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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水害技术管理制度(总50页)

大平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签发人:

邹山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执行《郑煤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要求,研究和解决生产中水文地质问题,规范防治水技术管理,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结合我矿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平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二条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水害防治工作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各系统矿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

第三条地质测量科是我矿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日常工作管理,科设有专职水文地质人员,从事矿井水害防治和周边小窑采掘活动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抽探队是矿井水害探放工作的专业施工队伍,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钻探,包括采掘面探放水钻孔施工、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导(富)水性构造的探查、底板低阻异常区的注浆加固等。

第五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矿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情况,由地质测量科负责每五年对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修编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划分,每年的11月中旬编制上报下年度的矿井防治水计划。

第六条机电运输科负责矿主排水及采区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排水系统运行正常,排水设备及设施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排水能力要求。

第七条责任部门工作范围划分:

地质测量科对全矿地质、水文地质分析及探放水(注浆加固)钻孔设计的合理和可靠性负责,并监督指导防治水工程的实施;生产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巷道支护、联锁加固、铺底、水槽铺设、沉淀池的施工和管理、挡水闭子及挡水墙的施工、避灾路线畅通(矿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通风科、救护队负责工程施工期间通风、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管理;机电运输科对防治水工程中的主排水系统供电、水泵、管路等负责(采掘或巷修地点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调度中心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排水线路、通讯调度和雨季“三防”工作负责;安质科负责防治水措施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防治水技术管理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水防〔2010〕10号文对大平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批复,确定我矿的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矿井在防治水工作中要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要求,加强对老空水、地表水及第四系水的“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地质测量科负责矿基本防治水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第十条矿防治水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及审批程序进行。

对大型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如井田疏水降压、地面河道综合治理)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部门或由专家组织论证可行后施工。

地质测量科负责编制工程设计及措施,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科负责编制年(月)度水情水害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查后下发各生产部门。

若采掘生产区域有水情水害异常变化时,地质测量科及时下发临时性预报通知施工区队、生产技术科、调度中心、安质科、通风科、防突科等部门,提前做好水害防治工作。

矿水情水害预报要求按《大平矿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执行(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矿防治水图纸与基础台账要以《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公司<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为要求,建立有:

一、数字化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

5000;

(二)、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

2000;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2000;

(四)、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五)、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

500;

要求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月填绘一次;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每半年填绘一次;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与柱状图部分每年填绘一次。

图纸填绘内容及要求详见附录一。

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一)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二)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三)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要求防治水基础台账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后必须及时建档存档,且签字手续齐全,数字记录规范,图表简洁。

台账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以便做到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矿地质测量科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查清老空区位置、范围及采掘动态,将本矿采空区、周边小井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范围、积水标高、预计的积水量、探水警戒线等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图纸上,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图纸上标注出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科负责我矿水害评价的组织管理,机电运输科、调度中心、安全质量监察科参与水害评价工作。

水害评价过程要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即:

采掘工作面不评价不生产,评价不通过不生产,评价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

安全质量监察科对水害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正常情况下每月24日为矿水害评价会审日,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相关生产部门进行会审评价,对评价出的水害隐患地点,地质测量科制定防范措施,列出月度监控重点,于28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核同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水害评价工作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井下采掘工程施工时地质测量科要加强地质资料的收集、编录。

在煤层真厚≥5m的区域不得漏编落差≥2m的断层,煤层真厚≥10m的地区不得漏编落差≥5m的断层。

第十七条矿井巷工程要求原则上不准揭露L6灰下强含水层。

确需揭露时,地质测量科必须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实施,严禁在边界煤柱及周山逆断层、马沟逆断层等落差较大的强富水性断裂构造区域内组织开采。

第十八条地质测量科向生产设计部门提供地质说明书要包括详细的水文地质描述,如含水层岩性、厚度、水位标高、煤层层间距、断层产状、老空区积水、四邻水文地质情况等,若有水害威胁存在,必须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作业规程编制要有专项的防治水措施。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科在工作面回采面之前要先期进行物探,根据物探结果,提出低阻异常区防治水建议性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讨论后,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

