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材64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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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材64开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主讲:
李远国
遵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中心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
法规中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职工全员培训的要求,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宣煤监安[2011]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编写了《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手册》。
该手册重点介绍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
工人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煤矿工人的权利与义务,
煤矿生产安全常识、矿井“一通三防”、灾害防治、
事故处理及自救互救等。
使从业人员通过学习,
-2-
掌握从事煤矿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
目
录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
-4-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
-4-
第二节
煤矿工人的权利与义务.........................
-4-
第三节
矿工常见“三违”行为及后果.............
-5-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
-8-
第一节
安全设施................................................
-8-
第二节
安全标志................................................
-9-
第三章入井须知........................................................
-13-
第一节
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13-
第二节
十种薄弱人物......................................
-15-
第三节
井下行走时应注意的事项...................
-15-
第六节
安全生产“十不准
...............................
-17-
第四章矿井“一通三防”........................................
-18-
第一节
矿井通风..............................................
-18-
第二节
矿井瓦斯防治......................................
-19-
第三节
矿尘防治..............................................
-20-
第五章煤矿水害、顶板及........................................
-21-
其他灾害防治
...............................................................
-21-
第一节
煤矿水害防治......................................
-21-
第二节
顶板灾害防治......................................
-22-
第三节
井下爆破安全......................................
-27-
第四节
煤矿电气安全......................................
-29-
第六章矿工自救互救................................................
-31-
第一节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32-
第二节
遇难硐室和自救器
...............................
-33-
-3-
第三节发生各类灾害事故时自救互救措施...-35-
第七章班组管理典型经验介绍................................
-38-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煤矿工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矿工安全生产的权利①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②知情权。
③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
④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⑤紧急避险权。
⑥拒绝违章指挥权。
⑦获得职业
健康防治的权利。
⑧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⑩批评、检举、控告权。
二、矿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②服从
管理。
③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④及时
-4-
报告、协助抢险。
⑤按照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⑥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三节矿工常见“三违”行为及后果
1、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大巷行走,当车辆接近时不立即进躲避硐暂避,易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2、人车行进中扒上跳下,易发生车辆伤害事
故。
3、开车时还不顾一切捡拾掉落在车外的物
品,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4、在井下轨道中间行走,来车时不知道或躲
避不及,容易被机车、车辆碰、轧,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井下吸烟,引起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6、闯放炮警戒线,易发生放炮崩人事故。
7、井下打盹睡觉,出事“束手就擒”,且易感冒、窒息事故。
8、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容易造成人员意外伤
亡。
9、随便挪动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容易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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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设陷阱,造成事故。
10、损坏风筒,造成漏风,影响正常通风。
11、擅自脱岗、聊天,造成安全工作失误,
容易出事故。
12、不是电气维修工,擅自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易发生触电,甚至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引爆瓦斯煤尘。
13、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易触电。
14、擅自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和
喷灯焊接,容易引起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易造成通风、
瓦斯事故。
16、擅自动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
料,妨碍应急救援。
17、随意拆卸支护紧固部件,造成支护松动,引起冒顶事故。
18、高温下作业,中暑,易过度疲劳出事故。
