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监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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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装卸:

罐区

1、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现场检查

GB50351-2005

第3.1.2条

2、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

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第3.1.3条

3、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的措施。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3.1.4条

4、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m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

隔堤、隔墙亦应设里人行踏步或坡道。

第3.1.5条

5、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该罐罐壁高度的一半;

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或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注:

高架立式罐(指罐环梁顶面到场内地面距离大于1.5m的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下述高度的一半,该高度等于罐壁高度与环梁顶面到场内地面距离之和减去15m。

第3.2.1条

6、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3.2.2条

7、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

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高度不应大于2.2m;

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

立式油罐组隔堤高度宜为0.5-0.8m。

第3.2.5条

8、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

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第3.2.8条

9、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储罐组的防护墙高度宜为0.6m,隔墙高度宜为0.3m。

第3.3.1条

10、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作防腐蚀处理。

用于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

第4.1.2条

11、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第4.1.5条

1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第4.2.4条

13、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GB50074-2002

第6.0.13条

14、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SH3097-2000

第4.1.2

15、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油罐组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2)支管与干管连接处;

3)干管每隔300m处。

第13.2.4

16、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第13.2.6

17、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第12.6.3

18、储油区和装卸区内,宜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2.6.4

19、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

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第6.0.14条

六、

泵房

1、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外开门。

2)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第7.0.2条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第3.6.6条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第3.6.2条

4、油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泵机组单排布置时,电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相邻油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油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第7.0.7条

5、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

第4.2.2条

6、设有甲、乙类油品设备的房间内,宜设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且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第15.2.11

7、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14.2.11

8、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宜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14.2.12

9、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第4.4.3条

七、储存装卸:

火车栈桥

1、油品铁路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铁路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

GB50074—2002

第8.1.12条

2、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泄漏进行检测时应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器。

GB50493-2009

第3.0.1条

3、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GB50058-92

第2.5.2条

4、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GB50160-2008

第6.4.1条

5、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或机械部件或物体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线的防护栏杆。

GB4053.3-2009

6、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第14.2.14条

7、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差距不应大于10Ω。

第14.3.6条

8、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14.3.13条

9、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2)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第8.1.16条

八、储存装卸:

汽车栈桥

1、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4.3.7条

2、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8.2.3条

3、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进行检测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3.0.1条:

4、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5、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6、油品装车流量不宜小于30m3/h,但装卸车流速不得大于4.5m/s。

第8.2.6条

7、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8、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9、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或机械部件或物体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线的防护栏杆。

10、进入油品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第14.2.13条

11、灭火器配置见“其他”项。

第12.4.3条

12、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应采用能插到油罐车底部的装油鹤管。

第8.2.8条

九、

其他

1、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

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4)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5m。

第9.0.2条

2、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第9.0.4条

3、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4、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lm。

第9.0.5条

5、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第9.0.7条

6、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第11.4.6条

7、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第12.4.2条

8、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

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

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第9.0.8条

9、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的有关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砂配置数量不应少于《五级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砂配置数量表》(附件1)的规定。

3)四级及以上石油库配备的灭火砂数量应同五级石油库,灭火毯数量在上表所列各场所应按4~6块配置。

十、分装、稀释:

建构物

1、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第3.2.9条

2、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符合《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附件2)要求。

3、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3.3.7条

4、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3.3.8条

5、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3.4.12条

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3.4.2条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8、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GB50016-20006

第3.6.8条

10、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第3.6.10条

1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3.7.1条

十一、分装、稀释:

工艺设施

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3.11条

2、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第3.3.9条

3、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第3.3.10条

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第3.3.14条

5、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第3.3.18条

6、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

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气瓶安全监查规定》第四十五条

7、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余气回收与处理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人员,并有一定的检验规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

8、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查仪器和工器具。

GB17264-1998

第4.6条

9、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HG20571-95

第4.6.5条

10、设备布置的原则:

1)便于操作和维护;

2)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

GB12801-2008

第5.7.2条

十二、分装、稀释:

电气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2、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第6.1.3条

3、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GB16912-2008

第4.8.5条

4、用于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使用条件,按有关规定选型、安装和维护。

GB12801-2008

第5.6.4条

5、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TSGR0004-2009

第8.4.2条

6、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6.3.3条

7、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11.4.2条

8、压力表的选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第8.4.1条

十三、分装、稀释:

通风

1、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第10.3.2条

3、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第10.3.4条

4、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第10.3.10条

十四、分装、稀释:

消防

1、应根据GB50140-2005中的具体要求,配置适用于所充气体的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第6.1.6条

2、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第8.1.2条

十五、分装、稀释:

管道

1、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GB7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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