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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九条更新的信息化设备,要按照各单位上报给科技信息部的岗位需求,以及公司所批计划内容直接发给最终使用者,各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科技信息部将把计划实行准确率作为考核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条每年的信息化设备采购以更新为主,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确实不能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信息化设备,逐步实施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新增人员办公用计算机类设备,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新增人员或岗位变动情况,酌情配置。

第十二条每年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将管理人员新增情况报至科技信息部,作为更新办公用计算机的依据;

将符合报废年限的在用计算机列入更新申报计划,并提出性能需求。

第十三条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科技信息部将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根据规划计划处分配的资金额度,按设备更新比例编制完成公司下一年度信息化设备更新计划,报规划计划处。

规划计划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下一年度公司零购更新额度进行总体平衡后,将信息化设备纳入下一年度公司零购更新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年度计划。

第四章 

 

选型与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化设备更新由各单位提出需求配置及性能要求,科技信息部按照中油统一要求选型,物资采购部负责购置。

第十五条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信息化设备的选型应贴切用户需求,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统一型号和标准,方便维修和维护。

主要内容如下:

网络设备:

选用思科、华为、中兴、华三品牌的交换机和路由器系列产品;

PC服务器:

选用联想公司、惠普公司、戴尔公司的系列产品;

笔记本电脑:

正科级以上领导岗位确因工作需要,配置联想Thinkpad系列产品。

其他人员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配置联想品牌系列产品;

台式计算机:

选用联想公司的商用机系列产品;

激光打印机:

选用惠普公司的HPLaserjet系列产品;

电话:

选用TCL或步步高系列产品;

投影仪:

选用爱普生、夏普、索尼公司系列产品;

防爆对讲设备:

选用摩托罗拉、南阳一通公司系列产品;

视频监控:

选用海康威视、北京高博公司系列产品;

无线巡检设备:

选用北京兰德华公司系列产品;

一卡通:

选用中控科技、杭州立方公司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科技信息部负责审核用户需求,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跟踪,检查产品质量和服务。

根据质量、服务和市场变化情况调整设备选型。

第五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的硬件管理负总责。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日常管理及保养,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让设备在空闲时长期处于工作状态,不得人为损坏,不得在设备上堆压重物,避免强光照射设备表面,让其处于通风环境下;

(二)非连续运行设备养成人走关机的良好习惯;

(三)用于个人办公的信息化设备,均归个人负责保管。

领用(退回)任何设备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原则上只能专人专用。

非必要时,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单位人员)。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机器上进行任何操作;

(五)严禁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配件及设备加入到本单位内部的信息化设备或网络中。

第十九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的人员必须进行等额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任何信息化设备硬件进行拆卸或改动。

第六章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立即向科技信息部帮助热线(xxxxxx)申请维修。

第二十三条经科技信息部技术人员确认需要维修硬件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按照信息化设备维修流程,填写《信息化设备维修单》,本单位审批后提交科技信息部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科技信息部负责公司信息化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在收到正式维修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维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属地单位须建立《信息化设备维护台账》,台账内容要详细记录设备维修及配件更换情况。

因属地单位维护或保管不当,导致信息化设备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为保护知识产权,新购入办公计算机设备如未随机安装正版操作系统(Windows的商业版Bussnies、专业版Professional、企业版Enterprise或旗舰版Ultimate),不允许该设备接入公司网络,科技信息部不提供任何维护服务。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及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一)信息化设备购置由科技信息部统一报公司申请专项资金采购;

(二)信息化设备维修费从公司每年度下达的网络维护费中列支,由科技信息部统一管理;

(三)信息化设备维修费仅用于全公司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维修,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键盘、鼠标等维护费用由各单位、各部门承担,在低值易耗品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因未尽到保管职责而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或丢失,所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属地单位承担。

第八章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条当信息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废处理:

(一)使用年限超过6年(暂定)的;

(二)因技术更新或超过使用年限造成性能降低,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因产品质量原因,故障率较高,不能正常运行,又无法改造利用的;

(四)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以上,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第三十一条报废手续

(一)需报废的信息化设备由使用单位按公司资产报废相关流程办理;

(二)科技信息部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信息化设备报废鉴定时须登记报废设备详情并进行客观鉴定。

