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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其观念是,首先设若以这一事件发生在当代的美国来审视之;

其次,描写此一个案在其他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所处的截然不同的形式——它们是那样的不同,以至于要求一种全然不同的重新规范去界定它们;

第三点则是以其秩序性的法律仲裁的进化去评述这些不同的涵义。

”本文旨在对《地方性知识:

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中的理论创新之处作一个概要性介绍。

  一、地方性知识

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一文之所以要从地方性知识的角度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探讨,是因为吉尔兹认为以前的法律的人类学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而要用一种更具解集作用的方法,一种较比开放的方法——阐释学的方法,要寻找出法学和人类学两门学科研究进路中所存在的具体的分析性问题——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关于地方性知识

  首先需要给予指出的是,我所理解的所谓的地方性知识并不仅仅是一种知识类型或知识体系,而在更大的意义上是一种知识观念或对知识的认识方式。

它不是单单的特定时空下或阶级下的知识分类,毋宁说作为一种伴随20世纪中后期的知识观念的变革的产物,地方性知识表达了这样一种意义——由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地域和文化情境中产生并得到辩护的,那么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其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分析和重视形成知识的具体情境,即如吉尔兹所讲,“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联想联系在一起”。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地方性知识需要给予特别理解的可能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地方性知识并不是与所谓的“普遍性”知识决然相对,虽然设置了“地方性知识”这个概念,但是科学知识中不因情景转换而改变作用的内容并不是对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否定。

这就使我们需要分析知识的作用范围问题。

  第二,考察地方性知识的产生背景,地方性知识也有对近代启蒙思想和经典科学观进行矫正或颠覆的意义。

但是我们又得马上指出,它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因为地方性知识观念的提出是在人类学或文化学的框架中展开的,而考察文化人类学诞生的缘起,可能就可以见出地方性知识的一个主旨。

我们知道人类学的发生首先是寻找一个与西方主流文化异质的文化类型的存在,而这种寻找起初是为了证明西方文化的优越,而后来在一批优秀的人类学家的努力下,人类学才走上了纠正西方主流文化的理性自负,同时论证发掘非西方文化和文明的合理性。

所以地方性知识观念的提出,承载了两方面的使命,一个就是的它的批判意义,再一个是它的实质性的建设意义。

而第二个主旨则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知识虽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普遍有效,但是否定知识的绝对性,但是这不意味着知识一定在特定的区域才能够发生作用。

这其实也是知识作为范围的问题。

这种知识将对我们建构一种全球性的话语或理解模式提供知识观上的支援。

  以上的分析要引出的问题是知识的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状态问题。

通过对吉尔兹事实与法律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性知识也是或者也应该是一种开放性知识。

知识的构成以及取得合法性(即是真知识而非假知识)就在于它始终是一种未竟的事业。

当然这种开放性不是走向一种普遍知识的状态,而是转换到另一个情境中取得作用效果。

而这种转换就是地方性知识本身对自己的超越和发展。

  2、地方性知识的理论意义及其问题

  吉尔兹强调对于意义的理解,因而,法律及其他文化系统等就必须被认为具有自主性;

作为理解意义的地方性知识,受限于文化的自主性。

自主性的意思是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你要对一个地方的法律有所认识,那么,你就要尽量像一个当地人那样去思考。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对一个外地人的行为进行解读,但其行为的意义只有在了解其对于这一特定的文化系统维续所具有的意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被正确解释。

  只有具体的、个别的行动者的地位得到明确的承认,理论中的文化依据才能使其成为有意识的。

如果行动中的个体因素及偶然因素等都被视而不见,那么,用来解释它的地方性知识也与理性一样,不仅是一个教条的东西,而且也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观念。

这就有在消除了一种普适性的情况下,又生造出了另一种普适性。

也就是说,文化的自主性得到保障了,但人的自主性却没有了。

  另外,作为一个意义系统或理想图景的地方性知识是无法互为比较的。

如果只有巴厘岛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才能够充分认识雷格瑞事件的独特性,那么,实际上否定了不同认识体系关注同一问题的可能性,它甚至与阐释方法主张的多元价值相悖:

