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商法网考判断题精选试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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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6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7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8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9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10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1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

12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13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4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15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16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7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8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19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0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24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25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6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7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28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9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0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3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3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4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35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

37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8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39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0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4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43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4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47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

48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49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51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5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5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5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57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58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59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60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6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63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64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66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6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8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69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

70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

71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7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7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74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75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6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77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78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指定。

×

79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80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1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

82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8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8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

8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

87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88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89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90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9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93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9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95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96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97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98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9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0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0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

103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10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以外的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5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6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107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

108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09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0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1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

11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1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114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115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116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117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

118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19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120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121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122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不得由公司承担。

×

12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4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12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26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27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128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又称未完成票据。

129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30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31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132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

133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若有此记载便会使票据归于无效。

134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5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6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137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138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成立,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

139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40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141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142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143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144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45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46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147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48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49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0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不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51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做出,也可以由保险人做出√

15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5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15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15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56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5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158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159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60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6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16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6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6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16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16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6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16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17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7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

×

17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73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4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175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176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177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17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79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180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1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82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18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18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185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86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187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188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89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190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

191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192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

193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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