19、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
发生瓦斯爆炸、中毒窒息事故。
-6-
20、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安
全技术未经考核合格易发生事故。
21、发现危险预兆视而不见,不处理,促进
事故或扩大事故。
22、破坏保安煤柱,造成冒顶、透水事故。
23、进工作面不“敲帮问顶”,易发生冒顶事
故。
24、风量不足照常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积
聚,发生中毒、窒息。
25、不熟悉灭火器存放地点,无法及时灭火,
扩大火灾事故。
26、携带矿灯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引爆火工
品。
27、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火工品爆炸事
故。
28、不等炮烟散尽,进入工作面,有毒、有害炮烟中毒事故。
29、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忽视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30、行走在采区、巷道里不注意支护情况,
-7-
冒顶、片帮伤人。
31、在溜煤眼和下料眼内行走,或在溜煤眼
下方停留,坠物伤人。
32、巷道乱堆放物品,安全出口不畅通,影
响避灾撤退。
33、润滑油、棉纱、布头乱扔,易引起矿井
火灾。
34、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里,易引
起矿井火灾。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安全设施
通风安全设施:
风门、风帘、风墙、风障、风桥、风筒和栅栏等。
防灭火安全设施:
灭火器、灭火砂箱、铁锹、水桶、消防水管和防火铁门等。
提升运输安全设施:
罐门、罐帘、各种信号灯、电铃、挡车器等。
隔爆安全设施:
隔爆水袋(棚)、岩粉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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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安全设施:
喷雾洒水装置等。
防水安全设施:
防水门、防水闸、防水墙等。
第二节安全标志
1、路标、名牌、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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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令标志:
指示人们必须遵守某种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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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告标志:
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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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标志:
禁止和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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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矿工入井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从事井下劳动,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
禁忌证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
3、订好师徒合同,明确以师带徒的责任与任
务。
4、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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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作业。
5、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三大规程,互相制止、互相监督,自觉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熟悉井下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线和安全标志,以免
迷失方向、误入危险区域。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人,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风湿病;严重的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病或胸膜病
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或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
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工作满4个月,考核合
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8、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
须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每一个下井作业的工人都必须按时参加班
前会。
1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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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二节十种薄弱人物
①“两头忙”的“疲劳人”②缺乏安全知
识的“新工人”;③思想波动大的“情绪人”;
④性格简单粗暴,安全意识淡薄的“鲁莽人”;⑤不安心本职工作的“跳槽人;⑥麻痹大意,马
虎凑合的“麻痹人”;⑦不服从管理,工作不固定,干几天就走的“过路人”;⑧贪图安定,游手好闲的“混世人”;⑨破坏社会设施,损公肥私的“势力人”;⑩挣钱不要命的“经济人”。
第三节井下行走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井下运输巷道行走时,一定要走巷道一
侧的人行道,严禁在轨道当中行走。
不能随意横越轨道。
2、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
时,要确认有无运行车辆正在接近自己。
3、行走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和岔道口时,要停
步了望或侧耳细听有无运行车辆接近的信号,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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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回风巷道行走时,要走在巷道中间。
5、在井下行走时,要戴好矿工帽和矿灯,眼
观前方各信号、路标和车辆,耳听信号和车响。
6、下井随身携带的物品、手拿的或背着的不
要超过头顶,扛着的要扛平,千万小心金属制品(如铁锹、铁镐等)不要碰着架空线、扎坏电缆和碰到人员。
7、路过上方有人作业的地点时,应与上方作
业人员联系好,请他们暂停作业,然后再通过,以免上面掉物或滚落煤(矸)碰伤、砸伤。
溜煤
眼和下料眼内不准行人。
不准在溜煤眼下部停留。
8、挂有“禁止通行”或危险警告标志牌的地
方,无论有无栏杆挡着,均不得进入。
9、在井下最好两人以上同行,遇事可相互关
照。
没到过的、无风的井巷和硐室,千万不要乱进或在里面睡觉。
10、不是自己责任范围的设备、设施不要乱摸、乱开、乱关。
更不能向电气设备浇水或小便。
11、跨过牵引钢丝绳时,要小心谨慎,不准骑在钢丝绳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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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安全生产“十不准