对于复采面或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确需不进行电法物探的,由地质测量科写出申请,以便函方式上报集团公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不进行电法物探。

第二十条矿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措施审批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施工的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改造、断层预注浆等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及措施,由地质测量科编写,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部门会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二、矿井重要的防治水工程(如采区疏水降压、突水点注浆堵水、过强含水层或承压开采)等,由地质测量科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超前探放水的工作面,矿地质测量科要提前标定探放水警戒线,进入警戒线后,工作面必须探水前进。

第四章地表水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井口及工业广场内建筑物地表高程应高于双洎河历年最高洪水位。

对东风井口低于双洎河最高洪水位的,雨季“三防”办及机电一队要在井口周围修筑挡水堤坝、建立排水阵地或进行河流改道及河床拓宽工程等措施,河流改道后要对原河道填平夯实,雨季期间“三防”办要定期派人巡查。

第二十三条汛期间矿要加强对地表水体隐患的排查力度,井田内存在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溃入井下可能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井田边界内严禁开采二1煤层露头防水煤柱;

二、对矿井北部地表沉陷坑等容易积水地点,后勤管理部负责要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并避开煤层露头、裂缝和导水岩层。

低洼地面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夯实,若范围较大无法填平时,要采取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在雨季期间可能受到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后勤管理部必须提前采取修筑堤坝、构建汇洪渠和采取防止滑坡等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四、井田地表排出的矿井水,后勤管理部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到井下;

五、矿后勤管理部对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对导水裂隙带高度与地表沟通的裂缝地段必须填塞,填塞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第二十四条物业公司要对井田内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进行经常性巡查,严禁将此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二十五条长观孔管理由地质测量科全面负责,区队人员要加强责任区内的长观孔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影响矿井正常水文地质工作开展。

第二十六条矿在四月中旬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分工制度,落实责任,保证雨季期期间矿井防汛工作安全,雨季“三防”办要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重要岗位地点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第二十七条矿雨季“三防”办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政府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防”办要随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掌握汛情水情。

发现我矿出现水害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周边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十八条汛期期间“三防”办要对井田内所有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地表积水坑、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巡查。

矿区降大到暴雨期间,地质测量科及时观测全矿水量变化,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处理。

第二十九条调度中心(雨季“三防”办)要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灾害事故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明确撤人标准、人员联络、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经确认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井下水害防治

第一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十条目前我矿周边开采的小窑较多,其采空区大多直接或间接与我矿采空区相透,相临矿井的分界处在不能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情况下,必须留设距离边界不少于60米的空区缓冲带。

相临矿井以断层为界的,要在断层两侧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相邻矿井共用的边界必须以坐标位置确定,确保边界煤(岩)柱位置留设的准确性;井田边界变动时,亦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岩)柱。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二1煤层及一1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六)受保护的观测孔等。

第三十二条地质测量科要根据矿井田内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二。

第三十三条矿地质测量科编制矿井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地质测量科将批准的防隔水煤(岩)柱(包括批准文号)明确标注在采掘用图上。

第三十四条防隔水煤(岩)柱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矿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动变改。

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地质测量科重新计算设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严禁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节排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机电运输科要根据矿防治水工程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矿主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及设施的配备必须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

第三十六条矿主排水及采区排水系统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

每年五月份前机电运输科对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试验,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相关责任区队等部门参加,以检核矿井实际排水能力。

第三十七条矿正在开拓延深的21采区只有在建成新的采区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准备工程施工。

第三十八条矿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管理要求,按《大平矿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管制制度》执行。

第三节带压开采

第三十九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

地质测量科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审批。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第四十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水头值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在承压区开采期间,地质测量科要总结出适合矿区的安全水头值,以指导安全生产;