如果只有阐释方法能够反映事件的真相,而其他方法不能,如果只有一种认识生活世界的“正确”知识系统,就等于再次回到传统实证方法的“客观反映论”上去了。

正是客观反应论主张,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不可能是多元(多样)的。

  二、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在《比较透视》的第二部分,吉尔兹以探讨法律与事实的关系为中心,运用深度描写说的文化解释学方法,分别考察了代表不同文化背景的三个术语并以此为切口审视不同的法律文化观念。

以人类学和法学的比较为依托——是阐释学的方法将法学和人类学相勾连,以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线索精辟地阐述了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具有多元性和差异性的观点。

文章就哈克(haqq),达摩(dharma),(adat)三个语词的概念性分析,指出不同文化背景

  下对事实和法律的关系的态度的不同,从而得出法律具有地方差异性的观点。

  1、haqq吉尔兹通过在伊斯兰法理学的语境里考察haqq,指出这一词语在“应用的任何意义上……都贯穿着‘应然’与‘实然’的同一性观念”。

与这一观念相适应,伊斯兰司法中的最为重要的特征——规范作证进入了考察视野。

吉尔兹考察了目证制度→委任证人制度(与其相辅的次级证人制度)→公证人制度→规范证人制度(并不表示下一个存在的时候上一个就不存在了)。

作者在考察的同时将其与西方的相关制度加以比较一次强调只有建立在对他方文化的解释系统的理解的基础上,他方司法审判制度(具体说法律与事实的关系的)上的做法才会变得是可理解的。

  2、dharma与伊斯兰法相互比较,吉尔兹考察了在印度法中关于法律与事实的关系的观念与制度。

通过系统考察印度法的实际情形,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他发现,在印度法中存在这样一个链条:

权利义务→个人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超验→典则→王→智者(不仅仅是后者决定前者)。

吉尔兹指出,时至今日,“法律也许变得世俗化或有些世俗化了,甚至变得更为合理了,但它并没有失去其地方性”。

  3、adat在这一考察中,吉尔兹将考察的焦点集中于在西方法律思想影响下的adat的命运。

经过考察,他认为,将adat简单理解为风俗或习惯法是对adat的误解。

因为,adat审判实际上代表了一种通过共识的运用来推进社会和谐和个人的心理安宁。

  吉尔兹使用了如此大的篇幅,来论述从haqq,dharma及adat中所凸显出来的观念为核心的法律的存在,无非是要证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因而能在其地方传统和环境中获其存在。

吉尔兹告诉我们,只有在他们各自的意指系统之内,人的行为及其符号系统才是可为我们所理解的。

进而,他坚信,不仅法律是多元的,而且世界本身就是多元的。

在这个多元的视角之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三、法律的多元化与趋同化

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一文的主题十分清晰,即依据地方性知识认识法律;

将“法律”和“人类学”分解为不同学科,已通过具体的交叉而非混杂的合成将他们勾连起来;

对法律与事实的对立作相对的处理,是化为反应一致形象和推论程式的各种表现;

把比较法研究视为“文化际译释”的实施;

主张法律思想对于社会现实具有建设性意义;

强调法律认识的历史固定性;

倡导用寻求意义的方法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加以解释;

相信法律多元化趋势是当下社会的核心特征;

认为自我理解和他人理解在法律之中具有内在勾连性。

所有这些观点都是某种思想倾向(即一种颇为关注事物之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思想)的产物。

这是本文内在逻辑的必然。

从地方性知识出发来探讨事实与法律,就必然导致法律多元化的认识。

  吉尔兹又进一步指出:

“最终,我们所需要的还远不止于地方性知识。

我们需要一种将它的各种变异形式转换成其彼此的评注的方法,亦即以彼此的优长评释对方的短处的方法”。

这也就是吉尔兹对法律的新的比较研究的路径——依据某种法律认识所特有的行为框架、预设和成见来明确阐释另一种法律认识所特有的行为框架、预设和成见的努力。

这是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和法律是建设性的、构造性的以及组织性的观念中引发的。

但是这种阐释的方法是否真的有效呢?

