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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守法、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着挑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大。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就顺其自然地成为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关注的焦点,人民的视线开始再次关注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学说。

因此通过对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理论和特色的分析,我们不能“一刀切”,要用理性的态度借鉴和吸收其优秀的成果,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伦理学、法学等概念逐渐在中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由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知识分子对我国先秦法家思想产生量浓厚的兴趣。

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极大成者,古今许多学者多多少少对韩非子及其思想进行了研究和评述,据《史记》记载,李斯和秦二世都曾对《韩非子》进行引证,由此可见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

近代以来,以梁启超、严复、章太炎等大家们对韩非子法家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杨鸿烈显示所著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把法律思想作为一个整体去看待法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这样对于后世就能清晰地看到法家思想在构建法治中国中的重要意义。

对于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研究,相对于国内而言,日本及欧美学者也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

以前,许多国外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说古代中国并不存在法治,因为古代中国倡导“君之立法”,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西方则倡导自然法,“天赋人权”,以契约的形式来建立法治。

随着西方学者对中国先秦法家思想的研读,他们认识到中国古代法治虽为“君主所为”,然一旦公布,人们就必须遵守。

美国学者了解到,虽然法家思想强调如何用法律控制普通大众,但又坚持“法不阿贵”不被认为法律是公平的。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产生的背景以及与其他先秦学派的关系1.时代背景

1.)政治上,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前233)战国时期韩国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理论家。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西周末年,周王室衰微,奴隶主贵族开始走向没落,而奴隶社会的分封制以及开始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各诸侯之间相互战争不断,形成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的局面,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出现了“礼崩乐坏”的情形。

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侵犯和拓展疆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实行变法以寻求强国之道,法家思想顺应了地主阶级的要求,各诸侯国实行变法图强,法家思想开始逐渐登上历史的舞台,并逐步形成了以法治国的君主专制制度。

2.)经济上,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打破了传统的青铜时代进入铁器时代,农业上开始广泛使用铁器,牛耕也得到极大的发展,从而使得这一时期的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

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了私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田被开垦出来,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逐渐形成了“井田制”。

同时,个体经济也得到发展,“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商人和手工业者开始出现。

3.)文化上,这一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各种思想流派相互争论、辩诘,同时促进了思想文化的解放和发展。

大兴私学,打破了传统的“学在官府”的局面,促进了更多的普通大众也有学习文化的机会。

各家流派纷纷著书立说,以寻求诸侯国采纳自己学派的治国主张以便传播自己的学术思想。

同时,学术文化也传入民间,许多的著作也在民间广为流传,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发展。

2.韩非思想与其他各学派的关系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家思想理论的核心人物。

他的最大就在于他将先秦法家思想变得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使法家思想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学派。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精髓的基础上,同时,也批判吸收借鉴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1).儒家思想对韩非子思想的影响

众所周知,韩非子与李斯师承荀子,而荀子则作为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则与其思想有相似之处。

在政治上,韩非子主张“法治”而批判儒学“仁”的思想,他认为:

儒家的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只有用法治才能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子曰: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事不成则礼不行,礼不兴,则刑罚不重”(论语.子路),从孔子的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刑罚不重”的根源就是“名不正”。

因此,做任何事都要求我们正名,这与韩非子法治思想中的“循名责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韩非子否定孟子的“性善论”,并在荀子“性恶论”的基础上升华,提出了“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

),他认为人人都有计算之心,因此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日常的行为。

在治国方面,儒家思想强调“人治”“以德服人”,而韩非子则注重“法治”“以力服人”。

总而言之,韩非子从部分否定儒家思想到全面否定再到吸收融合,从而使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更加具有时代的光辉。

2).道家思想与韩非思想

作为道家学派的创始人,首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他主张“道”是世界的本原,世间的万事万物皆因道而产生、发展和消亡。

人们应该遵循“道”,即事物发展的规律,不可违背“天道”。

曾在【.二十五章】

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以看出,“道”作为一种准则,任何人都不能违背。

韩非子批判地汲取了的思想,他认为“道”和“法”是相通的,“道”即是“法”,天地万物遵循去固有的“道”,治国也要有相应的“法”,“社稷之纲”“君臣之道”等思想都包含着法的因素在里面,韩非子在【韩非子.解老】

【韩非子.喻老】

等文章中对的思想进行继承和评述。

3).墨家思想与韩非思想

从韩非子思想的形成来看,墨家思想对韩非子的影响也颇为深远。

墨家代表小私有者的利益,他们主张“功利主义”思想,认为当时的诸侯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应该保护他们的财产私有,这与法家代表土地私有者利益相同。

