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管理规定(2016)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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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五月
天门市马湾卫生院管理规定
(2016年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管理,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打造出一个团结务实、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积极向上的团队。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本院干部、职工、合同工、临时工都必须认真遵守执行,任何科室与个人都无权在执行过程中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卫生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副院长—科室负责人分级负责制。
院长负责医院的全面管理;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科室负责人对各分管副院长负责,按照科室职能,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院长,副院长经市卫生局任命。
院内设机构和职数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核定,科室负责人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或院党支部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
竞争上岗。
第四条院长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对院各项工作、基本建设、人员调配、任免、使用负责,结合本镇实际情况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经常深入科室和现场,参加部分业务工作,及时组织或指导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负责文件签发,经费预、决算和药械购置与分配的审批工作。
4、负责主持召开院业务工作会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和监督全镇各村医疗卫生工作。
5、认真抓好本院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6、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副院长职责
1、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工作,或受院长委托主持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科室的业务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经常深入科室和现场参加业务工作,指导帮助分管科室解决实际问题。
重大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按照分工签署、审核文件,负责分管科室药械物品采购计划、文书打印、来人来客接待等开支申报审批,答复、协调处理涉及分管科室的业务技术问题或矛盾,向院长提出分管科室干部的培养、提拨、调整和奖惩意见。
4、关心职工生活,协助院长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科室负责人职责
1、对分管领导负责,负责本科室业务、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与业务设计方案,组织科室全体人员实施。
参加科室各项业务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并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度。
3、组织科室的政治、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
4、主持召开科室会议,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做好科室各项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主持制订科室岗位职责与绩效考核办法,督促检查科室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6、做好本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随时向分管领导反映科室人员的思想和工作表现。
第七条 科室负责人必须服从领导,接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率领科室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和本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科室工作情况与其它重要事情。
院领导有权对不服管理、不接受任务、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负责任的科室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可提出免去职务的报告,提交院党支部决定。
科室负责人工作时间外出或下乡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
各科因工作需要抽调人员或科与科之间协作开展工作时,应先告知分管领导,统一协调解决。
第八条 科室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
科室负责人拥有对全科室人员工作的调配权和绩效工资的分配权。
对不服从分配和管理的科室人员有权作出待岗15天以内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可由分管领导提交院党支部委研究处理。
第九条 科室成员在本科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科室管理,对科室内部或中心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必须首先向本院领导反映,在本院内解决。
第三章计划总结制度
第十条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各科室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上年12月底以前上报各分管院长。
第十二条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每月向院工作会议汇报一次工作执行情况,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年末做出全面工作总结。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对医院行政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每个员工都有当选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组织安排由院党支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2、讨论院发展规划、科研计划、改革方案,对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重大事宜等。
第十六条 凡属院内重大事情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每月第一个周一上午召开,特殊情况由院长另行通知;
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
必要时请有关科长列席参加。
第十八条 院工作会议由院长或指定负责人主持,办公室主任和科长参加。
会议时间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会议内容:
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通报医院及各科室工作情况;
布置下段工作,讨论某项工作等。
第十九条 科室会议由科室负责人主持,科室负责人自己或指定记录人记录,记录本由科室负责人保存。
科室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传达院会议精神;
征求科室人员对科室或对医院工作意见和建议;
讨论本科室工作,开展业务学习,交流学习心得。
无论什么会议,与会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无特殊情况,不经批准,不得随便离开会场。
第五章 考勤及休假
第二十条 本院对全员考勤实行指纹签到制,每天上、下班前到指纹考勤机上签到。
行政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指纹考勤机记载每月通报考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签到者,由科室负责人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然后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请假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书面手续。
1、事假:
院长请假由卫生局领导批准,副院长请假由院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
事假一天扣本人一天的日平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凡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含十五天),除扣基本工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病假:
请病假,门诊病人持就诊医疗单位病历复印件加盖医务科印章;
住院病人持就诊医疗单位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务科印章,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一个月以内发原工资,一个月以后发基本工资总额80%,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60%,扣发半年绩效工资;
六个月以上,发基本工资60%,非住院治疗而请病假且时间超过十五天以上者,需由科长核实,阐明其原因,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病假证明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3、办理的各类请假手续一律交院政工科备案,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办理销假,需要续假者应办续假手续。
