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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贷款补办动产担保手续方式基本操作流程。

除应先执行“发放贷款、支付资金”,后执行“存货担保、办理登记”流程外,其他流程与“先货后贷”类型相同。

第三章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条贷款尽责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企业借款申请后除执行贷款调查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一)借款企业、粮棉油购销品种及加工产品(以下简称存货)是否符合《粮棉油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准入规定。

(二)已入库(含拟入库,以下同)的存货品种、数量、状况(质量、等级、规格、包装)和价值等具体情况。

(三)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拟用作担保的存货是否已设定动产抵押或动产浮动抵押。

(三)存货的价格波动特征、市场活跃程度、处置变现的可行性、时效性。

第五条组合贷款方案确定贷款方式。

(一)贷款行根据当年粮棉油购销信贷政策,结合借款企业的贷款申请和贷款条件等提出具体的存货委托监管条件下各种的贷款方式的组合方案,一次性向有权申批行申报。

(二)组合确定贷款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企业的素质、本地信用环境、信贷管理条件等因素选择具体的贷款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缩小贷款风险为原则。

(三)不同贷款方式的特点和适宜对象:

1、先货后贷类型动产质押类。

该类贷款方式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均有现实的存货作为担保物,较适合自筹资金、其他借入资金和担保资源较充足的借款企业。

2、先贷后货类型信用贷款补办动产质押类。

(1)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方式。

借款企业在收购旺季短期内收购资金需求总量较大,虽然自筹资金、其他借入资金和担保资源较少,现有粮棉油存货也不足,但企业具有(包括现有的和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未设定担保的下列财产:

(A)机器设备;

(B)直接购入的粮棉油产品(原材料);

(C)使用购入的粮棉油产品加工后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

企业申请的贷款金额与上述财产总价值的比率符合担保折率的要求,贷款行据此可以对借款企业发放动产浮动抵押贷款。

(2)信用贷款补办动产担保手续方式。

当借款企业自筹资金、其他借入资金和担保资源较少,在贷款发放前已有的粮棉油存货不足,收购旺季短期内收购资金需求总量较大,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又不能提供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公示条件的,贷款行可以直接发放信用贷款并与监管公司严格“按贷核库”,共同监督借款企业使用信用贷款购入的粮棉油产品的入库进度,及时督促借款企业逐笔办理与合同对应的入库存货的动产担保手续(应优先办理动产抵押担保手续)。

第六条查勘仓储设施。

贷款行与借款企业商请监管公司现场查勘借款企业的库点、仓储设施和环境等条件,形成《监管仓库查勘报告》(内容和格式由监管公司拟定,以下同)。

第七条确定监管方案。

贷款行审查监管公司《监管仓库查勘报告》。

报告对库点、仓储设施和环境等条件的查勘分析符合监管公司行业监管要求和《粮棉油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贷款行应商请监管公司根据农发行信贷监管需要、结合查勘情况出具《存货委托监管方案》(内容和格式由监管公司拟定,以下同)。

第八条协商监管费用。

贷款行协调借款企业和与监管公司就监管服务费用额、预付时间、预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签订《监管服务费用约定书》(见附件24,以下同)。

第九条提交监管意向。

贷款行、借款企业和监管公司共同签订《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合作意向协议》(见附件1,以下同),监管公司据此准备进驻库点监管前的各种条件。

第十条申报贷款材料。

贷款行在贷款申报材料中附《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合作意向协议》(附:

《监管仓库查勘报告》、《存货委托监管方案》和《监管服务费用约定书》)。

第十一条审批核准贷款。

有权核准和审批行在审查、审议和审批中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监管公司是否经省分行核准准入,省分行是否与监管公司签订《存货委托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方合作协议”),贷款行,借款企业与监管公司是否签订《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合作意向协议》,监管公司提交的《监管仓库查勘报告》和《存货委托监管方案》是否客观、严密、完备,应急和遇险处置方案是否可行;

(二)贷款组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三)监管存货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核定和担保方式是否合理;

(四)有否其他可能影响存货委托监管贷款风险的因素。

第十二条签订监管协议。

贷款经核准、审批后,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与借款企业和监管公司共同签订《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为“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协议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依约空仓进场。

(一)贷款行应督促监管公司于三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借款合同签订(收购启动)前入住企业库点,切实做到“空仓进场”。

贷款行在监管公司驻库后才能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实现存货入仓初始即置于监管公司全程监管之下。

(二一)监管公司在进场前,要与借款企业签订租仓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监管公司对租赁的仓库或其它仓储设施享有使用权;

