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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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

 

1总则……………………………………………………………………………

(1)

2治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7)

4申请和受理程序………………………………………………………………(7)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9)

6产品抽样与检验……………………………………………………………(10)

7审定与发证……………………………………………………………………(11)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12)

9许可证收费方法………………………………………………………………(13)

10附则……………………………………………………………………………(15)

附件1:

第二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15)

附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6)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19)

附件4: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1)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抽样单……………………………………………(32)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第二批)…(33)

附件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方法……………(35)

附件8: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5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

1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为:

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物资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非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第二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范畴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时,另行通知)。

1.5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标准分为

级。

取得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够生产

级产品,取得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够生产

级产品,取得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

级产品。

2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具体职责为:

负责组织起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

510110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设在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

510110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设在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

116021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设在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万新村

邮政编码:

300162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

(设在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701号

邮政编码:

730030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玻璃瓶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设在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

邮政编码:

610041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路运输包装检验站

地址:

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

100081

检验能力:

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

210029

检验能力:

集装袋、柔性集装袋、瓦楞纸箱、木箱、木琵琶桶、纸桶、胶合板桶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

650223

检验能力:

集装袋、柔性集装袋、瓦楞纸箱、钙塑瓦楞箱、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

云南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3号

邮政编码:

650034

检验能力:

瓦楞纸箱、纸桶

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3号

邮政编码:

650034

检验能力:

玻璃瓶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上海市苍梧路381号

邮政编码:

200233

检验能力:

集装袋、柔性集装袋、瓦楞纸箱、钙塑瓦楞箱、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经批准承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任一检验机构检验。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法人名称、经营范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

3.2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颁发的定点证书;

3.3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4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6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制度;

3.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程序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3按标准要求应作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4.1.4条款3.2的定点证书复印件三份。

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级别,每个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赶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关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有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同意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能够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8)。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关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级别以下的新的产品规格,不再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级别以上的产品规格,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2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程序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提交型式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书。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4)。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平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样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打算,并提早通知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刻一样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方法》(见附件7)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打算要求。

5.2.5关于已受理申请,但不同意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6关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关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合法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及时送交企业一份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关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同意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关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纳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产品类别、申证单元、规格、级别,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审查部。

7.3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综合评审,按照综合评审情形,制定按比例抽查的抽查打算,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

抽查情形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实,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定点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

8.1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缘故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要紧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获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讲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3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3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品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猎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许可证收费方法

9.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治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咨询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咨询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治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方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治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X)XX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讲明。

10.3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第二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

序号

产品类别

申证单元

级(类)别

1

复合包装

钢塑复合桶

Ⅰ、Ⅱ、Ⅲ

2

塑料容器

集装袋(载重500~3000kg)

柔性集装袋(载重大于3~10t)

钙塑瓦楞箱

3

纸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危险品包装用重型瓦楞纸箱

A、B、C

危险品包装用纸桶

4

木容器

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

Ⅰ、Ⅱ、Ⅲ

木琵琶桶

Ⅰ、Ⅱ、Ⅲ

胶合板桶

Ⅰ、Ⅱ、Ⅲ

5

玻璃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复合包装

产品

钢塑复合桶

生产工艺设备

外防护钢桶:

1.剪磨设备(开卷机、轧平机、剪板机、磨边机)

2.焊接设备(点焊机、缝焊机)

3.卷边设备(顶盖预卷边机、卷封机)

4.桶身整形设备(卷圆机、扳边机、滚筋机、涨筋机)

5.涂装设备

6.冲压设备

7.封闭器成形设备

塑料内容器:

1.混料设备

2.塑料成型设备

3.空压机

4.冷却系统

(注:

企业外购塑料内容器时,此项不考核)

检测设备

1.气密试验设备

2.液压试验设备

3.跌落试验装置

4.堆码试验装置

5.游标卡尺

6.钢尺

塑料容器

产品

集装袋

柔性集装袋

钙塑瓦楞箱

生产工艺设备

1.抽丝设备

2.编织设备

3.缝制设备

1.钙塑瓦楞板生产设备

2.压痕开槽印刷设备

3.粘合装订设备

检测设备

1.熔融指数测试仪

2.拉力试验机

3.天平(精度0.001g)

4.起吊装置

5.跌落试验装置

1.游标卡尺

2.钢直尺

3.压力机

4.拉伸试验机

5.压缩试验机

 

3.纸容器

产品

危险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危险品包装用重型瓦楞纸箱

危险品包装用纸桶

生产工艺设备

1.自动瓦楞生产线(注:

企业外购纸板,不考核)

2.压痕开槽印刷设备

3.粘合装订设备

1.卷桶机

2.封桶机

3.碾边机

检测设备

1.卷尺

2.钢直尺

3.纸板测厚仪

4.纸板耐破度测定仪

5.电子压缩仪

6.水份测定仪

7.天平

1.钢直尺

2.壁厚千分尺

3.天平

4.跌落试验装置

5.堆码试验装置

4.木容器

产品

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

木琵琶桶

胶合板桶

生产工艺设备

1.电锯

2.其他必要木工机械

检测设备

1.卷尺

2.钢直尺

3.跌落试验装置

4.堆码试验装置

 

5.玻璃容器

产品

危险品包装用玻璃瓶

生产工艺设备

1.玻璃配合料的制备设备

2.玻璃的熔制的热工设备

3.玻璃容器成型设备

4.玻璃容器的退火处理设备

检测设备

1.偏光应力仪

2.冷、热水槽及温控仪

3.水浴锅

4.温度计

5.量杯、滴定管等

6.高压釜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品

产品检验规则

附件3-1

复合包装钢塑复合桶产品检验规则

1受检产品

盛装危险化学品用钢塑复合桶。

2检验依据

QB/T1233-1991《钢塑复合桶》

3抽样方法及数量

3.1审查组在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时,同时进行抽样工作,抽取申证单元中的1种产品。

3.2从企业的成品库中或生产现场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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