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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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23 发布人:
张涛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经费的构成
1.纵向科研经费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教育部项目经费、科技部项目经费、国家攀登计划项目经费、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专项基金项目经费等。
(2)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经费、省教育厅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
是由学校教研部门或教师个人与社会法人、自然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是学校从事业费中核拨的各类项目的配套科研经费。
4.校内各类基金项目经费
包括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青年科研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创新基金、科研成果孵化基金,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以及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经费等。
第二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户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否则其课题将不视为学校管理的课题。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勤俭办事业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
1.为鼓励多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从事业费中对获批立项资助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按到账经费的1:
1.2和1:
0.7进行配套;学校配套后经费仍不足1万元的,学校补足1万元;对获批立项资助的市厅级重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
0.5进行配套。
2.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对获批厅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及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
1比例进行配套。
3.学校对按计划申报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的各类科研项目),获批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给予1万元的配套资助;计划外申报并获批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不予配套,但同时鼓励申请学校校本项目以获得学校的资助。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审批
1.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处后,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建立科研经费账户。
2.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的经费包括外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外拨经费随到随拨,学校配套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计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每半年审批、核拨一次。
3.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4.项目负责人报账时须凭项目经费审核表,经科研处审核、签字,并按学校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支用手续。
第六条科研经费开支使用的范围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研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1.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印、印刷费。
2.与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调研所需的差旅费、会务费。
3.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临时工工资、加班费用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补助。
4.为完成本项目而邀请专家讲学、咨询的费用。
5.使用计算机为辅助手段所必需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费和上网费。
6.项目阶段性成果评审费,成果完成时的鉴定费、出版费、版面费等。
7.项目开展研究必要的少量外事活动接待费用。
8.经批准购买的项目所必须的其他物品费用。
9.为规范大额配套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学校特作如下规定:
项目配套经费在21--40万元/项的,项目组购买仪器设备等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的经费应不少于该项目配套经费的50%;配套经费在41--60万元/项的,项目组购买仪器设备等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的经费应不少于该项目配套经费的60%;配套经费超过60万元/项,项目组购买仪器设备等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的经费应不少于该项目配套经费的70%。
第七条科研处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等,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予报销,且其开支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该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但课题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条科研经费原则上在课题费用使用70%时,暂缓报销。
其余部分费用需到该项目结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4.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者;
5.因结项需要,需预留经费者;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1.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全面掌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2.实施科研经费年度检查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各院(系、部、室)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各院(系、部、室)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对不能按时报送材料者,科研处有权冻结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组特聘校外人员的费用限额规定
1.项目组研究工作一般应由项目组成员完成,但由于项目组任务的专业所限,需特聘校外专家或其他劳务人员参加的,必须在计划任务书和协议合同书中有明确的预算专项,经科研处审批,财务部门审查后方可支付酬金。
2.酬金支付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级
别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劳务人员
酬金标准
200元/天
150元/天
100元/天
60元/天
30元/天
校外人员酬金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领酬金者,要予以追回并给予冒领者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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