明确租赁的仓库或仓储设施的地点。

要在监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标识,表明货物已经用于第三方监管或用于存货担保,从而实现“专仓保管”。

(三二)借款企业要向贷款行提供库点平面图,明确标示存储监管存货的仓库仓号和仓容。

客户经理要现场核对库点平面图和租仓协议,核对无误后分仓建立台帐,从而为实现“点仓放贷”做好准备。

(四三)监管公司在进场监管的同时应在指定的监管仓库上张挂《监管存货(抵/质押)标签》(见附件25)。

第十四条全面全程监管。

监管公司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和贷款行的指令履行监管义务承担监管责任,实现贷款行对粮棉油存货入库核查、定期检查、出库监督、销货款归行收贷等的全程管理。

为了充分保障贷款行实现主合同债权,监管公司应对贷款前的抵、质押存货和贷款后形成的存货质押物实施全面监管。

第十五条监督存货入仓。

监管公司进入存货储存的库点后,即开始对借款企业出入库点的存货实施全面和全程监管。

要对所有进入监管仓库(仓、罐或指定存储区域)的存货分仓、品种和等级逐笔登记入库数量,分别旺(淡)季按日(旬)向贷款行填报监管存货报告。

根据存货入仓的实际数量核对贷款行和借款企业签发的《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同),核对无误后向借款人和贷款行签发《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回执》(见附件3,以下同)并与借款企业向贷款行签发《监管存货清单》(见附件4,以下同),以确认存货转移占有和存货委托监管关系确立。

监管公司要确保监管存货报告与每日的出入库实际数量一致,为贷款行及时掌握存货入库进度是否与提款用信相一致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存货估价定值。

贷款行在对抵、质押担保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安排双人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并由抵押人或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抵、质押合同附件留存。

存货价值的估测要坚持审慎原则,按照收购价(生产成本价)和市场价孰低法确定,其价值估算可按照省分行《粮棉油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按照省分行定期公布的价格信息执行。

第十七条出具核验单证。

(一)动产抵(质)押方式。

1、借款企业与贷款行依据《监管存货清单》向监管公司发出《抵押通知书》/《质押通知书》(分别见附件6和8,以下同),监管公司核对《抵押通知书》/《质押通知书》与《监管存货清单留存联》(见附件5,以下同)一致后,向借款企业与贷款行签发《抵押通知书回执》/《质押通知书回执》(分别见附件7、9,以下同)。

2、借款企业与贷款行收到《抵押通知书(回执)》/《质押通知书回执》后,共同签署《抵押物清单》(见总行业务合同文本,以下同)/《动产质押清单》(见总行业务合同文本,以下同)。

3、《存货委托监管通知书》、《监管存货清单》、《抵押通知书》/《质押通知书》和各种担保物清单均要据实填列并确保相互一致。

(二)动产浮动抵押方式。

1、列入《浮动抵押动产类别清单》中的财产在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定抵押,其中的原料类抵押物(需纳入监管的存货)由借款企业和贷款行向监管公司签发《浮动抵押通知书》(见附件10,以下同)告知监管公司;

2、凡列入《浮动抵押通知书》中的抵押存货,属于现有的应即办理委托监管手续;

属于在生产经营中逐步取得的,应在其入库后及时逐批办理委托监管手续,即:

监管公司将借款企业交付的实际入仓存货数量与《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核对一致后,与借款企业共同向贷款行签发《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回执》和《监管存货清单》,以确认存货转移占有和存货委托监管关系。

(三二)信用贷款补办动产担保手续方式。

监管公司将借款企业交付的实际入仓存货数量与《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核对一致后,与借款企业共同向贷款行签发《监管存货清单》,以确认存货监管;

贷款行依据《监管存货清单》其“按贷核库”,监督存货入库的实际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贷款相一致,合理掌握贷款节奏,防止贷款与存货入库进度脱节,确保信用贷款与物资保证对应,以便于及时补办动产担保手续。

待入库的存货与相应的单笔信用借款合同对应时,贷款行应依据《监管存货清单》与借款企业向监管公司发出《抵押通知书》/《质押通知书》;

监管公司核对《抵押通知书》/《质押通知书》与《监管存货清单》留存联一致后,向贷款行与借款企业签发《抵押通知书回执》/《质押通知书回执》;

贷款行与借款企业收到《抵押通知书回执》/《质押通知书回执》后,共同签署《抵押物清单》或《动产质押清单》。

(四三)担保物清单根据担保物的实际情况与《监管存货清单》对应填列:

