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辨识及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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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辨识及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操作

煤矿隐患辨识及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操作

一、重大隐患的辨识

1、十五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认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依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1、冒顶前的预兆

(1)响声。

岩层下沉断裂、顶板压力急剧加大时,支架会发生很大声响;有时也能听到采空区内顶板发出断裂的闷雷声。

(2)掉渣。

顶板岩石已有裂缝和碎块,其中小矸石稍受震动就掉落。

(3)片帮。

冒顶前煤壁所受压力增加,变得松软,片帮煤比平时多。

(4)漏顶。

破碎的伪顶或直接顶,在大面积冒顶以前,有时因为背顶不严或支架不牢而出现漏顶。

若不及时处理,会使棚顶托空,支架松动。

顶板岩石继续冒落,就会造成没有声响的大冒顶。

(5)裂缝。

顶板的裂缝张开,裂缝增多。

(6)脱层(离层)。

检查顶板是否脱层要用“敲帮问顶”的方法,如果声音清脆,表明顶板完好;如果顶板发出“空空”的响声,说明上下岩层已经脱离。

(7)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

(8)顶板淋水增大。

2、发现冒顶预兆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撤离;

(2)及时躲避;

(3)立即求救;

(4)配合营救。

3、顶板事故的预防与治理

(1)掌握顶板压力分布及来压规律;

(2)采取科学可靠的支护措施;

(3)及时处理局部漏顶,加强顶板破碎带及压力集中区的支护强度;

(4)坚持“敲帮问顶”制度;

(5)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杜绝“三违”行为。

三、瓦斯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1、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比空气轻的气体,在风速较低的情况下一般会聚积在巷道顶部、高冒区和上山的迎头。

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但大多发生在采掘面的以下地点:

(1)采煤面的上隅角、采空区边界处、煤机截割部附近;

(2)高冒区、顶板冒落空洞、巷道的顶板附近、微风巷道或停风的盲巷;

(3)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掘进机的截割部附近。

2、瓦斯爆炸前的预兆及应急处置

(1)瓦期爆炸前的预兆

瓦斯爆炸前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

(2)瓦斯爆炸时的应急处置

①保持镇静、清醒,不要惊慌失措乱喊乱跑。

当听到或者感觉到爆炸声响和空气冲击波时应立即背朝声响和气浪传来方向、脸朝下、双手置于身体下面、闭上眼睛迅速卧倒;②立即屏住呼吸,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的高温气体,避免中毒和灼伤气管和内脏;③用衣服将自己身上裸露部分尽量掩盖,以防火焰和高温气体灼伤身体;④迅速取下自救器,按正确方法戴好,防止吸入有毒气体;⑤高温气体和冲击波过后应立即辨别方向,以最短的距离进入新鲜风流中,并按照避灾路线尽快逃离灾区;⑥已经无法逃离灾区时应立即选择避险硐室。

可以就近进入临时避灾硐室或避难硐室或进入安全地点构筑临时避灾硐室等救援。

3、瓦斯事故的预防与治理

(1)防止瓦斯积聚

第一、瓦斯抽放;

第二、加强通风;

第三、监测监控;

第四、及时处理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斯。

(2)消除引爆火源;

第一、禁止穿化纤衣物下井,严禁带火种下井,控制井下烧焊;

第二、加强井下爆破管理,放炮使用水炮泥,严格按措施进行放炮;

第三、加强电器管理,杜绝电器失爆。

第四、严格井下运输管理,防止发生跑车产生碰撞火花;

第五、加强井下防灭火管理,防止煤炭自燃。

四、火灾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1、什么是矿井火灾

凡发生在井下的火灾及发生在井口附近但危害到井下安全的火灾,都叫矿井火灾。

矿井火灾又分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内因火灾由煤炭自燃引起。

2、发生火灾的基本要素:

(1)热源。

(2)可燃物。

(3)氧气。

3、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

(2)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产生火风压;

