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文体广电局责任清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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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文体广电局责任清单

表1: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承担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体育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2

(二)负责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管检查。

拟订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检查。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检查。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检查。

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检查。

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发展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县印刷企业、圈书和音像零售(出租)布局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制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划;

3

(三)负责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负责县重点问题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负责拟订全县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文化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组织、协调、实施重大公益王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拟订全县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4

(四)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管理全县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体育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和各类社会文化体育事业的建设。

指导、管理文物、博物馆、体育馆事业,履行文化体育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博物馆、体育馆、文物管理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业务建设。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等公共文化事业;

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

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

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承办兴业县文物保护的审核、依法承担文化遗产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

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县博物馆业务指导;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和协作;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统计的有关工作。

5

(五)指导、管理体育事业。

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指导体育公共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组织指导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指导各行业、各部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指导各系统、各部门做好学校、企业、农村、城市、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等体育工作;

指导和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的群众体育协会和相关的县级单项运动协会工作。

负责管理指导金县业余训练工作,规划全县业余训练项目布局,制订年度计划,综合考评.组织开展金县业余体校教练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加强业务辅导,组织体育科学研究;

负责县青少年代表队参加年度市级以上比赛的选拔组队参赛工作,为玉林市、自治区、国家培训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6

(六)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和承办上级下达的体育竞赛任务。

制订全县体育竞赛制度,负责全县体育竞赛的综合平衡,指导全县体育竞赛工作;组织参加和承办大型体育竞赛,承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

管理、指导金县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及培训工作。

负责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业务管理;

组织交流经验,审批和管理在本县范围内举办的县级以上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

研究制订全县年度竞赛制度,实施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组织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和管理;

指导协调县体育场、体育馆、训练馆等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

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的县级单项运动会工作;

承办市体育局交办的有关业务;

7

(七)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负责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玉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普及工作;

承办市局公共文化科、艺术与文物科交办的有关业务。

8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市场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全县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指导、监督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综合执法;

对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监督管理营业性演出、展览、音像制品、文化娱乐、文物、文化艺术品、艺术培训市场以及文化中介经营和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

对电子游戏机在经营环节进行监管;

协调动漫游戏的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

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负责全县的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审核,统一管理全县内部资料准印号;

负责内部资料印刷企业及内部资料出版活动的管理、监督;

负责涉嫌违禁或非法出版图书的鉴定;

负责全县新闻记者证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

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9

(九)负责对全县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

负责监管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承担全县数字出版内容、产业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工作。

10

(十)负责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及应急广播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制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划;

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及应急广播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11

(十一)负责全县印刷复制行业的监督管理。

承担全县印刷、复制单位和业务的监管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印刷复印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印刷,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

12

(十二)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体育广播影视交流事项。

13

(十三)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

承担县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

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

14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扫黄打非”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查处、督办非法和违禁出版物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

负责指导全县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和违禁出版物的初审工作;

承担“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局市场管理科、产业发展科、版权发行与版权管理科交办的有关业务。

15

(十五)领导兴业县广播电视台、兴业有线广播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承担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播出;

具体指导兴业县广播电视台、兴业县有线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承办市局网络视听节目与电影管理科、宣传管理科、科技事业科交办的有关业务。

16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工作的部署、贯彻和落实;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会务、值班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协助局党组做好机关党群工作。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文体广电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经贸局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质量的检测、认定。

3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

文体广电局

负责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卫计局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管理人员的卫生健康以及游泳场所的水质检测、公布。

工商局

负责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以及对无证经营场所的查处。

公安局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表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

文化市场法制

宣传日活动

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莫开健3776798

2

图书借阅服务

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图书馆

罗雪3763883

3

教育培训服务

乡镇(街道)分管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莫开健3776798

文化馆

陈展监3763883

图书馆

罗雪3763883

业余体育运动学校

黎叶娟3763883

4

国民体质监测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质测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情况调查,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业余体育运动学校

黎叶娟3763883

兴业县文体广电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共12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九、规范案件查处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十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

十二、对行政权力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

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

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

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出版单位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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