1、采掘工作面要有作业规程,并向工人贯彻,
否则不准开工。
2、采掘工作面要指定专人管理,消除不合理
通风,瓦斯超限时不准生产。
3、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准擅自停
开。
4、瓦斯检查员要按作业区域配齐,不准空班、漏检。
5、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要有
防治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6、放炮员要执行放炮规定,不准放空心炮、
糊炮和明火放炮。
7、井下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一律不准带电作业。
8、煤尘大的工作面、转载点,要有洒水消尘
设施;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要有灌浆灭火系统,否则不准开采。
9、有透水事故危险的矿井,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规定,否则不准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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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回采。
10、岩石掘进工作面要实行湿式凿岩,否则
不准掘进。
第四章矿井“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指的是加强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和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一节矿井通风
一、矿井空气
1、矿井空气的主要成分
矿内空气来源于地面,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是由氧、氮和二氧化碳等组成。
二、矿井空气中的有害气体:
瓦斯(CH4)、一氧化碳(CO)、硫气氢(H2S)、二氧化碳(SO2、二氧化氮(NO2)。
三、矿井气候条件
最适宜的井下空气温度是150C—200C。
空气的湿度是指空气中含水蒸气的数量。
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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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井巷中的风速有明显的
规定,如有人通行的井巷风速不得超过8m/s。
第二节矿井瓦斯防治
矿井瓦斯是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1、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
一不可。
(1)瓦斯爆炸浓度。
瓦斯爆炸浓度界限为5%
—16%;
(2)引爆温度:
在一般情况下,瓦斯上爆温度
10
为650C—750C。
(3)足够的氧气:
瓦斯爆炸时氧浓度不小于
12%。
2、瓦斯爆炸的危害:
产生高温、产生高压、
生成大量有害气体。
3、预防瓦斯积聚和爆炸的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加强通风。
加强检查。
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
④抽放瓦斯。
(2)杜绝引爆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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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止瓦斯事故扩大。
4、瓦斯突出预兆
瓦斯突出的预兆有两种,即无声预兆和有声预兆。
第三节矿尘防治
矿尘(又叫粉尘)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矿物细微颗粒的总称。
悬浮于空气中的矿尘叫浮尘,沉落下来的矿尘叫落尘。
一、矿尘的危险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煤尘爆炸
3、污染劳动环境
二、煤尘爆炸
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2)具有爆炸性的煤尘悬浮在空气中的浓度
达到45—2000g/m3。
爆炸力最强的煤尘浓度为300
—400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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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爆温度:
在正常情况下,煤尘爆炸的引爆温度为6100C—10500C,一般为7000C—8000C。
(4)空气中氧浓度大于17%。
2、煤尘爆炸的危险
(1)产生高温。
(2)产生高压。
(3)产生冲击波。
(4)形成大量有害气体。
3、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
(1)采取降尘措施:
①煤层注水。
②湿式打眼。
③喷雾洒水。
④通风除尘。
⑤净化风流。
⑥水封
爆破。
⑦清扫积尘。
(2)杜绝引爆火源。
(3)防止爆尘爆炸事故扩大。
第五章煤矿水害、顶板及
其他灾害防治
第一节煤矿水害防治
一、矿井水的来源
1、地表水源。
2、地下水源:
(1)老窑水。
(2)含水层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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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层水。
(4)岩溶陷落柱水。
(5)钻孔水。
二、矿井透水预兆
(1)煤壁“挂红”。
(2)煤壁“挂汗”。
(3)空气变冷。
(4)出现雾气。
(5)“嘶嘶”水叫。
(6)底板鼓起。
(7)水色发浑。
(8)出现臭味。
(9)顶板涌透水加大。
(10)片帮冒顶。
三、矿井水害预防措施1、地面水的预防措施
(1)防止井口灌水。
(2)防止地表渗水。
(3)
加强防洪工作。
2、井下水害预防措施:
(1)掌握水情。
(2)疏放降压。
(3)探水放水。
(4)留设防水煤(岩)柱。
(5)注浆堵水。
(6)建设防水设施。
第二节顶板灾害防治
顶板事故是指:
在井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因为顶板意外冒落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
生产中止等事故。
一、冒顶原因
1、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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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原因
(1)违章作业。
作业时不敲帮问顶,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控顶距离掌握不当;空顶作业;违
章放炮;冒险回柱等容易导致顶板垮塌。
(2)管理不善。
煤矿生产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井下生产条件随时变化,如生产管理者不深入现场,不带班作业,不严格按三大规程办事,盲目开采、违章指挥、纪律松弛等,常常会造成事故。
二、冒顶预兆
(1)响声。
(2)掉碴。
(3)片帮。
(4)裂隙。
(5)
漏顶。
(6)脱层。
三、采煤工作面顶板灾害防治
按照发生冒顶事故的力学原因分析,可将采煤工作面顶板灾害分为三大类。
它们的防治也不相同。
1、坚硬顶板压垮型冒顶
坚硬顶板压垮型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是:
改变顶板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减小顶板悬露面积,加强工作面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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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顶板高压注水
(2)强制放顶。
(3)加强支
护。
2、破碎顶板漏垮型冒顶
在采煤工作面某个地点由于支护失效而发生局部漏冒,破碎顶板就有可能从该处开始沿工作面往上全部漏完,造成支架失稳,导致漏垮型冒顶事故。