(二)在承压含水层集中补给边界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帷幕注浆,截断水源,然后进行疏水降压开采;

(三)当承压含水层的补给水源充沛,不具备疏水降压和帷幕注浆时,可采用局部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

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制定防淹井措施,并在有充分保障条件下进行试采,设计要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第四节注浆堵水

第四十一条井筒的预注浆施工要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当井筒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者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可选用地面预注浆;

(二)在制定井筒注浆方案前,要结合施工井筒检查孔,分析井筒含水层埋深、厚度、岩性,并进行简易水文观测、抽(压)水试验、水质分析等;

(三)井筒注浆起始深度,要确定在风化带以下完整岩层内。

注浆终止深度,要大于井筒最下部含水层的埋深或者超过井筒深度10-20m;

(四)井筒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时,可以直接注浆。

第四十二条矿进行突水点注浆封堵时要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圈定井下突水点位置,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动态变化,必要时要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二)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点,注浆前要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四)注浆堵水必须编制有设计及措施,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矿采区回采关闭后,对于内部失去价值的疏水降压钻孔、井下观测孔应予以关闭,注浆封孔后,在采掘用图及充水性图上标明位置。

第四十四条周边废弃矿井闭坑后,矿要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与废弃矿井水力联系,避免发生水害事故。

第六章井下探放水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掘进期间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防治水原则,做好水文地质超前探测工作。

第四十六条采掘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它可能突水的地区。

经探水施工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准许掘进。

第四十七条在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前,矿地质测量科要利用钻探、物探等手段查清受水害威胁情况,编制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安全质量监察科、防突科、调度中心等部门会审后,方可组织施工。

经分析需进行探放水或发现存在断层、裂隙等构造带充水时,地质测量科要及时编制钻孔设计和措施,采取探放水、注浆加固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水害发生。

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施工至探放水点20米前,地质测量科要下发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掘(停采)通知书。

当生产受到水害威胁又未采取有效措施时,地测、安监等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第四十九条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要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施工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生产部门审查,报经集团公司审批。

抽探队严格按要求施工。

探放水措施未经审批之前,严禁进行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见附录四

第五十条探放水钻孔施工期间,瓦检大队派专人全过程进行监督,地质测量科对探放水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技术管控。

第五十一条:

进行防探水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面在探放水钻孔未施工前,严禁其它部门在水害威胁区域施工任何钻孔(注浆孔),以防意外突水事故发生;防突科等部门在设计抽放钻孔或区域探测孔时必须考虑前方空区水害威胁情况,要求施工深度不得超过探放水钻孔控制范围,且钻孔施工距老空区帮距小于8米时必须按本制度第114条要求下牢止水套管,无水套管在所有钻孔施工完毕后方可退出;

二、探放老空水施工前,矿地质测量科要确定探水警戒线,用红色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本矿老空积水情况清楚的,要标出实际积水区外缘标高,并外推60m圈出积水老空区的探水警戒线;周围小煤矿的采空区,要采取地面物探,结合井上下调查等手段查明老空积水区及其最低点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外推100m作为老空区探水警戒线;

(一)工作面进入探水警戒线后,地质测量科要进行超前物探或施工超前探放水钻孔,并在距实际积水区边缘30m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确认无空区积水威胁后,下达允许掘进通知书;

(二)探放老空积水的钻孔超前距和帮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钻孔的止水套管长度不小于10m,要求固结牢靠,套管口应安装闸阀;空区水压较大时,严禁在煤层中探水,可在煤层顶底板巷道内施工探水钻孔;

三、在顶底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等含水体时,以照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施工。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

钻孔超前钻距(m)

止水套管长(m)

四、设计止水套管长度时,要弄清巷道支护形式、围岩状况、是否经过扩修、围岩松动范围等。

五、探放高压含水层、断层或探放时老空水头大于10m时,止水套管安装要采用管内压水泥或化学泥浆等方法固管,做止水套管耐压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探放老空水水头高度在4m以内时,止水套管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海带,棉布打入等方法固管;老空水头在4~10m时,止水套管安装方法视煤壁完整情况而定。