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享受探亲假或上级组织培训学习、考察,其间不影响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予以准假,其待遇按第二十三条执行。
1、直系亲属(生我者、我生者,配偶)住院陪伴不超过3天;
2、亲属(父母亲、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死亡奔丧不超过4天。
3、处理直系亲属(子女、亲兄弟、姐妹)婚事不超过2天。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婚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期间不影响工资,超过一月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第六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卫生人事人才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科室人员由职工自己填报,科室负责人选录后报院办公会研究确定,科室聘用。
在聘用期内,如无重大违纪和工作过错或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
但因工作需要,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科室负责人或职工进行工作调动的,当事人应无条件的服从,不服从者按待岗处理。
对因各种原因竞聘落岗的院正式职工,实行待岗培训制度,待岗培训时间为一年,待岗期间无工资,待岗一年后重新参加竞聘,仍落岗者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加强聘用合同管理,执行解聘、辞聘、考核等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和考核情况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
第三十条卫生院在编制数额内出现岗位空缺和为培养人才梯队需要引进人员时,按有关人事政策和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要求调入本院工作的人员,在编制许可和专业对口的前提下,必须接受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内退人员、经组织部门明确的离岗的非领导职务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卫生津贴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交出所有公共财物,经各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章学习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由院出资,职工入校学习和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培训的,入学或进修培训前必须与院签订合同,毕业或培训结束后五年内不得调出本院或停薪留职。
否则,退还全部学习费用和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自费入校学习的,自费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来院进修培训人员须按每月每人100元的标准交纳进修培训费后,方可进入相应科室进修培训,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进修培训人员。
第八章文书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拆送文件:
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者外,指定专人开拆、登记,呈院长、副院长分别签署意见后,送有关科室办理。
第三十九条收文:
指定专人每天查阅局办公系统,及时打印相关文件并进行文书处理。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四十条 文书(资料)打印必须履行申报手续,由科室负责人填写“打印申报单”,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打印室打印,打印室凭申报单经分管院长核准后结帐。
第四十一条立卷归档:
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
单项业务性文件、资料由主管科室立卷归档,综合性文件、密件由分管院长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清理文件:
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报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烧毁。
第九章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院行政印章由院长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
第四十四条使用印章时,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盖章,用后及时锁入柜内,非经特殊许可,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不准在空白介绍信、白纸、表格上加盖本院任何印章或领导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使用行政印章,一律实行登记手续,对书写不规范的文件、介绍信、凭证等不予用印。
第四十七条各业务专用印章由科长或由科长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由科长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
专用印章只适用业务工作,不能替代行政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十八条本院更换任何印章时,旧印章均由人事政工与统计资料科收集,统一保存或销毁。
启用新印章的通知,应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凡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录音、录像、事故处理文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基建图纸等,均应列入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技术档案由各科室负责按要求进行收集、积累和整理后,专项工作应在结束后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参加各种专业技术会议的各种资料,应专门立卷,集中统一保管。
第五十八条查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时,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办清交接手续,不得个人带走与原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一条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院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当天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费员收取款项后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截留、拖延或挪用,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过夜,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三条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四条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如有现金丢失或被盗现象,则按规定赔偿。
第六十五条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第六十六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设小金库。
第六十七条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各科室收支由财务科统一建帐,分户登记,按期与科室结算。
第六十八条出差借款根据路线和日程计算金额,出差人办理借款手续,需院长批准。
回院后五日内报销结帐,逾期不结帐者,财务科有权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回。
出差补助及其与出差相关的费用,回院后五日内审核报销结帐,逾期不结帐者,不予报销。
第六十九条一切报销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据,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财务开支,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切实加强收据的管理和保管,计划财务科应定期与各科室校对。
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财政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章费用报销程序
第七十一条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凭证,且内容填写真实齐全,方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经办人员对所开支的费用负完全责任,并在报销凭证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七十三条各项费用报销必须有经手人签名,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主任签字证明该费用支出属实,报院长审批,出纳方能给予报帐。
第七十四条凡购买药品、材料、仪器设备、器材及办公用品等,先由科室负责人申报,报院长审批,统一采购,在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开支申报单、原始票据及入库单办理报帐。
第七十五条各种专业会议的报销,须凭会议通知、预算审批报告,开支明细及原始凭据,按报销程序予以结帐。
第十三章科室核算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门诊及各科收支统一由财务科进行核算,严禁科室截留或隐瞒收入。