如果法律真的日益趋异,多元的法律成为多个各自为营的法律体系,这种相互的阐释又如何可能呢?

  世界是由多民族、多国家组成的,法律的多元化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法律的多元而导致的冲突如何解决?

与地方性知识相对的普遍性知识是否也导致了“普遍法”的产生?

而当普遍法与地方性法律相冲突时,又应如何解决呢?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是不是能从对地方性知识的理解中得到解答呢?

通常我们理解的地方性知识是在特定情境下生成并得到辩护的知识。

但知识毕竟包含不为特定情境所决定的确定的内容,也就说我们在强调知识的地方性时,并非否弃知识的普遍有效。

因而,如果能在普遍性与地方性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或许才是最佳的状态。

  四、阐释学方法的发扬

  1、法律的阐释观的提出,是吉尔兹影响人类学并运用到法律研究的一个典范。

但其重要的知识关键在于吉尔兹新理解。

究于本意,“阐释”一词来源于拉丁语interpres,意在两方面的“传达者”。

阐释学最早期的代表是释经学,其古代的鼻祖是圣奥古斯丁。

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和神学家施莱艾尔马赫创建了圣经阐释批评学,标志着现代阐释学的形成。

19世纪德国哲学家狄尔泰和20世纪德国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对阐释人类学有着很大的贡献。

在某种程度上讲,他们的思想对吉尔兹有一定渊源关系。

  “在当代,在文化人类学领域中复活了阐释学应归功于吉尔兹。

……他超越韦伯的是其在分析中更注重对世界上的宗教的不同文化背景的阐释及界说。

吉尔兹更注重在比较和经验的层面上应用阐释学的方法。

”“不同于狄尔泰的是,吉尔兹认为在阐释中不可能重铸别人的精神世界或经历别人的经历,而只能通过别人在构筑其世界和阐释现实时所用的概念和符号去理解他们。

”当代阐释人类学的宗旨是“在解释之上的理解”,“吉尔兹认为,从阐释学的观点去看,文化不是决定行为的‘权力’。

而是使人类行为趋于可解性的意蕴的背景综合体。

  2、法律的阐释观是吉尔兹“深度描述”理论在法律研究的知识应用。

  与米歇尔•福柯对“话语”的本原性考究及对旧知识的颠覆性批判相应,吉尔兹对文本的重新阐释进一步弘扬了阐释人类学。

尽管“文本”的原义指“书写或刻印下来的文字或文献”,吉尔兹主张文本本身就是一个文化描写的系统,既可以是文字的,又可以是行为学意义上的,“文化即文本”。

针对福柯的“权力说”,他提出“文化并非随常隶属于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其进程之类的权力;

它是一种易于领悟的本文氛围——那就是深度描写。

”“深度描写”强调显微法,以小见大,要求文化的符号性对具体的时、地、情景都要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古代的、外国的文献以及异域的文化,文化是行为化的符号化的文献。

具体于法律,“从根本上讲,法律所关注的并不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是现在发生的事情或会发生的事情;

如果法律因时因地因民族而有所不同,那么它所关注的对象也会不尽相同。

  “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像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

  3、法律的阐释观是吉尔兹肯定emic方法的认识方法体现。

20世纪60年代语言学家派克提出了有代表意义的人类学描写的“族内人(insider)”和“外来者(outsider)”因不同视角引发在思维方式、描写立场和话语表达等影响,进而从语音语言术语“phonemic”和“phonetic”对应“insider”和“outsider”的概念创造了“emic”和“etic”的描写理论。

  Emic是内部的描写,代表着一种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知识体系的判断,主张正确的认识方式,应该是从对象本身的精神世界和知识系统出发,突出事实的显微性(深度描写)和真实性,屏弃现代理性论者那种全知全能的、对于一般事物的总体描述(宏大叙事)。

在对“雷格瑞事件”的描写中,吉尔兹认为应当回到巴厘岛文化的知识系统中,运用他们的认识路径和分析逻辑,比如他们自己关于罪恶、对错、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分类、及建立其上的各种规则等等,来作为描述、评价事件的基本理路。