止水套管外侧要安装控水阀门和测压表,确保探水区域排水能力不足时能控制放水和观测水压。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MPa时,要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撤人的避灾路线等,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七、钻探期间孔内出水后,若水量大于15m3/h时,施工区队要保持孔内流水畅通,若钻孔堵塞要及时透孔。

放水期间地测科要有专人观测水量变化,做好记录,直至确认水量放完或趋于稳定。

第五十二条对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煤、泥淤积的废弃巷道,要对照第五十一条中老空水探放要求,圈定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技术要求。

第五十三条矿在防探断层、裂隙(带)等构造水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面在设计或生产时要尽量避开落差10m以上断层,对10m以上的断层在未查清其导富水性情况下,要留设防水煤柱。

(二)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等构造时,地质测量科结合超前物探资料探水前进。

探水警戒线与断层、裂隙(带)等断煤交面线的距离要按照防隔水煤柱要求计算,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

断层位置准确时,探水警戒线要求不少于60m;断层位置推测时,探水警戒线要取100m。

如果前方有水,要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要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否则,不准施工。

第五十四条防、探封闭不良或未封闭的钻孔、水井水:

工作面穿越、接近封闭不良或未封闭的钻孔、水井时,矿地质测量科要提前采取封闭钻孔、留设煤柱或井下探水等措施,解除水害威胁。

要求工作面距钻孔、水井60m处,应首先进行物探,并施工超前探水钻孔进行放水。

第五十五条编制探放水钻孔设计时要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老空及钻孔水设计布置原则:

(一)探放不明老巷、非壁式工作面采空区、越界小窑等不明采空区积水和钻孔水时,钻孔要成组布设,在巷道前方水平及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

保证钻孔不塌孔、不串孔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小终孔平距,施工钻孔至少有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各一个

(二)本矿壁式回采面老空区、已确定回采范围的小窑壁式工作面采空区和老巷积水区,探放水钻孔布置参考本条第

(一)项,并可做适当调整。

(三)老空水探放回次结束标准是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或钻孔总水量无变化时,方可结束老空水探放工作。

(四)探放水结束,若钻孔终孔平距和垂距较大,为防止局部空区积水存在漏探可能,掘进施工期间必须执行小钻短探。

二、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钻孔,必须保证巷道下方布置有钻孔,且控制巷道底板的钻孔不少于2个。

三、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含水层水在煤层中禁止探放,如确实需要,要先建筑防水闸墙,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煤巷上山掘进施工探放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

双巷要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以保证有水情危害时,人员可安全撤离现场。

第五十六条井下探放水要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单独使用小钻探放水。

第五十七条探放水钻孔施工期间,各业务部门要按《大平矿探放水闭环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分管责任区内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五十九条探水钻孔施工期间,发现煤岩壁松软、片帮、来压或孔内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减少、顶钻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及时向调度中心、地质测量科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探放老空水前,矿防治水人员要首先查明和分析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水钻孔见空后,孔内涌水量大于15m3/h以上时,当班瓦检员监视放水全过程,地质测量科人员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或涌水量正常为止。

钻孔施工至老空期间,瓦检员要及时检查钻孔周围空气成分,当钻孔周围米范围,距迎头或巷帮~米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距迎头或巷帮米外瓦斯浓度超过%时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要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中心,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钻孔放水前,地质测量科应当估计空区内积水量,根据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要求钻孔施工人员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地质测量科设专人观测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观测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并向调度中心报告。

第六十二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疏放水钻孔附近进行其它施工时,不得影响钻孔的正常疏水工作,当班瓦检人员要加强对钻孔正常疏水量观察,出现水量变化异常,要及时向地质测量科汇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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