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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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

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Ⅰ级站6<V≤20

Ⅱ级站1<V≤6

Ⅲ级站V≤1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V≤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

25

12

15

12

民用建筑

10

15

6

8

6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5

注: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式中,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8Ⅲ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室温不应高于45℃;

5.至少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

6.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Ⅱ级站1<V≤3级别的规定。

Ⅲ级站的延伸形式便民点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瓶库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2米,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800平方厘米。

2.9在供应站的防火间距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3安全设施

3.1供应站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

3.2供应站的瓶库采用封闭式建筑的,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计算,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气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

通风口不应小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宜为对流通风口。

3.3供应站的瓶库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具8kg干粉灭火器,但不应少于2具,设置点不应少于2处。

门卫(管理室)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应急抢险器材。

3.4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防爆、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

4.瓶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供应站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供应站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3.5供应站的瓶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6站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低矮植物。

4运行管理

4.1运瓶车入站应配带防火帽,并按规定要求堆放气瓶。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气瓶应单层堆放,并应留有通道,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4.2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4.3任何人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等易产生火花物品进入生产区,工人上岗的工作服和鞋应防静电。

4.4钢瓶搬运过程中严禁有砸、滚、碰、摔等现象。

4.5供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泄漏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4.6供应站内灭火器、防爆电气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4.7供应站内应有钢瓶检漏设备和适用于防爆场所的维修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8管理、操作人员应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和维修知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9Ⅰ、Ⅱ供应站至少应设置1台符合防爆要求直通外线的电话,且应有人24小时值班。

Ⅲ级供应站非营业时间或夜间瓶库内不准存放液化石油气满瓶。

5用户服务

5.1供应站应设置合格的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按规定定期送检,经检验合格后使用。

供应站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和服务人员。

5.2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方面知识的学习。

5.3供应站应当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同时建立收取、送检钢瓶和出售的瓶装液化气的统计资料和台帐。

5.4供应站应当制定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向用户公布投诉电话,用户投诉处办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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