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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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汇总

2013年9月6日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表

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合约标的债

可交割国债合约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报价方式百元净价报价

最小变动价位0.002元

最近的三个季月(3月、6月、9月、12月中的最近三合约月份个月循环)

交易时间09:

15—11:

30,13:

00—15:

15

最后交易日交易09:

15—11:

30时间

每日价格最大波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动限制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3%

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TF

上市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

乘数为10000。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

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最低保证金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5%。

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

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

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1

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采用实物交割。

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

手。

附件1

关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最新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3,178号)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现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13年9月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

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

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4,。

五、相关费用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其他事项另行公布。

2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确保国债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

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2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02元的整数倍。

3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F。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二条本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0-9:

15,其中9:

10-9:

14为指令申报时间,9:

14-9:

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30(第一节)和13:

00-15:

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

15-11:

30。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五条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

[(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六条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第十七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本合约的交割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

4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3%)。

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乘数10000)

第二十条本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分阶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4%)。

(二)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4,。

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

2(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

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二)进行投机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5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附件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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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

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

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第十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

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7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

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符合交割要求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10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

会员应当在当日11:

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

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

(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第十三条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意向申报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9

第四章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

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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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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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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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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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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