质物名称(品名、品种)、规格型号(批号)、数量及单位(数量及计量单位)、质量及状况(等级)、权属证明、编号及签发单位(-)、原值(价值)、评估价值(-)、保险单号码和起止日期(根据借款企业办理的监管存货财产保险情况填列)、备注(站点、仓号或罐号)等。

第十八条 签订担保合同。

(一)担保物清单签订结束后,按对应的贷款方式分别签订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动产质押合同应签订动产质押合同。

(二)采取信用贷款补办动产担保手续方式收购粮棉油的,贷款行应与监管公司共同监督粮棉油商品的入库进度,并在对应单笔借款合同的存货入库后及时补办该笔借款合同的动产担保手续。

(三)各种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发票、保险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正本经贷款行、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填写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由贷款行保管。

第十九条办理相关登记。

贷款抵押担保均须办理抵押物登记。

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五日内,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履行登记的或经登记才产生对抗第三人法律效力的,均必须履行登记公示手续;

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均须到当地县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行按照“一次签订合同、分次提取贷款”的原则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一)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行对《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回执)》、《监管存货清单》、《抵押通知书(回执)》、《质押通知书(回执)》和担保物清单核对无误;

2、担保物价值核定合理,担保折率符合规定;

3、借款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对监管存货办理了抵押登记;

4、监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监管责任保险;

5、借款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对监管存货办理财产保险;

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信用贷款补办动产担保手续方式。

1、签订信用借款合同时,须在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添加: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在与借款用途对应的商品入库后变更为担保方式”条款。

2、为保证发放信用贷款后能及时补办担保手续,贷款行应以单体仓库为单位将其存货数量及价值与单笔贷款合同配对,以便于对应单笔借款合同的存货入库后能及时补办动产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预付监管费用。

为保证监管公司开展监管业务正常运营的需要,借款企业应在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立据提款用信前,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和《监管服务费用约定书》约定的支付标准或费用额,通过自身在贷款行的账户将监管服务费预付汇入监管公司在省分行营业部开立的监管服务费收入账户。

第二十二条建立风险准备。

(一)监管公司应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资产监管行业风险防控的实际需要,从收取的监管服务费中提取监管责任风险准备金。

(二)监管公司应在省分行设立风险准备金账户,按季将汇入上述监管服务费收入账户10%的金额逐笔转入在省分行营业部开立的“监管责任风险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公司提取的监管责任风险准备金;

监管公司承诺:

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贷款行赔付监管责任损失的或未足额赔付的,农发行可以从监管责任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划用于弥补责任损失。

(三)监管责任风险保证金在监管公司与我行合作期间不得动用;

监管公司退出合作,同时监管公司对我行无任何监管赔付责任的,退出时予以退还。

第二十三条立据提款用信。

贷款人接到监管公司收到借款企业预付监管服务费通知后,受理借款企业签订借据提取收购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付购销资金。

借款企业提款后须按与贷款行共同确定的收购价全额用于支付农民或经纪人交售的粮棉油价款,同时及时将与支付款项对应的粮棉油商品存入农发行指定、监管公司监管控制下的监管仓库内。

贷款行和监管公司须在收购期间监督借款企业入库的粮棉油产品的数量和价值与提款金额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办理两项保险。

(一)财产保险。

监管存货清单签发后15日内,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条件就监管存货到农发行认可的保险机构或由农发行代理办理以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手续:

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等应符合农发行要求,其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行权益的条款;

如贷款存续期间存货质量发生变化或保险被中断,贷款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企业按合同约定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确保保险范围覆盖所有监管存货。

(二)监管责任保险。

贷款行应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督促监管公司向农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资产监管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的到期日不得短于贷款到期日;

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行权益的条款。

无论选择何种投保方式,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均应履盖全部监管存货价值或贷款行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主合同债权;

保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该保险费由监管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备足还贷资金。

借款企业因销售或加工需要提取全部或部分监管存货出库时,须事先将与拟出库监管存货价值相应的还贷资金足额存入贷款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申请存货出库。

借款企业备足还贷资金后分别向贷款行和监管公司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14,以下同),出申请,申请存货出库。

第二十八条收回贷款本息。

贷款行客户部门收到借款企业提交的《提货申请书》的出库申请后,核实借款企业账户中备足还贷资金后,通知会计部门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下单通知出库。

贷款行客户部门确认会计部门收回贷款本息,根据已收回的贷款本息确定应释放的存货数量,经有权人批准后,向借款企业签发《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见附件15,以下同)。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核对放货出仓。

