您的车辆损失,具体解释如下: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7、我的车停在小区楼下,不知道被谁的车将我的车左前大灯撞坏,损失2万多元,我承保了商业车损险,请问能赔偿我的车辆损失吗?

不能赔偿您的全部损失,商业车损险条款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解释“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如果承保时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哪30%的车辆损失。

5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除外责任部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其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请问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综合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59、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果给付施救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不再扣免赔率及免赔额。

60、我公司一台自用轿车,承保了费改后的车损险,停放期间车辆发生了自燃,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为什么?

费改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如没有承保自燃损失险,车辆发生自燃损失,应为除外责任,这与原条款是存在区别的,原条例非营运用车条款中,自燃损失为列明的保险责任,所以承保车损险时,应附加自燃损失条款。

61、车辆承保了车损险,盗抢险,车辆停在小区内整车丢失,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因搬家,机动车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均已丢失,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是否加扣免赔?

加扣多少?

应该加扣免赔,扣减免赔率2%;

按照盗抢险条款,费改前以上每缺少一项加扣免赔率1%;

费改后条款,只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来历凭证、丢失,每项扣免赔率1%.

62、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发生了保险事故,请问,是否赔付?

如何赔付?

首先要看违法安全装载规定是否为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如属于直接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则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如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63、在新条款(费改后)中,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那些保险责任?

新条款出台后,将增加的保险责任为: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台风、热带风暴,沙尘暴;

这些在现行条款中均为除外责任。

64、费改后的条款中,被保险人的含义与原条款是否存在变化?

具体变化在那?

被保险人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新条款更加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包含: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

65、新条款出台后,在事故责任比例方面,免赔率与现行条款发生了那些变化?

新老条款对比,事故责任的免赔率发生了如下变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现行条款执行如下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66、标的车承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条款,行驶过程中过一缓冲坑,将车辆踮起,车内副驾驶乘客头部与风挡玻璃撞击,造成乘客受伤,发生医药费5000元,请问保险公司能否对乘客的医药费用进行赔偿?

如执行新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对乘客的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核定损失,在车上人责任险项下进行赔偿;

因为新条款中第六条第六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属于保险责任。

67、我的车承保车损险时附加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停放在小区时,被其他车辆撞坏,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还要扣减30%的免赔吗?

无需扣减30%的免赔,在现行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方属于绝对免赔,且没有这个附加险种,费改后新增《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只要您承保车损险时附加了此条款,在保险理赔时,属于附加险赔付的范围,所以可以全额赔付您的损失。

68、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第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此项请求是否合理,保险公司能否正常给付?

此项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能支持,不能正常赔付;

根据新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第十款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但是新条

款中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可以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如承保该附加险,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69、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支持?

保险公司不能支持此部分赔偿,因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条款中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三款中明确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为除外责任,此案受害方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放生的30天后,应属于列明的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70、标的车承保盗抢险,车辆停放楼下,被小偷用螺丝刀将车门撬坏,到4s店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用800元,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不予索赔,原因为盗抢险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五款“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未列明的除外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该部分损失。

71、标的车承保商业车损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事故,前保险杠护杠受损,护杠价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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