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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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工作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投资总额。

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但应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及税收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县财政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准。

②营业总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

③投资总额指经核定后的年度投资总额。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分类指标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大化县重大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主要承担国家、XX区、市、县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企业,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和意识形态工作,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综合能力。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规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营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指标得分+综合评议指标得分+奖励分

1.经营指标计分

经营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加减分采用线性计算。

经营指标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完成值未达到基准值,则该项指标得分不乘经营难度系数。

(1)基本指标计分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以下两类组合之一进行考核,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原则上一个任期内保持不变。

组合一:

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投资总额

组合二:

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

投资总额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实际完成值(成立未满三年的,以实际成立的年份计算)。

计分时分别以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准值计算得分,然后按60:

40计算本项指标得分。

组合一计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营业总收入得分+投资总额得分

①利润总额计分

利润总额得分按下表规则计算:

计分

项目

利润总额基准值≧10亿元

10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5亿元

5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1亿元

1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5亿元

0.5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0.1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

30分

完成值与基准值对比每增减

3%

3.5%

4%

4.5%

5%

60万元

6%

加减分

1分

最高加分额

基准值≧0时,最高加分为6分;基准值<0时,最高加分为3分

最高减分额

6分

②营业总收入计分

营业总收入基本分为2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20分;超过基准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5分。

低于基准值时,每低于5%,减1分,最多减5分。

③投资总额计分

投资总额基本分为1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10分;超过基准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3分。

低于基准值时,每低于5%,减1分,最多减3分。

组合二计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营业总收入得分

①利润总额计分

利润总额得分按下表规则计算:

计分

项目

利润总额基准值≧10亿元

10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5亿元

5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1亿元

1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5亿元

0.5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0.1亿元>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利润总额基准值<-0.1亿元

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

30分

完成值与基准值对比每增减

3%

3.5%

4%

4.5%

5%

60万元

6%

加减分

1分

最高加分额

基准值≧0时,最高加分为7分;基准值<0时,最高加分为4分

最高减分额

7分

②营业总收入计分

营业总收入基本分为3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30分;超过基准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7分。

低于基准值时,每低于5%,减1分,最多减7分。

(2)分类指标计分

①定量指标计分

定量指标一般确定2个。

定量指标基本分为20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定量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其中,定量指标为绩效评价指标的,基准值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定量指标为其他指标的,基准值为目标建议值。

定量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且不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直接得满分;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但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得基本分。

标准值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

②定性指标计分

定性指标根据政府下达的任务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定性指标基本分为25分,加减分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20%。

定性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2.党建工作指标计分

党建工作指标基本分10分。

由县委组织部根据企业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及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考核办法确定。

3.综合评议指标计分

综合评议指标基本分15分。

实行扣分制,发生下列情况进行逐项扣分,最多扣15分:

(1)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单独下达给企业并指定各职能部门牵头推进或督促责任单位的工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给各职能部门并需分解到企业落实的工作,未按进度推进或完成效果不理想的企业,每项视情况扣1~5分。

(2)企业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工作部署执行不力,以及不执行县财政局规章制度,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每项视情况扣1~3分。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导致较大决策失误、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存在“三重一大”违规行为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每项视情况扣1~5分。

(4)企业发生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每项视情况扣0.5~5分。

(5)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报表。

主要指标预算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低于预算值20%以上,每个指标视情扣0.5~2分;主要指标预算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实际完成值与预算值出现20%以上偏差,每个指标视情扣0.5~2分。

(6)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及债务风险事件等情况,每项视情况扣1~5分。

(7)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收、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行为或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每项视情况扣0.5~3分。

(8)企业未按照县财政局的意见以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每项视情况扣0.5~5分。

(9)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司法等机关部门立案审查的,考核等级给予降级处理;企业副职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5分;集团中层干部、子企业负责人发生上述事项的,每起扣2分。

发生以上情况,实行责任追溯。

企业主动发现、主动报告的,不扣分。

(10)企业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每项视情况扣0.5~3分。

(11)除上述事项外,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每项视情况扣0.5~3分。

4.奖励计分

奖励分主要是对创新驱动、经济增加值以及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的加分奖励。

(1)创新驱动加分

①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4分,二等奖的每项加2分;获得县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②获批并完成设立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平台或取得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资质的,每项加2分;获批并完成设立县级科技研发平台或取得县级科技研发资质的,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③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加3分;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加2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加1分。