韩非“人性好利论”除了继承荀子的“性恶论”就是继承墨家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益,社会才得以发展。

墨家所提倡的“兼相爱,反相利”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与韩非所提倡的法治不同。

墨家“法”是广义的,所建立的是“兼爱”思想,而韩非则强调“法”是总则、规范、衡量一切的尺度。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批判继承了先秦法家思想和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从而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系统化的法治体系。

他从“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来看待法的重要性与可变性,从“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来论述实行法的强制性,从人的“好利毖害”人性论来批判人都有的“计算之心”。

韩非子这些理论基础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化的中国、全面准确地理解韩非法治思想理论基础、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1.“趋利避害”的人性论。

关于人性问题的争论在中国先秦时期就一直是人民争论的焦点,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而荀子提出了“性恶论”,告子则主张“性无善无不善”,韩非子师承荀子,但其著作没有明确提出“性恶论”,而是用理性的思维批判吸收荀子的“性恶论”观点和墨家“功利主义”思想来重新看待人性问题。

我们都知道,早在商鞅时期,法家思想就体现了人是自私自利的观点,“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可以看出人追求利益是本性。

管子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加具体的描述“失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管子认为,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看见对我们有利的东西就会去争取,而对于我们有害的东西,我们就会本能地躲避它。

荀子“性恶善伪”的观点,“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

韩非认为正是因为人性“趋利避害”才使得法得以产生。

“法通平人情”“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

韩非认为虽然鳝鱼看起来像蛇,蚕看起来像蠋,人们看到蛇就会害怕,看到蠋就会害怕,打渔者手里可以拿着鳝鱼,妇女拾蚕,这是因为利益所在,“皆在、诸”,因此韩非在前人的基础上,看出人们看到利益就会忘记恐惧。

韩非的人性“好利害恶”论是在人们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首先人们会本能满足吃穿,用行,然后再去追求名利、财富等,所以,可以看出,韩非的人性论是人的本能,即本能地“趋利避害”。

虽然韩非与荀子都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韩非认为人的本性在后天是不可改变的,否定了荀子“化性起伪”的思想,把人性恶推到了又一个高度,皆挟自为之心,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不应该用道德观念去衡量一个人。

“人为婴儿者,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

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消之”,韩非认为父母子女直接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尚存在计算之心,何况君臣之间,韩非把人性的劣性批判的很透彻。

通过对人性的认识,韩非认为只有用法来规范人们的言行,用苛刑防止人们犯罪,因此,“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成为韩非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

2、“法与时转则治”的进化观。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先秦诸子百家面对动荡的社会环境和尖锐的社会矛盾。

韩非对法律进化观的思想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概括,从根本上肯定历史是前进的,否定了儒家思想历史退化的观点。

韩非子认为历史是从低级向高级进化的,他把中国历史划分为3个阶段,即上古、中古和当今,且认为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时代特征。

“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对于当时诸侯战争不休的局面,儒家提倡复兴“礼法”则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韩非认为“道”是法的本原道外显“常”,而“常”又是对立统一的。

因此,改变战乱不休的混战局势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法,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治”与“乱”的影响,“唯治为法”,只有“法”才能得出“治”的结果,所以,要明法和用法。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就必须采用不同的治国方法。

“今有构木钻火遂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

有决渎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

因此,韩非子得出结论:

法律要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法与时转而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则乱”。

在当时诸侯间混战局面,韩非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凭借法治能够在诸侯争霸中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同时,也为法家思想为诸侯国所采纳法治提供理论依据。

3、“人民众而财富寡”的人口论。

韩非不仅提出了历史进化论的观点,还进一步回答了历史变化的原因以及实行以法治国的根本原因,从而进一步说明韩非实行“以法治国”的时代理念的历史必然性。

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已经不再遵循原始的群居状态、彼此之间和平相处,没有争夺危机。

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口的快速增长,生产资料的匮乏,“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分配的不公平,人们之间开始对物质生活资料开始进行争夺和占有。

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是群居式生活、共同狩猎、共同生存,那个时期的物质资源相对于人来说较多(原始社会时期人口较少),供过于求,大家都能和平相处。

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人口众多,物质资料有限,为了生存,人们之间开始进行掠夺、侵略、战争。

韩非子用“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

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来论证“人们众而财富寡”的观点。

在这一动荡的时代,只有实行“以法治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才能解决人口多而物质少的问题。