(4)产生再生火源;

(5)造成经济损失。

4、煤炭自燃的初期预兆:

(1)巷道内湿度增加,出现雾气、水珠。

(2)煤炭自燃放出焦油味。

(3)巷道内发热,气温升高。

(4)人有疲惫感。

5、煤炭自燃的易发地点:

(1)断层附近;

(2)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回风巷和切眼;

(3)停采线附近;

(4)遗留的煤柱;

(5)破裂的煤壁;

(6)巷道的高冒处;

(7)假顶工作面;

(8)封闭墙内、溜煤眼;

(9)联络巷;

(10)浮煤堆积的地方。

6、预防煤炭自燃的主要方法:

(1)均压通风控制漏风供氧;

(2)喷浆堵漏钻孔灌浆;

(3)注凝胶防灭火。

7、矿井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1)井下发现了烟火或者明火等火灾灾情,应立即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

(2)如果火灾不大应立即组织力量直接把火扑灭。

(3)如果火灾范围大火灾或者火势猛则应撤出灾区人民、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稳定风流、控制火势发展、防止人员中毒和预防瓦斯或者煤尘爆炸的措施,并随时保持和地面指挥部的联系,根据救灾指挥部的命令行事。

(4)见到火或突然接到火警通知,需要立即撤退的人员要在判明灾情和自己实际处境以及应急措施的前提下再采取行动。

8、发生火灾事故后安全撤离时应注意事项

(1)要尽最大的可能迅速了解或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事故区域的巷道情况、通风系统、风流、火灾烟气蔓延的速度和方向以及自己所处巷道位置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事故处理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2)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

(3)如果在自救器有效作用时间不能及时安全撤出时,应在设有存储备用自救器的硐室内换用自救器后再自行撤退,火灾寻找压风管路系统的地点以压缩空气供呼吸之用。

(4)撤退行动要迅速果断又要快而不乱。

(5)如果无论是逆风或顺风撤退都无法躲避着火巷道或者火灾烟气造成的危害,则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没有避难硐室时应在烟气袭来之前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地利用现场条件快速构筑临时避难硐室,进行避灾自救。

五、水灾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1、透水事故的易发地点

(1)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等地点;

(2)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的地点;

(3)接近可能与河床、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近的断层破碎带的地点;

(4)打开隔离煤柱放水的地点;

(5)接近可能出水的钻孔地点;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的地点。

2、矿井发生透水之前的预兆

(1)挂红;

(2)挂汗;

(3)煤壁变冷;

(4)出现雾气;

(5)水叫;

(6)顶板淋水加大;

(7)顶板来压,底板鼓起;

(8)水色发浑,有臭味;

(9)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10)裂缝出现渗水。

3、矿井发生突水事故时的应急避险

(1)在突水迅猛、水流急速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应立即避开出水口和泄水流躲避到硐室内,拐弯巷道或其他安全地点;

(2)当老空水涌出,使所在地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时,现场职工应立即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

(3)井下发生突水事故后,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不佩戴防护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灾区;

(4)水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及附近地点工作的人员在脱离危险后,应在可能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突水的地点、涌水的程度、现场被困人员的情况等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六、煤尘爆炸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1、煤尘爆炸的条件

(1)绝大多数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我矿3煤层的爆炸指数为40.14%)

(2)悬浮煤尘的浓度达到一定值(45—200g/m3)。

(3)有点燃引爆煤尘的高温热源。

(4)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8%。

2、预防煤尘爆炸和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

(1)降尘措施:

煤尘注水;水泡泥;湿式打眼;喷雾洒水;清扫积尘;

(2)防止煤尘被引爆的措施:

防止点燃煤尘的高温热源的出现,因此要严格管理和限制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火源、热源;

(3)隔爆措施:

在可能发生煤尘爆炸地点的通道上,预先设置岩粉棚、水棚、自动式隔爆棚、隔爆水幕及撒布岩粉袋,一旦发生煤尘爆炸,利用煤尘爆炸产生的冲击波使其自然动作,将消焰剂弥撒于巷道空间,阻隔或者熄灭爆炸火焰的传播,实现隔绝煤尘连续爆炸的目的。

3、煤尘爆炸时的应急处置

①保持镇静、清醒,不要惊慌失措乱喊乱跑。

当听到或者感觉到爆炸声响和空气冲击波时应立即背朝声响和气浪传来方向、脸朝下、双手置于身体下面、闭上眼睛迅速卧倒;②立即屏住呼吸,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的高温气体,避免中毒和灼伤气管和内脏;③用衣服将自己身上裸露部分尽量掩盖,以防火焰和高温气体灼伤身体;④迅速取下自救器,按正确方法戴好,防止吸入有毒气体;⑤高温气体和冲击波过后应立即辨别方向,以最短的距离进入新鲜风流中,并按照避灾路线尽快逃离灾区;⑥已经无法逃离灾区时应立即选择避险硐室。

可以就近进入临时避灾硐室或避难硐室或进入安全地点构筑临时避灾硐室等救援。

七、爆破事故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引起矿井爆破事故的因素很多。

在爆破器材的质量、储存、管理、运送、使用或与爆破技术有关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引发爆破事故。

1、爆破前的防治措施

(1)按适用条件使用质量合格的炸药、雷管;

(2)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

(3)对爆破地点认真检查;

(4)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20M内应进行洒水降尘;

(5)加固爆破点附近支架,机器、工具和电缆必须加以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2、爆破过程中的防治措施:

(1)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加强警戒。

(3)按规定装药、联线。

(4)爆破工不得随意将发爆器或钥匙转交他人。

(5)爆破时,爆破工必须发出警告,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3、爆破后的防治措施:

(1)加强通风,及时吹散炮烟。

(2)认真检查。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4、特殊爆破事故的防治措施:

(1)巷道贯通时的爆破事故防治:

①巷道贯通前,要检查和排放贯通地点的瓦斯。

②独头掘进贯通爆破时,距贯通地点20M,必须在穿透位置里外两侧设好警戒,禁止在警戒区作业或逗留,透位不清,禁止爆破。

③两头对掘贯通爆破时,距贯通地点20M,必须停止一头作业,任然保持通风,由一头贯通,并派专人负责警戒。

④巷道贯通前,要加固支架,以防崩倒棚子和崩坏棚腿,造成倒棚冒顶。

⑤超过贯通距离而不通时,要立即停止爆破,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2)穿透“老空”时的爆破事故防治:

①打眼时,如发生炮眼内出水、温度骤高骤低、有大量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要停止爆破,查明原因。

②距穿透“老空”15M时,要探明“老空”来源,以及“老空”中的水、火、瓦斯等情况,如有水、火、瓦斯,必须采取防水措施,瓦斯排放措施和火区封闭措施,否则禁止爆破。

③距穿透“老空”时,要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安全地点实施爆破。

(3)接近积水区的爆破事故防治:

①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爆破。

②发现透水预兆,要立即停止爆破,及时汇报,查明原因,情况危急时,人员立即撤离。

③打眼时发现炮眼渗水,不要拔出钻杆。

④处理溜煤眼堵塞时的事故。

⑤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

⑥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⑦爆破前必须检查瓦斯。

⑧爆破前必须洒水。

⑨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4)处理溜煤眼堵塞时的事故: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瓦斯。

④爆破前必须洒水。

⑤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八、机电提升运输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机电提升运输事故隐患的识别、治理与应急处置严格按照《运河煤矿2014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第三章第六节执行。

九、“雨季三防”事故隐患的识别、治理及应急处置

雨季防洪、防汛、防雷电事故隐患的识别、治理与应急处置严格按照《煤矿2014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六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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