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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xxxx工程EPC项目

 

质量奖惩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工程EPC项目管理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EPC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施工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第三条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或处罚规定,可按其中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或合并执行。

第四条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按发生次数,依次加倍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未涵盖或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本制度可修订、补充、换版,经审批后执行;

第一章

创优目标及奖惩

第七条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工程质量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如xxxx杯),奖励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工程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如xxxx杯),奖励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工程主体质量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工程主体质量获得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奖励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万元。

6、同一工程的质量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7、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8、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与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1/5计。

9、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10、获得装饰优质工程奖励,按规模大小,受奖级别参照奖励。

第八条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5000元。

2、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2000元。

3、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4万元。

4、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2万元。

5、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九条新闻曝光的罚款

1、受新闻电视台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

2、受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

第一十条在每月“EPC项目部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考评在前三名的按照项目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一十一条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

第一十二条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验收质量达到优良,给予相关的班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300~800元的奖励。

第一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500~1000元的奖励。

第一十四条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及奖惩

第一十五条建立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项目质量责任制等质量管理制度。

1、没有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扣1000元/项·次;

2、没有按制度要求执行扣500元/次。

第一十六条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1、没有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扣1000元/项·次;

2、人员资格、专业配套以及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扣500元/项·次;

3、人员没有落实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出现失控情况扣500元/次;

第一十七条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并贯彻实施;提交工程质量月报,参加质量会议,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

1、没有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扣1000元/项·次;

2、没有按有关计划贯彻实施并按要求提交工程质量周报、月报扣500元/次;

3、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试验计划不符合有关要求扣500元/项·次。

4、有关质量计划没有报监理公司批准后报EPC质量部备案扣500元/项·次。

5、不按要求按时参加质量会议扣500元/次。

第一十八条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开展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1、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复验或交接试验扣500元/次;

2、未按规定办理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手续扣500元/次;

3、没有按规定组织施工技术(方案)交底扣500元/次;

4、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按业主和监理确定的A、B、C控制点及时办理报验并做好记录扣500元/次;

5、没有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扣500元/次;

6、没有按规定组织(参加)专业施工图会审和参加设计交底扣500元/次;

7、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管理的扣200元/次;

8、明知材料有质量问题,自作主张,强行使用的扣500元/次;

9、没及时通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检验批进行检验、确认,扣500元/次。

10、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扣500元/次。

11、用错设备、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扣1000元以上/次;

12、自购材料被查出不合格的扣500元/次;

13、特殊工种人员没按规定持证上岗扣500元/人·次;

14、违反质量验收规范,未执行质量验收管理规定扣500元/次;

15、可追溯性记录不齐全扣200元/次;

16、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资料。

扣500元/次

17、质量监督站、业主、监理、EPC施工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等巡检发现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未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一般质量问题,扣500元/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扣1000元/次;重大质量问题,扣2000元以上/次。

18、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未按规定报批后及时报EPC项目部部备案扣500元/项·次。

19、明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是认真组织整改,而是弄虚作假,情况一般2000元/次,较严重5000~10000元/次,严重20000元以上/次。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及奖惩

1质量目标:

按国家规范、标准验收,所有施工单位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全部工程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规范及标准。

2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施工单位合同后三日内要向总包方提交施工组织机构图,必须设立专业质量检查人员,遵守总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之前七天内必须向总包方、监理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不按时上报者,将给予延期500元/天的罚款

3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样板制度,施工之前按要求做好施工样板,经总包方、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者罚款1000元。

4当月施工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给予每项500元的罚款。

经监理、总包方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给予每项1000元的罚款。

5总包方、监理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每项1000元的罚款。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订手续齐全,每个分部分项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交底。

7施工过程中,针对总包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报总包方、监理验收,不按期完成者罚款200元/天。

8材料进场必须报总包方、监理联合验收,证件手续齐全。

需要做试验(检验)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试验(检验)工作,材料在没有取得实验(检验)合格报告之前,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不按此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均由施工单位方承担

9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接受总包方、监理对施工资料的检查(抽查),同类问题在第二次检查中出现,罚款50元/项,并在提出问题的5日内改正,不按时改正者,从第六日起按50元/天/项给予处罚。

10在资料的归档整理过程中,必须与总包方配合,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资料无法归档,影响工程检查及备案验收的给予罚款,罚款数额为工程款项的1%且不低于10000元。

工程完工3个月内必须完成所有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超过规定按500元/天罚款。