儒家思想主张恢复周朝“礼乐制度”,主张用“仁”来治理天下,不符合当时诸侯争霸的需要。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

对于当今复杂的社会关系,必须明确用法来规范和约束。

“法者,事最适者也”。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1.法的含义

作为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人物法家,其核心是“法治”,主张以法治国。

我问可以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

中“法”进行解说,古体的法写作“灋”,意味着公平如水,度量的意思。

关于法的起源,管子曾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

曾处群居,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韩非子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由此可见,韩非所倡导的“法”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平等的、立公费私的。

第一:

公平性。

在我们当今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追求法律的公平性,“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则人力尽而功名立”我们如果不用“法术”而凭借主观意志去治理国家,就算是尧也不能治理好;

没有规矩思路而胡乱猜测,就算是奚仲也不能做好一个轮子;

放弃尺寸然后去比较长短,就是王尔也不可能做到半数符合标准。

假如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循法术,笨拙的匠人掌握规矩尺寸,就会万无一失了。

君主去掉闲人,巧匠去掉尺寸,什么也做不好,奉行中主,拙匠都万无一失,大家一起竭尽全力做事,功名也会建立起来。

第二:

公开性。

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主张法律必须公开,并通过成文的法律公之于众,并且通过赏罚制度使人们心中有法可依。

第三:

平等性。

儒家思想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而韩非子则强调“法无阿贵”“刑无等级”,他的思想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封建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

立公废私性。

韩非子在【韩非子.八经】

“审公私之分,审利害之地,奸乃无所乘”,强调公和私是对立的,主张立公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反对普通民众追求私利。

2.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就是为了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的治国之术,如何运用法律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更有效,是先秦法家思想一直探求的核心。

韩非子作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理论已达到完善地步,同时也被当时的秦国所采用。

正是因为秦国采取了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才使得秦国在诸侯征战中逐渐强大起来,并最终统一六国,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

韩非子完美融合了“法”“术”“势”三种理论思想,他坚持把“法”作为三种理论思想运行的根本,“势”和“术”相配合,才能有利于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

(1)以法治国

韩非子认为世人都有“趋利避害”的计算之心,人们不会自觉的去耕种和参军,必须通过法治的强制力去约束、强迫他们从事,而法治就是“以法治国”“以法为本”。

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可见,法是治国的根本所在。

商鞅则把法看作是国家强大的根源,社会依法治国,人们就会服法,从而国家就会强大。

与先秦法家思想一样,韩非子也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必须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地执行。

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国家才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向前发展,国家才会变得富强。

韩非子还认为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否认法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立法,才能在混战的局势中强大起来。

当然,立法必须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用法律来推进社会关系的和谐。

韩非子把法律作为评判人们行为是否合法和评论人们功过是非的标准。

总体上说,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必须公之于众。

韩非子认为制定法律必须做到万事皆有法并且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即“编著于图籍,布之于百姓”做到法在人们心中。

同时在制定法律时遵循“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六大原则,使法律本身必须符合自身运行的“道”,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民意,才能为普通民众所遵守。

“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明法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打破官吏凭主观意志随意断案的行为,还可以有效预防人们犯罪。

官吏要“任法”,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去私存公,打破传统官吏的个人专横;

同时,民众也要“从法”,把法放在心中,不违法。

其次,法律必须是统一和稳定的。

便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韩非子主张法必须是稳定和统一的,法令不能“一区一法”“朝令夕改”;

同时,韩非子认为立法只有皇帝一人有权力“圣君立法”“法为君操”从而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性。

“法莫如一而固”强调法律具有稳定性,即使是君主也不能随意更改法律。

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变更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陷入混乱的局面。

因为人们没有稳定的法遵守,社会成员具有盲动性,法律也就达不到预期治国的目的。

韩非子认为几种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如果法律之间相互有冲突,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再次,法律必须树立权威。

作为普通民众行为的准则标准的法律,具有强大的强制力,原因就在于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且法律高于一切。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

法者事最适者也”。

从商鞅“言不中法者,不听也;

行不中法者,不高也;

事不中法者,不为也”中可以看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甚至于君主也要遵守。

“法不阿贵”正是体现这一思想。

法律面前的平等,保障法律的绝对权威。

最后,做到公正执法。

韩非子认为奖励和惩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人人都有计算之心,必须用“奖”“惩”二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商鞅主张赏刑制度,并且认为罚大于刑,用刑罚来预防人们犯罪,同时用奖赏作为辅助。