第三十二条报废处置

(一)凡经批准报废的信息化设备,须经科技信息部鉴定后,统一交物资采购部,严禁各单位自行处置;

(二)各单位交回的已报废信息化设备,要保持完整,不得私自拆卸或挪作它用;

(三)报废信息化设备上交前,由使用人负责备份设备内存储的有用数据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彻底删除。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1.《具体事项考核细则》

2.《信息资产清单表》

3.《信息化设备维护台账》

4.《信息化设备维修单》

附录1

《xxxxxx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具体事项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条款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第七条

属地单位负责在科技信息部的指导下建立《信息资产清单表》(内容包括:

资产名称、资产类型、安全级别、所在位置、用途、责任人等)。

属地单位未按要求建立《信息资产清单表》,处罚属地单位1分/次。

第九条

更新的信息化设备,要按照各单位上报给科技信息部的岗位需求,以及公司所批计划内容直接发给最终使用者,各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各单位更新的设备要按照上报的岗位需求进行分配,挪作他用的,处罚该单位0.5分/次。

第十二条

每年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将管理人员新增情况报至科技信息部,作为更新办公用计算机的依据;

科技信息部将符合报废年限的在用计算机列入更新申报计划,并提出性能需求。

各单位未按时间要求上报办公计算机更新需求的,处罚该部门0.2分/次。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科技信息部将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根据规划计划处分配的资金额度,按设备更新比例编制完成公司下一年度信息化设备更新计划,报规划计划处。

未按要求编制信息化设备更新计划,处罚科技信息部0.5分/次。

第十五条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信息化设备的选型应贴切用户需求,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统一型号和标准,方便维修和维护。

具体选项参考本条款主要内容。

信息化设备未按照第十五条条款选型范围选型的,处罚责任部门0.5分/次。

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日常管理及保养,并执行以下规定:

(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机器上进行任何操作;

设备使用人在设备长期空闲时设置为待机状态,非连续运行设备做到人走关机,违反本规定,处罚责任人50元/次;

擅自在他人办公计算机类设备上进行非授权操作的,处罚当事人50元/次;

擅自将外来设备加入到本单位内部的信息化设备或网络中,处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元/次。

1

第十九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的人员必须进行等额经济赔偿。

违反本条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处罚该部门0.2分/次/台。

2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任何信息化设备硬件进行拆卸或改动。

擅自拆卸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件的单位或个人,处罚该单位或责任人50元/次。

5

第二十三条

经科技信息部技术人员确认需要维修硬件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按照信息化设备维修审批流程,提交科技信息部进行维修。

未按信息化设备维修程序进行报修,处罚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0.3分/次。

6

第二十四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公司信息化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在收到正式维修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维修及解决方案。

违反此规定,处罚科技信息部0.2分/次。

7

属地单位须建立《信息化设备维护台账》,台账内容要详细记录设备维修及配件更换情况。

属地单位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化设备维护台账》,处罚属地单位1分/次。

16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及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违反此规定,处罚科技信息部0.5分/次。

17

第三十一条

报废手续:

(一)需报废的信息化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科技信息部鉴定;

未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并报科技信息部鉴定的,处罚设备使用单位0.2分/次;

未对信息化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的,处罚科技信息部0.2分/次。

18

第三十二条

报废处置:

报废的信息化设备,未按规定交回物资采购部或挪作它用的,处罚该单位0.1分/次;

信息化设备报废上交前,须备份设备内的有用数据,删除敏感信息,违反本规定处罚使用人100元/次。

21

其他条款

本办法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条款

违反有关条款,一次处罚个人50-200元,处罚所在单位绩效0.5-2分。

附录2

信息资产清单表

编号:

-HJ01//

单位简称部门简称表单号填表日期序号

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型

安全级别

所在位置

用途

责任人

数据类型

系统类型

注:

“用途”栏必须描述清楚。

附录3

信息化设备维护台账

-//

单位简称部门简称填表日期序号

设备名称

维护人

维护日期

维护内容

备注

附录4

信息化设备维修单

报修单位

 

报修人

联系电话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

故障现象

报修单位领导确认 

维修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维修人

年月日

科技信息部确认:

报修人确认(领取设备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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