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真性视角下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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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真性视角下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

原真性视角下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

阮仪三李红艳

【摘要】近年来,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事业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在保护实践中却出现了种种误区,产生了大量的“建设性破坏”。

原真性是遗产保护的一条基本原则,对原真性理解差异会对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带来直接的影响。

该文通过回顾国际上关于历史古迹修复

的思想渐进过程,对照《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及《奈良原真性文件》等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的重要文件,诠释建筑遗产保护“原真性”的内涵,指出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中出现的理念和实践误区,探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建筑遗产原真性保护创新

原真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之一,在我国,虽然原真性原则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得到公认,但是,对它的理解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原真性”理念指导下的保护实践也存在诸多争议。

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

两个多世纪以来,欧洲对于原真性原则争论不断、研究不断,在不断的争议中,产生了比较成熟的保护理论与学说,对我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西方建筑遗产保护原真性认识的渐进过程

20世纪以前,原真性并没有在城市遗产保护运动中被认为是关键的概念,但是,对于古建筑的修复方法却存在着很大争议(图1)。

19世纽中叶,对于建筑遗产保护,欧洲主要有两种互相对立又影响深远的学说:

一种是反干预的(Anti-interventionist),即历史性修复,基本在英国,代表人物是英国艺术理论家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1819年-1900年),认为古建筑是匠人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文脉中完成的独一无二的创作,不应用新的物质手段干预它的原有状态,当代的干预会带走历史的痕迹而使历史失真;另一种是主张干预的(lnterventionist),即风格性修复,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厄杰纳·维奥莱一勒一丢克(EugeneViolbt-le-Duc,1814年-1879年),可以理解为现在的人对过去事实完整而客观的呈现,赞成以必要的物质手段介入来保护历史建筑。

勒一丢克和拉斯金作为两种思想的代表人物,阐述了他们深刻而精

辟的见解,法国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如巴黎圣母院等,是按照勒一丢克的风格性修复原则去保护的,给后人留下了建筑艺术的精品。

拉斯金从历史和岁月的角度强调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状态,不主张人为的干预,体现了他忠于历史的态度。

20世纪初,阿洛瓦斯·里格尔(AloisRiegl),作为艺术历史学家、博物馆馆长和维也纳的保护管理者,在其着名的论着《纪念物的现代膜拜》中,从哲学、历史和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古迹保护,他辨别古迹遗址的各种价值,认为“历史价值”(Historicalvalue)是具有时间特定性的和记录性的:

岁月价值(Age-value)包含时间的持续性,从最初状态到不完整的状态和每天的磨损。

历史价值和岁月价值都与时间息息相关。

同样,艺术价值(Art-value)也与时间有关,它追求艺术形式,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审美取向来决定如何保护或修复。

使用价值(Use-value),通过维持或改变古迹来满足现在功能上的要求。

新奇价值(Newness-value)则指功能上的完整性,是重新建造的那种崭新的状态。

里格尔强调要“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恢复”(Restoration),他认为恢复有可能是武断的、误解的,岁月价值不依靠历史知识和艺术价值,岁月本身就显示出其价值。

它将纪念物(Monuments)分为“目的性的”和“非目的性的”,认为目的性的建筑主要强调其活着的纪念价值,并不注重其岁月价值,相反,任何衰败的迹象会减弱它的纪念价值:

“非目的性”的建筑遗产作为历史性的物体,不是为纪念而建的,更在意其随着岁月的流逝所具有的岁月价值。

里格尔从建筑遗产的价值特性本身去剖析,客观地对待历史和现实,对后来的建筑遗产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意大利教授、建筑师波依多(CamilloBoito)是意大利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应该是“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保存(Preservation),他指出,古迹或遗址需要考古上准确的挖掘和记录,哪怕一点点痕迹都可能对以前的知识有所贡献。

但是,这并不排出一定比例的恢复。

考古遗址需要稳固与加固,只要后加的支撑部分没有假装模仿原物,那么,碎片式的遗存可以被重新组合。

至于现有历史建筑,除非他们被加固或维修过,否则他们迟早要变为废墟。

“图片式”的恢复是要保持外表的完整无缺,但是,通过现代技术可以进行内部结构支撑。

波依多认为法国的“干预”措施和英国的“反干预”理念在现实世界面前都显得过于武断和抽象,波依多的主张被意大利建筑师、工程师大会所采纳,用一种递减的选择次序来表达:

“加固一幢建筑优先于维修它,维修优先于恢复。

任何现代的干预都应该能被发觉或标记;更新或附加部分应被看作结构的整体组成部分:

任何被移掉的碎片或要素应被仔细记录,并且,如果可能就原址保存”。

波依多主张尊重每一个案例的特殊性,根据资深专家磋商后建立的原则和程序去实施保护。

这一观点于1931年在雅典被第一个国际建筑师及技师历史古迹会议所认可。

意大利的乔瓦诺尼(GustavoGiovannone)改写并补充了波依多的理论,在起草《雅典宪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强调“有见识的批评”的重要性,可以阻止错误的发生,避免丢失特色和历史价值,同时也认可现代技术和材料的合理运用。

1931年在雅典举行的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The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是第一份有关历史保护的国际文件。

《宪章》指出:

“对于古迹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并应采取步骤寻回任何可以恢复的原始细节,用于修复的新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可识别的”。

这里第一次提出古迹修缮中的“可识别性”原则,《雅典宪章》不但关注历史古迹本身,同时也考虑了古迹周边的物质和文化环境,但是并没有涉及原真性问题。

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国际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被认为现代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字。

《威尼斯宪章》强调历史古迹的原真性原则,指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宪章第九条指出“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

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在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

《威尼斯宪章》中关于古迹保护与保存的原则问题,在国际上取得共识。

1972年11月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古迹遗址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单必须通过“真实性检验”。

1994年11月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专家会议上通过的《奈良原真性文件》(The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肯定了真实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

指出:

原真性是价值判定的根本因素,在所有关于文化遗产的研究、维护与修复中,对于原真性的理解都扮演着最基本的角色。

根据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背景以及随时间的演进,对原真性的评判可能与大量的信息来源有关,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利用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场所、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的因素。

对这些信息来源的利用,可以使被评判的文化遗产在特定的艺术、历史、社会与科学的范畴加以详细阐述。

1996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召开了以美国文化遗产保护真实性为主体的研讨会,并发表了《圣安东尼奥宣言》,论述了真实性与文化认同、历史变迁、物质材料、社会价值和绎济价值等方面的关系。

欧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历史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其发展进程、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历史古迹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中国建筑遗产特征及对“原真性”的认识

目前,《威尼斯宣言》和《奈良原真性文件》已成为国际上关于原真性问题的权威性文件。

《威尼斯宣言》明确指出: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威尼斯宪章》是多个国家联合制定的国际性文献,它要求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文化背景去遵守宪章中所规定的原则。

中国古建筑的特色是木结构建筑,上至宫殿庙宇,下至店铺民居,大量采用木材建造,数千年来,形成了集功能、结构和艺术为一体的中国木结构建筑的独特魅力。

但是,木构建筑易糟朽、易虫蛀、易失火、易变形,如果不能采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维修和保护,难以长久保存。

有人认为它有别干欧洲的砖石建筑,对《威尼斯宣言》提出质疑,认为:

“东方的木结构古建筑,不可能像希腊罗马那样露天保存古建筑残址。

由于结构的特点,如要修复,也很难做到像嚣方那样,将新修的部分标明修缮的时间,与原物保持明显的分界,称之‘留白’。

木结构建筑霹天很快就会墙倒屋塌,彻底毁掉,也就谈不上保护了。

所以木结构古建筑只能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修复”。

事实上,原真性不仅包括建筑的初始状态,而且包含岁月在建筑上所留下的印迹,如果完全复原会丢失重要的岁月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

清华大学的陈志华教授认为“在西方主流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价值观、原则和方法中,看不出他们是仅仅从石质建筑的维修中引发出来的。

它们讲的是一般的、基本的理论,与建筑的材料、构造等等没有关系”。

木结构古建筑并不是中国独有,在北欧等木材资源丰富的国家也有大量木结构建筑,国际上也在探讨研究关于木结构古建筑的保护问题。

1994年3月ICOMOS国际木结构委员会在日本曾就此问题讨论,并且在1994年5月制定了关于《木结构文物建筑的保护标准》的草案,文中指出:

“原则上原有构件应尽可能多地保存还存在的材料。

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根据《威尼斯宪章》第十一款的原则,‘复原’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这种复原不是把原有的古建筑推倒重建,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原有材料的前提下的复原,“必须使新更换的构件或构件局部与原有的有所区剐,可以辨认”。

可见,木结构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事实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遵循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是与“原真性”原则一脉相承的。

文物古迹的原状为:

“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原真状态既包括建筑物在最早的建造年代所处的状态,也包括后来对它的修缮,经过时间的冲刷所留下来的有价值的历史信息。

如杭州六和塔,始建于北宋开宝三年(970年),建塔的目的是为了镇压钱塘江的江湖。

宣和三年(1121年),毁于兵火。

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僧智昙重建7级,隆兴元年(1163年)建成。

后经多次改建和重修。

我们今天所见的杭州六和塔早已不是它最初建造的原始面貌,其砖塔身为南宋遗物,塔刹是元代重铸,外部13层木檐系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重建。

杭州六和塔随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迁和改动的面貌,虽不是最初的、原始的,但它却是历史的、真实的。

建筑遗产的真突状态,是人根据各种真实的历史信息对文化遗产所进行的评估,《奈良原真性文件1994》提出原真性的判断依据是:

“根据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背景以及随时间的演进,对原真性的评判可能与大量的信息来源有关,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利用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场所、精神与感情,以及其它内在或外在的因素”。

根据各种真实的信息来源,判断文化遗产的建造年代及各个历史时期的真实状态。

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判断,是人对历史的认识,它与人的知识、当时的技术条件有关,对原真性的认识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

同时,判断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主观因素,因此需要多学科专家的集体决策,并保证判断依据的原真性。

3近年来中国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实践误区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大量修建仿古建筑,欧式建筑,有的商家将古建筑整体搬迁,即进行所谓的“异地保护”,更多的地方打文化旅游的牌子,再现历史文化。

这样不但不能真实地反映历史信息,有时甚至会歪曲历史,给人以误导。

仿古建筑

有些地方在主体古建筑周边建设“仿古”式建筑并力求作旧,使其与主体古建筑浑然一体,其实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混淆了真与假,鱼目混珠。

“把真的古董突出出来,不要用假古董把它淹没掉,这是有道理的,是很重要的”。

在古建筑周边的新建筑应当注重与老建筑的融合,在建筑体量、比例、色彩等方面与主体建筑相统一,是对古建筑的衬托,而不是完全的复制。

建设时应在视觉上与主体古建筑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留存古建筑真实信息的需要。

过于强调视觉的统一,营造虚假的历史布景,反而会让人在心理上感受不到历史场所精神,丧失了历史的原真性。

中国古代建筑十分讲究比例尺度和空间关系,可是现代生活,尤其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在追求文化意境的同时谋求获得最大利润,最大容积率,导致建筑作得过大、过胖、过高,虽然在屋顶、门窗等处采用了传统符号,但整体比例失调,歪曲了中国传统建筑的美感。

现在社会上到处搞旅游、商业,有时要建一座商业建筑,由于缺乏历史模版,却运月佛殿、寺庙的建造手法,产生不伦不类的仿古建筑。

复原与重建

在历史遗址上或在新位置上复制式的重建,片面追求形式,“充其量也只是风格形式的佳作,是现代的模仿作品,丝毫没有历史见证作用”。

相反,由于重建必然参杂很多人对历史的主观判断,现代人对历史工艺模仿也不能保证完全准确,会影响下一代人对历史的解读,对当代人也会产生误导。

比如徐州沛县修建了一条仿古商业街,名为汉街,其实中国在汉朝是以“市”为商业交易场所得,唐朝以“珏市”和“东市”为商业贸易中心,直到宋代才出现了商业街的形式,汉街又从何而来呢?