“刑生于力,力生于强,强生于威,威生于德”可见商鞅的重刑思想,已达到无刑社会。

韩非子则继承了商君的重刑思想确立“厚赏重罚”制度,奖励和惩罚都必须严格执行,达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

韩非子从人性的“趋利避害”劣性进行出发,对于犯罪者的行为进行惩罚,坚持“以刑去刑”的思想,反对儒家思想中“重刑伤民”的观点。

韩非子用重刑来阻止人们犯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

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但韩非子并没有深入犯罪者的动机,只是单纯的用严刑来恫吓人们的行为,没有树立法律的权威。

(2)“法”“术”“势”相结合

韩非子进行法治变革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同时实行法治也可以使君主的权力变得至高无上,君主凭借“势”来治理国家。

“抱法处势则治”从而否定儒家有关“德治”主张。

慎到曾对“势”做了形象的描述:

腾蛇游雾,飞龙乘天,如果他们失去了凭借,龙和蛇也就没什么不同。

韩非子认为“势”必须为君主一人所有,“势为君主所擅”君主运用手中的权势控制臣民,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

一个君主,如果失去他所凭借的权势,他的政令就不会得到贯彻实施,根本谈不上以法治国。

因此,韩非子认为“势”就像老虎的爪子,君主拥有权势,臣民才会对其顺从。

当然,如果只强调“势”而忽略“法”国家也不会长久,把“势”和“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富国强兵。

君主为了保障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防止臣子篡权,必须采用“术”来加强权势。

君主要善于运用“术”,通过运用“无为术”“自神术”“赏罚术”“听言术”“用人术”等来监督或任免臣子,使君主保持神秘色彩以控制下臣。

韩非子还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从人性计算之心出发,他认为君主和臣子之间也存在斗争和妥协的关系,君主若想在这场隐性博弈中获胜,就必须善于用“术”。

下臣作为君主和普通民众之间衔接的中介,君主通过“听”“看”“想”对臣子进行监督和管理。

只有将“法”“术”“势”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更有效。

四、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影响

韩非子在其法治思想中确立了君权至上、重刑主义等色彩,他批判吸收了道家“无为”和儒家“为政以德”思想,他注重对现实实践中的问题对策的研究。

韩非子的法律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文化的确立和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为秦朝统一六国建立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提供了理论作用。

由于韩非子主张重刑思想,随着秦朝灭亡后儒家思想兴起,法家思想开始走向衰落,大批学者对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持批判和贬斥的态度。

直到近代以来,社会重视法制建设,人们才慢慢的将视野由西方法治观转移到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尤其是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思想。

1.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韩非子法治理论的最大功绩就在于为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

秦始皇十分推崇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任用李斯为宰相,运用其思想进行变法改革,使秦朝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实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则亲亲之思绝矣。

可以行一时之计,则不可不常用也。

故曰‘严而少恩’”可见,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在君臣关系治理上的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可以采用重刑之术,严格控制赏罚大权,让臣民惧怕君主的权威,从而保证君主独揽大权,实行独裁统治。

“圣君立法”君主完全将法律私有化,变成统治臣民的工具,君主集立法,司法,军政等大权于一身,建立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从而使君主用于至高无上的权力。

中央以皇帝中心,地方官员由皇帝任命,这样从上到下的集权制度就变得坚不可摧,特别是“阳儒阴法”相结合以后。

韩非子要建立的是一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救”的君主专制社会,君主一人独掌国家大权。

从秦朝以后,历代君主都采用不同的法势来加强中央集权,君主的主观意志成为了法律的源泉,生杀予夺全部都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

2.去私存公的治吏思想。

韩非子说“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

在明法以后,如何能确保法律公正公平的施行,就必须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执行,公正司法。

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用“术势”来奖惩官吏。

“明主治吏不治民”他认为官吏作为连接君主和民众的纽带,必须按照法令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法令程序执法,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贪赃,不枉法,去私存公。

在封建时代,君主和臣子永远是对抗的,历朝历代的多少君臣之间的地位发生变化,改朝换代也屡见不鲜。

如何防止“权大压主”的僭越政治行为成为历代君主追求的政治追求,以法治国、治吏恰能解决这一问题。

虽然君臣之间是一种对抗关系,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共同治理民众,君主通过官吏对民众进行统治,而官吏是否有效执法则关系到君主的利益。

3.重刑主义导致忌讼思想产生。

韩非子实现重刑主义的目的是通过残酷的刑罚来预防人们犯罪,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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