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民办幼儿园年检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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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民办幼儿园年检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1
象山县民办幼儿园年检实施意见(试行)
为正确引导民办幼儿园办学方向,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一、年检对象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一年的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依据
1、省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按《关于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象教督[2008]4号)执行。
2、省三级及以下民办幼儿园按《象山县民办幼儿园年检标准(试行)》执行。
三、年检内容
(1)省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年检内容分行政工作管理、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教学工作管理、教师管理,总分值100分(详见《关于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2)省三级及以下民办幼儿园年检内容分办园条件、园务管理、安全与卫生保健、教育工作四大部分内容,总分值100分(详见附件1)。
四、年检办法
1、省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参照民办幼儿园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
2、省三级及以下民办幼儿园年检办法:
(一)由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负责建立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小组,在每年9月---11月期间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实施年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县教育局对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
(二)年检工作分两步进行,各民办幼儿园在每年8月底前作好自评自查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在12月中旬前报县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
(三)幼儿园年检评估工作组在评估时应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相关材料。
五、年检结果
(一)年检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75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值计算以各中心幼儿园年检评估组的考评分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