④技术投入比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加1分;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加2分。

计算公式为:

技术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⑤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2分。

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加3分。

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加2分,已连续2年上报的高新技术入库企业除外。

⑦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行业除①~⑤项外奖项的加1~4分,其中:

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4分。

⑧被首次评为“XX及以上驰名商标”的加3分;被首次评为大化“著名商标”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⑨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创新举措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取得实效的,每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4分。

创新驱动年度内最多加8.0分。

(2)经济增加值提升加分

鼓励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

经济增加值比上年有改善的,给予加分奖励。

增幅小于5%的,加1分;增幅大于等于5%的,加3分。

(3)完成上级重大专项工作(未列入定性指标考核的指标)加分

①除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外,牵头承担县级(含县委、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上重大专项任务的,视完成情况,酌情加2~4分。

②除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外,配合县级(含县委、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视完成情况,酌情加1~2分。

完成上级重大专项工作年度内最多加4.0分。

(三)年度考核等级确定

1.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等级核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各级别对应分值为:

A级:

A级≥145.5分

B级:

145.5分>B级≥130.0分

C级:

130.0分>C级≥112.5分

D级:

D级<112.5分

2.年度考核进入A级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必须实现盈利。

(2)基本指标实际完成值不得低于目标值。

(3)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类型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的计算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150.5)/(168.0-150.5),如企业考核分数超过168.0分,按168.0分计算,分布区间为1.7~2;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考核分数-130.0)/(150.5-130.0),分布区间为1.3~1.7;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112.5)/(130.0-112.5),分布区间为1~1.3;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80)/(112.5-80),分布区间为0~1。

当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不低于A级起点分数但不满足进入A级相关条件时,其年度考核级别按B级确定,分数按A级起点分数减0.01分确定。

当企业年度考核级别被降级处理时,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所降至级别的上一级别起点分数减0.01分确定。

(五)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考核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年末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相关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经营难度系数:

Y=0.2×(Y1+Y2+Y3+Y4)+0.1×(Y5+Y6)

Y1资产总额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X1为资产总额(单位:

亿元);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最低值为0.5,X2为净资产(单位:

亿元);

营业总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X3为营业总收入(单位:

亿元);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最低值为0.5,X4为利润总额(单位:

亿元);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X5为职工平均人数(单位:

万人);

年末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Y6=0.972X60.0336,X6为年末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

经营难度系数取值区间:

1~1.15。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县财政局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县财政局确认的结果为准。

(2)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总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没有上一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数据的,直接以总资产平均增长率为考核指标)。

计算公式为:

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

(3)总资产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总资产的平均增长情况。

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平均增长率=

2.分类指标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主要承担国家、XX区、市、县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企业,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考核计分规则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得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准值,则该项指标得分不乘经营难度系数。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分为3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30分。

基准值为目标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基准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

完成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100%,每低于基准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基准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基准值,不予加分。

完成值低于基准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计分

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的基本分为2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20分。

基准值为目标值。

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或总资产平均增长率完成基准值时,每高于基准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每低于基准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一般确定2个。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分类指标加减分的上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目标值。

4.考核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且高于基准值时,该指标直接得满分;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值但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得基本分。

5.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得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3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

(三)任期考核等级确定

1.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等级核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各级别对应分值为:

A级:

A≥118分

B级:

118分>B≥106分

C级:

106分>C≥97分

D级:

D<97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政策性亏损除外)不得进入B级(含)以上等级。

3.任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不得进入B级(含)以上等级。

(四)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的计算

县财政局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9+0.1×(考核分数-118)/(134.4-118),分布区间为0.9~1;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2×(考核分数-106)/(118-106),分布区间为0.7~0.9;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0.2×(考核分数-97)/(106-97),分布区间为0.5~0.7;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82)/(97-82),分布区间为0~0.5。

当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五)任期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经营难度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难度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经营难度系数取值区间: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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