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科学的,也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因此,人们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就进行复原和重建。

搬迁保护

建筑不同于一般的文物,它具有场所性,它所处的环境赋予它精神内涵,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搬迁不是保护。

《威尼斯宪章》第七条指出:

“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在搬迁过程中,首先失去了场所的原真性,而且在搬迁过程中必定会丢失一些历史信息,建筑构件在拆卸、复原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

但是,“现在面临的客观现实,又残酷地逼使我们不得不把搬迁作为文物建筑保护的一种办法来选择”;宁波前童是一个保存完好的历史古镇,其中有一幢建筑很特别,就是位于古村的宰相府(图2),它是从外地搬迁过来的建筑,虽然建筑风格上与周边建筑有较大差异,但是在古镇中整体上比较协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威尼斯宪章》提出:

“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该古迹”。

可见,古迹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搬迁的形式。

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发现,有太多的“特殊情况”,有些建筑在当地完全可以得到保护,可是很多情况下,地方不愿意出资去抢救一栋老房子,热爱老房子的人却无财力和权利去保护。

对待建筑遗产的搬迁,我国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制止现实中过度随意的现象。

4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途径探讨

维护对木构建筑的保护至关重要

中国的木结构建筑需要“三年一小修,七年一大修”。

梁思成先生在设计修葺孔庙建筑时发现,孔庙建筑“二千余年间,从未间断的在政府的崇拜及保护之下:

无论朝代如何替易,这庙庭的尊严神圣却永远未受过损害:

即使偶有破坏,不久亦即修复。

在建筑的方面看,由三间的居堂,至宋代已长到三百余间,世代修葺,从未懈弛:

其规模制度,与帝王相埒”。

无论足砖石建筑,还是木构建筑,都需要维修,当然,木结构古建筑的确存在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的特点,但是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

中国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文化大革命等几次重大社会变革,房屋长期处于无人维修的状态,任其遭受风吹雨打,自然枯萎。

英国艺术理论家约翰·罗斯金形象地道出了至关重要的道理:

“在它松散时,用铁箍把它箍起来;不要介意辅助措施的难看,拄着拐杖总比失去一条腿要好:

在这样维护时,要充满敬意,要持续不断”。

我们需要的是花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去维护我们的木结构古建筑。

修复要以“原真性”为依据

《威尼斯宪章》强调文化遗产修复的科学态度,提出“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避免主观臆断。

同时强调“修复”的可识别性至关重要,其中第十二条指出“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

对待文化遗产,不求其完美,但求其真实,我们必须把最真实的信息留给后代,我们这一代人对一座文化遗产可能有一种理解,可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也许我们的后代对它有另一种认识。

因此,在修复过程中,在倮证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原材料,如果使用新材料,那么它应该让人能够识别原有的和新加的部分,而不是以假乱真。

西塘古镇经过保护性修复,但其中的建筑没有整饬一新,而是保持了原有的古朴风貌(图3)。

复原、重建应当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对文物古迹的重建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有充足的理由才可以重建,当然,重建的建筑可能具有宗教、旅游、景观或艺术价值,但它不可能获得承载于原有建筑中的历史原真性。

约翰·罗斯金强调属于建筑生命的东西是不可能复原的,在《建筑的七盏明灯》中他写道:

“只有工人的手和眼才能赋予的那种精神,永远也不会召回。

在另一个时间,也许会赋予另一种精神,那是就成了一幢新建筑;然而其他的手和思想是无法召唤和控制已逝的工人的精神的”。

带有真实信息的建筑会让人体味到它的历史,它的饱经沧桑,它的荣耀与屈辱。

复原的新建筑在形式上可能很完美,可是在拆除老建筑的时候,也将建筑所拥有的古老精神一同拆除掉了,千百年后,它也可能成为文物,但它所代表的精神却很模糊,因为它试图展示建筑古老的灵魂,但是它做不到,因为它是由新一代的人所建的。

位于陕西靖边的夏国都城统万城,在饱经1600年的人为破坏与风侵雨蚀后,仍然部分保留了其原始风貌,是一个消逝了的民族遗留给历史的特殊见证(图4)。

当然,我国也有一些重建的实例,如中国四大名楼滕王阁、黄鹤楼、岳阳楼、鹳雀楼,都是按旅游景观的需要和使用的要求重建的,历代修,历代建。

滕王阁“自唐永微四年(公元653年)开阁以来,至1989年期间历经1336年,重修重建29次”。

但是滕王阁的重建,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根据每一代人对滕王阁意境的不同理解,不断地再思考、再创造。