第七十七条财务科要及时对各科的收支情况进行分类核算,并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各科收支情况报班子成员。
第七十八条 加强业务收入管理,应尽量避免欠款,必须发生欠款时,由科室负责与欠款方完善财务手续,交财务科作应收款的帐务处理,并尽快收回。
年终仍不能收回的与科室人员绩效工资挂钩,按责任书结帐。
第七十九条 门诊,各科在收费时,应开具正规的财政统一收据,并及时将所收资金上缴财务科,不得挪用。
第八十条 各科开展业务工作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八十一条 各科应建立收支及往来的备查帐簿,每月与计划财务科核对,不得将应收款、应付款项自行管理,脱离院财务统一管理的渠道。
第十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院购置固定资产及有关物品,必须由相关科室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提请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
所购固定资产及上级分配的物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计划财务科据入库并分科建立明细帐。
第八十五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要做到固定资产帐物相符、资料完整。
同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做到资料齐全、调阅方便。
第八十六条必须严格固定资产的领发制度,做到领用凭证规范,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领用时由科室申报,分管领导同意后。
财产管理人员根据调拨单发放物件。
第八十七条固定资产必须有计划地进行维护保养,实行严格的技术操作管理制度,对高科技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培训上岗,保证固定资产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和破损的固定资产,根据财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十九条各使用科室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帐薄、实物在盘点清查中,必须相互核对,保证帐物相符。
第九十条固定资产的变卖、转出、报损,报废等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九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包括科室财产管理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物品帐目清楚、收货、发货手续完备、物品无积压、变质、短少、损坏和丢失,凡发生短少、损坏和丢失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五章药品材料管理制度
第九十二条药品材料(含生物制品)必须遵守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第九十三条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
科室在填写药品材料需用计划时,必须写明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产地(或公司)报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按申报要求购买。
第九十四条上级下拨给中心的药品材料、器材、设备等,由相对应的科室领回后,随同领物单(文件、书面通知等)一起交给保管员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九十五条各科室用药申报计划在外赊购的药品材料,回院后填写入库单,并注明赊购单位;
根据门诊和科室计划采用直接付款的方式购进药品材料,直接填写入库单。
第九十六条所有入库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仓库保管员保存,一份随同原始发票报销,一份交药品会计入帐,一份交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科室凭申报计划或者上级调拨单在领用药品、器材、设备,须填写物资调拨单一式四份,一份由领取科室作科室药品(器材、设备)入库凭证,一份作销货凭证,一份交药品管理员,一份由仓库保管员保存。
第九十八条药品管理员根据入库单和调拨单做好药品材料登记入帐等工作,切实做到药品材料帐物相符,资料完整。
第九十九条各用药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所有药品材料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过期、霉变、丢失、盗窃和毁损。
第一OO条定期盘存。
所有科室药品,每月对帐一次,盘存一次,由财务科组织药品管理员与科室保管员共同对帐盘点。
第一O一条盘存若发现过期药品,科室负责人可与供货单位协商,协商解决不了,报院审批后再填写销货单,并且科室责任人赔偿10%的经济损失,若发现药品短缺,应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全额赔偿。
第十六章 公务费、业务费及部分开支标准
第一O二条 住宿费标准为:
市外出差,只能住普通酒店(或宾馆)的双人或3人的标准间(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除外)。
第一O三条 出差补助标准为:
市内10元/天;
市外50元/天(包含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的按一天半补助),开会、学习期间核销会务、住宿费的只能领取途中出差补助。
第一O四条 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由分管领导安排,报院长审批,在业务费中列支;
参加省外学术会议一律要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学术团体的文件或者通知,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
第一O五条降温费、烤火费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一0六条 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统一安排值班,值班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一0七条 职工的丧葬费、子女的抚恤费均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一0九条 卫生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一0条各科室使用的计算机,一律指定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机操作。
第一一一条各科室所配置的计算机,只能用于工作和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安装使用与工作学习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聊天、炒股、玩游戏或播放与其工作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一一二条进入互联网后,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更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
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在网上收听、收看、拷贝不健康的内容;
不得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邮件和商业广告。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使用者负责。
第一一三条单位网络系统由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非网络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对上网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
不得随意更改网络系统配置,以保证系统的完整统一。
第一一四条各科室重要数据要及时备份,以防丢失。
外来数据资料要经过杀毒后方能拷贝到本机硬盘,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系统造成破坏。
一旦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进行清除。
不能清除的,要立即向网络管理人员报告。
第一一五条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操作的基本知识。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操作熟练程度。
第十八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一六条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加强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坚持文明行车、礼貌待人。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违章罚款不予报销。
严禁酒后开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他人使用,否则,所造成事故损失,由司机个人负责。
第一一七条车辆实行申报制度。
科室因公使用车辆,由科室申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司机凭派车单出车。
第一一八条租车、私人用车和外单位用车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擅自向外出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责任者和出车人100至300元罚款。
第一一九条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安排出车时,应随时在指定地点等候出车。
第一二0条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所有资料、证件、维修等情况均应记入车辆档案,档案由办公室管理。
第一二一条维修保养车辆时,由司机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维修保养。
第十九章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二二条为确保院供水供电,由分管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