借款企业凭《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向监管公司提请释放监管存货。

监管公司将借款企业提交的《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与《监管存货清单留存联》核对后,将其传真至贷款人处,贷款人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鉴传真回复监管商。

监管商按照《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上注明的站点、仓号、存货品名、品种、等级、数量、价值等要素放货予借款企业。

监管商不得超出《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的范围和数量向借款企业释放任何监管存货。

贷款企业分别向贷款行、监管公司提出出货申请后,经贷款企业、贷款行、监管公司三方确认,共同填制《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注销出库存货。

借款人提取监管存货后,监管商应向贷款人签发《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回执》;

贷款人将该回执与留存的《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监管存货清单》上加注盖章注销已出库的监管存货。

第三十二条交储拍卖置换。

(一)存货交储或拍卖的处理。

通过总行和省分行认可的交易市场交储或拍卖的,贷款行依据交易市场见证的借款企业(销货方)与购货方的成交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条件放货,并按符合交易规则成交合同的约定跟踪监测交储和拍卖货款回笼情况。

借款企业报送交易市场及与购货方成交合同中的货款结算账户必须是在农发行贷款行开立的账户。

货款回笼后,贷款行应即收回贷款本息。

见证的成交合同须登陆有关交易市场网站查验真伪。

(二)存货置换或移库的处理。

监管存货因销售、加工或保管需要置换或移库的,具体方法如下:

1、监管存货置换。

因加工和销售需要以非监管存货(以下称置换的存货)置换监管存货(以下称被置换的存货)的,置换的存货价值不得小于被置换的存货价值(以下简称“等值置换存货”)。

置换的存货原则上应为与被置换的存货异仓存放,或虽同仓存放但在物理上有明显的界限,且尚未设定物的担保。

置换存货采取先交付置换的存货形成等值置换存货,后释放被置换的存货的办法。

具体手续如下:

(1)首先应办理置换的存货《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监管存货清单》和相应的担保物清单;

(2)借款企业向贷款人申请签发被置换的存货《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

(3)贷款行核实确认收到与被置换的存货等值的置换存货的《监管存货清单》、《抵押通知书回执》/《质押通知书回执》和相应的担保物清单后,向监管公司签发《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

2、监管存货移库。

监督存货移库结束后,应重新制作相关操作文本,如为抵押存货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办理变更登记。

存货抵押登记后有关事项变更的(包括监管存货置换和移库)的,应重新制作相关操作文本,并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动产浮动抵押方式下,除机器设备外,纳入及未纳入监管存货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发生增减变动的均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解除委托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行应以《解除委托监管通知书》(见附件22)书面通知监管公司解除对存货的监管:

(一)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或提前全部偿还,全部监管存货返还给借款企业(抵押人、出质人)的;

(二)贷款本息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行依法处置监管存货,或用贷款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或担保物进行置换的。

第三十五条监管责任赔付。

当发生农发行、借款企业与监管公司三方约定的监管公司应赔付的责任损失时,贷款行应及时向监管公司发出履行监管责任赔付通知,要求监管公司在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承担监管赔付责任。

监管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履行监管赔付责任的,贷款行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监管公司赔付监管责任损失后,贷款行应积极协助监管公司向其它责任方追偿。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流程中未提及的政策指导性粮棉油购销贷款的其他操作要求,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流程中使用的各种业务合同(协议)和相关操作文本除注明的外均使用总行印发的文本。

第三十七条本操作流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操作流程自下发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流程相抵触的以本流程为准。

附件:

1、存货第三方属地监管合作意向协议;

2、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

 

3、存货监管委托通知书回执;

4、监管存货清单;

  

5、监管存货清单留存联;

6、抵押通知书;

7、抵押通知书回执;

8、质押通知书;

9、质押通知书回执;

10、浮动抵押通知书;

11、浮动抵押通知书回执;

12、浮动抵押动产类别清单;

13、贷款方式变更协议;

14、提货申请书;

15、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

16、监管存货释放通知书回执;

17、查询通知书;

18、查询通知书回执;

19、贷款人预留印鉴、签字样式和电话、电传、传真号码;

20、借款人预留印鉴、签字样式和电话、电传、传真号码;

21、监管商预留印鉴、签字样式和电话、电传、传真号码;

22、解除委托监管通知书;

23、解除委托监管通知书回执;

24、监管服务费用约定书;

25、监管存货(抵/质押)标签;

26、监管存货日/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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