相反,etic代表着外来的、客观的角色,主张用外来的观念来认知、分析不同的文化。

  4、阐释学方法的意义

  吉尔兹就主张以阐释学的方法展开对不同文化的研究,因为在他看来,文化是一种意义模式,它包含着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世界的理解、态度以及看法,而意义、理解、态度及看法本身并不像自然实在那样仅仅通过实证的观察就能够认识而是需要阐释,所谓阐释实际上就是对理解的理解。

阐释方法的运用暗含着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任何文化都具有地方性,所以在对不同文化进行研究时,就不能先定地设立一个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意味着,不同文化之间的比较是不可能,因为不同文化所包含的意义以及人们对世界的理解、态度和看法是不同的,如此,比较及阐释的真正目的就不再是人为地区分文化的先进与落后,不再是人为地将一种文化观念生硬地套搬到另一种文化中以求得普适性的结果,阐释方法的运用意味着文化比较的目的在于"

文化译释"

,其所关注的是不同人类群体对这个世界的理解、态度及看法,使不同文化中的人们能够相互理解。

正是运用这一研究方式,吉尔兹通过作为文化符号的法律的阐释使读者看到,那种将看似普适的将事实与法律分离开来的观点实际上更大程度上是西方社会的观念,在其他文化中,人们对事实与法律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某些文化传统并不对事实与法律予以区分,如在伊斯兰传统中,人们就致力于把事实与法律勾连起来,并建立起程序以强化这种联系。

而所有这些对于事实与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都植根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

阐释方法的运用为文化比较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这对于消减文化研究中的西方文化中心主义或者其他文化中心主义,达至对于不同文化的真正理解均具有积极意义。

  5、法律的阐释观对于当今直面中国社会现实,突显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实现前沿学术思想的本土化有积极意义。

正如邓正来教授谈到他所翻译的的《地方性知识:

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时,重点强调“吉尔兹通过三个不同地域的极其精彩的人类学调查个案而详尽地探究了“地方性知识”及由此产生的对未来的想象与“移植性”法律之间的关系”,“这部论著的翻译,我个人完全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即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法律移植派’的观点,而这种观点却遮蔽了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

因此,将这部论著翻译成中文,不仅会有助于中国论者理解和讨论中国法制建设本土化的问题,而且对中国论者如何进行法学个案研究也有着方法上的示范意义。

  五、“深度描写”的确立

  和所有的人类学家一样,吉尔兹的描述是一种以地方性参与观察为基础的“民族志”,但与一般人类学家不同的是他的描述是一种“深度描写”,这构成了他的文化人类学研究的重要特色和方法。

这一方法的要义有:

  1、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对文化概念的认识。

在反思E.B.泰勒和克莱德•克拉克洪的文化概念的基础上,借鉴马克斯韦伯的相关理论他提出了自己的文化概念,即“文化就是这样一些有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如此一来,对文化进行分析就成了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

  2、“深度描写”是借用吉尔伯特•赖尔的一个概念。

“深度描写”是相对于“浅描”而言的。

后者是对文化表象的直观描述,而前者则是基于对该文化的意义结构的分层等级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解释性描述(也就是说,在特定文化中其语言、行为等均有特定之含义,民族之学者只有对其经过分类甄别意指结构以及确定这些结构的社会基础和含义对该特定文化有一定的把握才可能明白该语言和行为的意义并做出解释)。

  3、文化是公众所有的,因为意义是公众所有的。

人类的行为是符号行动——有所意指的行动。

  4、“作为由可以解释的记号构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统(如果忽略狭义的用法,我本可以称之为符号)制度,文化不是一种引致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的力量;

它是一种风俗的情景,在其中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说,深的——描述”。

这一深度描写也就是在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时候,昭示其常态,在他们自己的日常系统中来理解他们,也就是按照他们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理解来理解他们,并形成解释系统。

