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章程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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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章程议事规则

业主公约

为加强普罗旺世小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卫辉世普罗旺世小区

  座落位置:

卫辉市比干大道与太公路交叉口向南50米(财政局南隔壁)

  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 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户外墙面、屋顶面、公共平台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力系统、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门锁、对讲系统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园区大门、消防通道门、各类池井、照明设施、道路、绿地及绿化物、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安全监控系统、供电设备、电子门禁、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喷泉设施、自行车棚等。

第六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相邻业主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动物的饲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本小区只限于猫、狗和观赏鸟这三种宠物的饲养,且猫狗数量最多不超过各一只,不准饲养凶猛、高大及有碍卫生的动物,以免影响卫生,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2、宠物外出时请主人看管好,勿使随便乱跑,以免惊吓儿童老人等其他业主,且要及时清除宠物的排泄物,以保持环境的清洁,违者将按违约处理。

3、如您的宠物叫声、气味妨碍或干扰他人,您在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请立即将该宠物送离小区。

4、因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由该宠物的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5、宠物的监护由其主人自行监护,如发生意外,其主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十六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2、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九条 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的,有其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公约进行通知、规劝、制止,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4、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约通过

  本公约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公约对本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三条 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卫辉市普罗旺世小区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及任期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罗旺世小区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______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及任期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

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名。

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树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网络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实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的___月___日和___月___日。

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四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

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

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

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罗旺世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是经物业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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