破碎顶板漏垮型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是:
首先要求支护完整,不致出现顶板局部漏洞;若出
现局部漏洞,立即加以堵塞,以防其进一步扩大。
(1)选用合适的支柱,使工作面支护系统有足够的支撑力和可缩性。
(2)顶板必须插严背实。
(3)严禁因放炮、移输送机、回柱放顶和移绞车等工序撞、刮倒工作面基本支住,防止出现局部冒顶。
(4)一旦出现局部冒顶,即使是很小范围内的一个漏洞,也必须及时将其维护好,不再漏冒碎矸。
四、巷道顶板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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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巷道常发生冒顶的部位有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交叉处和锚杆支护巷等三处,冒顶原因和预防措施如下。
1、掘进工作面迎头冒顶预防措施
(1)根据掘进工作面顶板岩石性质,严格控制空顶距,坚持使用超前支护。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3)在地质破碎带或层理裂隙发育区等压力较大处要缩小棚距。
(4)合理布置炮眼和装药量,以防崩倒支架或崩冒顶板。
(5)在掘进迎头往后10m范围内采用金属拉杆或木拉条把棚子连成一体,必须时还须打中柱以抵抗顶板突然来压和放炮冲击。
2、巷道交叉处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巷道交叉处控顶面积大,支护复杂,是预防巷道冒顶的重点部位。
(1)开岔口应尽量避开原巷道冒顶范围、废弃巷道和硐室。
(2)必须在开口抬棚支设稳定后,再拆除原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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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棚腿。
(3)注意选用抬棚材料的质量与规格,保证其
强度。
(4)开口处围岩尖角被压坏后,应及时采取加强抬棚稳定性措施。
(5)抬棚上顶空洞必须堵塞严实,空洞高度较大时必须码木垛接顶。
在码木垛时,作业人员应
站在安全地点,并设专人观山。
3、锚杆支护巷道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合理选择锚杆间、排距。
(2)科学选择锚杆支护材料
(3)提高锚杆支护施工质量。
五、冒顶处理
1、冒顶处理的一般原则
在处理冒顶时,首先要防止冒顶范围继续扩
大,确保抢救人员自身安全,做到“五先五后”。
(1)先外后里。
(2)先支后拆。
(3)先上后下。
(4)先近后远。
(5)先顶后帮。
2、冒顶处理的方案
(1)全断面(即整巷法或一次成巷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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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断面处理。
(3)绕道处理。
3、冒顶处理的特殊施工方法
(1)撞楔法。
(2)探板法。
(3)木垛法。
(4)搭凉棚法。
第三节井下爆破安全
井下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爆破材料人力运输安全事项
(1)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工人运送。
(2)爆破材料要轻拿轻放,严禁冲撞、抛掷和
乱扔。
(3)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背约工在前,爆破工
在后,在视线范围内相距大于10m,沿途不得逗留或做其他的工作。
(4)严禁使用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5)工作面爆破材料存放点距放炮点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距离,且要求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良好、无淋水和无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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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
在工作面装药前、紧接放炮前和放炮后必须
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使用
煤电钻打眼,不准装药。
4、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班长、瓦斯检验工和爆破工3人在爆破作业全过程中都要密切配合,执行换牌制度,实行“三人连锁”。
5、坚持“十不准”放炮原则
(1)工作面工具未收拾好,机电设备和电缆未保护好时,不准放炮。
(2)工作面未检查瓦斯浓度或距放炮点20m
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3)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距放炮
点20m范围内未清扫煤尘或洒水灭尘时,不准放炮。
(4)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准放炮。
(5)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安全、不畅通,工作面顶板支架不完整、煤壁片帮、有伞檐等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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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时,不准放炮。
(6)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或未吊挂好时,不准
放炮。
(7)所有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未清点好人数,未设好警戒岗哨前,不准放炮。
(8)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时,不准放
炮。
(9)不使用放炮器或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二台或三台放炮器时,不准放炮。
(10)不发出三声放炮信号时,不准放炮。
6、防止炮烟熏人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破后需要等15min以后,待炮烟浓度符合安全要求时,才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四节煤矿电气安全
电气设备失去了防爆性能叫“失爆”。
例如:
由于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有较大的机械伤痕,
间隙过大。
隔爆外壳变形、损坏或焊缝开裂。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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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嘴螺钉折断或缺少。
密封圈或封堵挡板不合格。
接线柱、绝缘套管烧毁,使两个空腔连通等。
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后,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
一、矿用电缆悬挂注意事项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30°的斜巷中,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吊钩间距不超过3m。
(2)电缆悬挂的高度应保证在矿车行驶和掉道时不被撞压和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悬挂不得遭受淋水。
(4)盘圈或圈成“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在此限)。
(5)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爱护电缆,不得用大块煤(矸)或其他物件砸、压及埋压电缆,避免
用镐刨着电缆,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