进一步说,人类学的解释本身是“虚构”的产物,但这并不影响这一文化分析的客观性,原因在于,这种解释建立在“能使我们与陌生的人们建立起联系的科学的想象力上”。

  5、对文化的深度描写和其对象不可分离。

“如果说人类学解释即是建构对于所发生之事的一种理解,那么,把人类学解释与所发生之事分割开来——与特定的人们在此时,或在彼地,所说、所做,或所遭遇的话与事分割开来,与世界的整个庞大的事情分离开来——就是把它与它的应用分割开来,从而使它变成一句空洞的外壳”。

所谓文化分析就是对意义的推测,估价这些推测,然后从较好的推测中得出解释性结论。

  6、深度描写有四个特点:

(1)它是解释性的;

(2)它所解释的是社会性会话流;

(3)所涉及的解释在于将这种会话“所说的”从即将逝去的时间里解救出来,并已可供阅读的术语固定下来;

(4)它是微观的。

但这并意味着这种方法不能对整个社会、文明、世界性事件等等做出大规模的人类学解释。

相反,“典型的人类学家的方法是从极其扩展的方式摸透极端细小的事情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最后达到那种更为广泛的解释和更为抽象地分析”。

  7、文化解释所具有的特点内在地要求与其基础保持紧密的联系,“文化的符号学方法的全部要旨…在于帮助我们接近我们的对象生活在其中的概念世界,从而使我们能够与他们(在某种扩展的意义上)交谈”,由于它不能摆脱深度描写所呈现的直接性,它以内在逻辑形成自身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其努力获得普遍性来自其区别方式的精细性。

故而,“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度描写成为可能;

不时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

这样说来,文化的解释理论就不能是预言式的,但这并不妨碍它适用于未来的实际,“对民族志来说,立论的职能在于提供一套词汇,凭借这些词语,符号行为关于其自身,也即是说,关于文化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所要说的得以表达出来”。

  8、“我的立场一直是试图一方面抑制主观主义,另一方面抑制神秘主义,试图使符号形式的分析尽可能紧密地与具体的社会事件和场合,即普通生活的公众世界联系在一起,以那样一种方式组织这种分析以使理论公式和描述性解释之间的关系不致被诉诸于尚未澄清的知识而弄得模糊不清”,这再次强调要把对社会性对话的深度描写同该文化生活场景紧密结合起来以获取其生命的源泉。

  总括起来讲,吉尔兹的深度描写法是其解释人类学的重要方法。

在他看来,文化乃是有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对该文化群体而言,文化是大众的,为大众所知晓。

语言、行为等是意义的现实展现。

对该意义之网的理解与把握是进入该文化的前提和基础。

而对意义之把握必须是站在该文化群体的立场上来进行,也就是说是把握该群体成员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解释系统,然后再对该文化体进行观察、理解和解释。

这一解释始终不构成这一特定文化的构成部分,而只是一种解读,民族志便是这样一种记载方式。

其普遍性和重大的意义是以其记载的文化体的意义而存在的。

深度描写不能和对象相分离,离开了它就会变成一副空壳。

一些重大的社会概念隐含于民族志之中,但只有借助于相关的个案才能得到真切的理解,即以小知著。

  六、结语

  阐释人类学,在西方文化学研究领域中异军突起,深远地影响了社科学界。

如果没有吉尔兹的努力,人类学的样子大概就是另一种光景。

他被誉为当代美国社科界“文艺复兴”式的人物,这不仅是因为他广泛的研究领域和兴趣,还在于他以敏锐的洞察力和理性的思辩在人类学以及其他社科领域提出了不同寻常的反思。

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

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为人类学领域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

《地方性知识:

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是“阐释人类学”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一个经典范例。

按梁治平先生的总结,“吉尔兹把法律视为想象真实的一种方式,认为它不但调整行为,而且解释行为,这种法律的阐释观注重的是意义而非功能,是法律中想象的、建设性的和解释性的力量而不是它解决纠纷的机制。

这即是吉尔兹大力倡导的‘深度描述’理论在法律分析中的展现。

  参考文献:

  [1][美]吉尔兹:

《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

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载梁治平主编:

《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

  [3][美]杰弗里•亚历山大:

《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董天民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4][美]克利福德•吉尔兹:

《文化的解释》(中译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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