11根据国家规范,质量问题分为三大类:

轻微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处罚标准为:

轻微质量问题:

一项次罚款200~1000元;一般质量问题:

一项次罚款500元~2500元;严重质量问题:

一项次罚款2000元~10000元。

(11条质量问题的划分由EPC项目部根据具体的项目做出界定,报总包部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实体工程质量及奖惩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十九条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EPC项目部、监理、业主组织例行检查时,如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赔偿损失,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施工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给予1000元∕次罚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施工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50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

如发现,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

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50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三十七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50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500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九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2000~10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四十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1000~50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地基承载力等性能检测项目不齐全及检测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地基尺寸、标高、表面平整度,边坡等,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第三节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防水材料合格证、检验不齐全,检验数量不符合要求,实体防水检查有渗水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卷材、板材防水材料铺设的密实度、接口、压边、油膏防水材料铺设的均匀度、厚度等,基层处理、平整度、细部工艺等,有不符合要求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罚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mm,否则给予30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

第五十条严禁对钢筋进行气焊烘烤,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罚1000~3000元/根(自己补上不计)。

第五十二条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100元/根。

第五十四条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100元/处。

第五十五条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0元/处。

第五十六条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200元/个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0元/处;

第五十八条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给予500元/根的罚款。

第五节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六十条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

门架剪刀撑不能少,结构线条、梁截面尺寸及模板标高均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允许偏差值以内。

第六十一条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处以3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罚500元/处。

第六十三条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罚300~500元/处。

第六十四条支撑架的扣件松动下沉一处罚200元/处。

第六十五条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

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砼,偏差15mm以内的处罚10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每处罚1000~5000元。

第六十六条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0~5000元/处。

第六十七条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500元/处。

第六十九条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0元/处。

第七十条未经批准同意就拆模的罚500元/处。

第七十一条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00元/条。

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0元/处。

第七十二条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

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平方米。

第七十三条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500元/处。

第七十四条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六节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罚500~2000元/处。

第七十六条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范围罚500元/平方米。

第七十七条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罚500元/平方米。

第七十八条浇筑混凝土12h后进行浇水养护,气温高的季节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罚500~2000元/层。

第七十九条混凝土养护时间为14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养护时间为21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罚1000元/层。

第八十条卫生间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处。

第八十一条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500元/处。

第八十二条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物料提升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0元/米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上材料的,给予500元/处的处罚。

第七节砌体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第八十四条材料倒运过程中,如发现班组随意抛掷材料导致砖缺棱掉角、断裂的给予100元/块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5m,如达不到,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罚款1000元/平方米。

第八十六条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处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200元/处。

第九十条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00元/处。

第九十二条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3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00元/处。

第九十四条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米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砌体内图纸要求放置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钢筋的,给予500元/根的处罚。

第八节网架工程

第九十六条要求做到零部件堆放场地合理,不易损坏和丢失,预埋件表面清洁,轴线和标高、几何尺寸准确,其基本要求为纵横向长度偏差不大于±30mm,预埋件中心偏移不大于30mm,周边相邻预埋件不大于15mm,周边最大预埋件高差不大于30mm;

第九十七条对网架安装的要求:

a、螺栓应拧紧到位,不允许套筒接触面有肉眼可观察到的缝隙。

b、杆件不允许存在超过规定的弯曲。

c、已安装网架零部件表面清洁,完整,不损伤,不凹陷,不错装,对号准确,发现错装及时更换。

d、油漆厚度和质量要求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规定。

e、网架节点中心偏移不大于1.5mm,且单锥体网格长度误差不大于±1.5mm。

f、整体网架安装后纵横向长度偏差不大于L/2000,且不大于30mm,支座中心偏移不大于L/3000,且不大于30mm。

g、相邻支座高差不大于15mm,最高与最低点支座高差不大于30mm。

h、额载挠度控制在L/250之内。

i、质检人员备足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及辅助用线、锥、钢尺等测量工具。

j、检验员在现场不中断,不离岗,随时控制,及时记录,及时完成资料,及时质量工程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密切配合。

违反本节规定或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视情况给予1000~5000元罚款。

第九节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中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500元/立方米。

第九十九条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罚100元/平方米。

第一百条抹灰前应提前洒水湿润,若不洒水湿润罚100元/平方米。

第一百零一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1:

2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米。

第一百零二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300元/平方米。

第一百零三条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0元/平方米。

第一百零四条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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