位于山西永济蒲州古城的鹳雀楼是运用现代施工技术和建筑材料复建的仿唐式高台楼阁,它的复建“不仅是施工的创新,而且也是建筑艺术再创作的过程”。

同样,日本的伊势神宫自公元690年起每20年复建一次,是由于宗教的需要,它是里格尔(Riegl)所指的“目的性”的建筑,更注重建筑的完整性,而不是岁月的痕迹。

可见,对于不同的使用性质应采取不同的方法,不能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景观以及寺庙建设混淆了。

留存建筑遗产的原真性,促进新建筑的创新

我们今天强调保护的原真性,是为了把真东西留给后代,我们应创作我们时代的建筑。

中国有句古话“知古而通今”,古代建筑有它的语言和秩序,我们必须首先学会它、理解它,首先要遵从它的法则,然后再去求变化、求创新。

对此,前人已经给我们做出了榜样,山东孔庙碑亭前的碑亭,历代皇帝都去朝拜,13个碑亭各具特点,宋、辽、金、明、清代各个时代的都有。

他们没有简单地复制,而是在每一朝代都建造属于那个时期的建筑。

今天,在中国城市中,也有一些优秀的建筑,运用不同的手法,吸取传统的建造法则和现代的设计理念,都有很成功的一面,如中国十大建筑,它们用中国和外国传统语汇,如比例、尺度、色彩、空间的布置等,来表达新的建筑。

上海金茂大厦,有中国古塔的神韵;上海电视台,展示了“大珠小珠落玉盘”的意境。

最近,着名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先生设计的苏州博物馆新馆,没有刻意模仿古建筑,而是运用了苏州传统建筑的尺度,江南园林的组织方式,让现代建筑与传统城市和谐对话。

人们一眼就能看出它是新建筑,然而它在苏州忠王府拙政园旁却又不显突兀,建筑没有过多使用华丽、铺张的色彩,只是以苏州最具代表的黑、白两种颜色作为整个博物馆的基本色调,博物馆所采用的三角形元素,是以纵向为一、横向为二的比例,是借鉴苏州屋顶的传统比例。

苏州博物馆新馆是苏州的,也是贝氏的,它很好地运用了中国的传统手法,是“中而新,苏而新”的建筑,这就是现伐建筑创新所追求的传统与现代的结合。

贝聿铭先生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希望苏州博物馆的设计,能激发正在大兴土木的中国,使中国既不会沦为仿古建筑的奴隶,也不会成为蹩脚的西方建筑模仿者,而是能及早找到自己的建筑道路”。

中国古代建筑无论在形式、结构、功能还是艺术上都有独到之处,也反映了当时辉煌的东方人类文明,古城丽江在经历大地震之后竞能岿然不动,令人叫绝,中国古建筑确实有许多值得现代建筑师学习的地方。

目前,虽然中国经济还不及西方发达国家,但是,我们不能一味抄袭,在中国有限的城市用地上建设大量欧式建筑,却不能把有限的资金和土地用来弘扬我们自己的文化,这是否反映了一种民族自卑感呢?

我们在不停地学习西方,却总是跟不上脚步,其实真正能够流芳百世的中国建筑应该缘于我们自己的文化,我们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领会中国文化,去提取中国古建筑的精华,创造中国现代建筑。

我国古建筑保护的先辈林徽音先生十分重视新建筑的创新,她在1953年“关于首都古文物建筑保护问题座谈会”上指出:

“保护古文物建筑是为了新建筑的创作设计从古建筑身上吸取营养,寻觅创作的灵感,感受古老建筑艺术的魅力,提炼其有益的精华,用到新建筑的创作中去”。

今天,当我们的城市在快速发展的时候,赋予当代建筑师许多的创作机会,我们应不负前辈的期望,走好我们的建筑创作之路。

结语

在《威尼斯宪章》提出以前,欧洲也经过了“风格性修复”和“历史性修复”的激烈斗争,但是今天,《威尼斯宪章》已经成为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普遍接受的准则。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快速的经济发展时期,当人们满怀自豪地“保护”文物古迹的时候,却没有意识到,由于对“原真性”这一基本价值观念的误解,有些地方的“保护”结果却是在扼杀历史。

科学的保护理念对我国遗产保护至关重要,有了正确的理念才会有正确的行动。

对待中国的木构建筑,最重要的不是一遍又一遍的重修,而是一天又一天的维护。

时代不断地前进,我们要有我们这一代人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们要正确对待古人的遗产,创造属于我们时代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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