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docx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8/20a2714c-85a1-42e0-ad08-a54c3001e2da/20a2714c-85a1-42e0-ad08-a54c3001e2da1.gif)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
校址:
攀枝花市苏铁中路593号。
第三条学校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属国家公益事业单位,直属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管理。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二年为主。
职业培训主要开展各类短期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培训活动。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发展定位:
立足攀西,面向西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设施先进、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区域一流的中职学校。
第七条学校秉承“严谨求实,勤奋进取”校训,“严格、精深、求真、创新”校风,“勤学、善思、敏行、强技”学风。
第二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面向社会定期发布质量报告。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财务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它工作人员。
(五)组织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
(八)组织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建立并实施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上级要求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承担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的调研、评议工作。
校务委员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士、行业企业专家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
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充分发挥咨询和建议、宣传和协调、评议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健全教代会的组织机构,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聘任办法、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学校建立校、部和班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
学校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方案,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坚持民主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学生组织,切实发挥好学生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尊重学生会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会开展好工作,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科研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研究等重大学术问题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财务科、总务科、招生就业办公室、科研室、培训鉴定中心、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建筑工程教学部、机电与汽车工程教学部、经管与信息工程教学部、建工驾校等教学部门。
实行校部二级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学校党政事务工作。
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管理、档案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职称评聘、行政车辆管理、信访、调解、民政、公务接待、工作督查、宣传、学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普法等工作。
(二)教务科。
负责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包括教学(课程)计划管理,教材(图书)及教学资料管理,教师业务考核及档案管理,对考高考(含高职单招)组织及教学管理,成人高校招生组织及教学管理,学生学业考试评价管理、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
(三)科研室。
负责教研、科研、教师发展和督导工作。
包括常规教研管理,公共基础课程教研组建设,校级科研课题过程管理,省市级重点课题研究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管理,质量年度报告、目标责任制督导等工作。
(四)总务科:
负责后勤和安全保障工作。
包括校产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食堂(商店)经营管理,校园保卫及安全管理,校园绿化、卫生管理,基建、水电、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五)学生科。
负责德育、艺术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包括德育规划、实施、考核,班主任队伍建设,艺术教育及活动组织管理,学生养成教育,学籍管理,毕业审核,违纪学生处理和优秀学生奖励管理,德育活动组织及指导,学生资助、保险管理,学生宿舍管理,“9+3”计划实施管理等工作。
(六)财务科。
负责劳资、财务管理工作。
包括工资、保险、公积金管理,收费管理,预决算管理,支付、报销管理等工作。
(七)招生就业办公室。
负责学校招生、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工作。
包括招生队伍建设,招生宣传组织,新生录取,实习就业安置与管理,校校合作办学,校企合作,职教联盟日常管理等工作。
(八)培训鉴定中心。
负责各种短期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包括各种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招生、教学、考核工作,在校学生创业教育,技能鉴定等工作。
(九)实训中心。
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及实训基地管理。
包括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功能室管理、建设,技能训练和比赛管理,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等工作。
(十)教学部(建筑工程教学部、机电与汽车工程教学部、经管与信息工程教学部)负责本教学部全面管理工作。
包括本教学部教学管理,德育工作,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教职工管理,设备设施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攀枝花市建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简称建工驾校)。
负责建工驾校全面管理工作。
包括驾照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招生、报名、培训、考试、档案管理,教练员及员工管理,教学安全、交通安全管理,训练场地卫生、绿化及设施管理,车辆及维修保养管理,燃油及成本管理等工作。
会。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编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兼职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
定期选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锻炼;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兼职教学,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和制度,开展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规定获得学校表彰奖励,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制定《学生德育学分管理办法》,对学生的在校行为实施量化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学生评优选先和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
设教务科、实训中心、专业教学部、科研室等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
教研组为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形成常态化教学诊断与改进机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和教学部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
第四十九条学校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
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要相衔接,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科研室,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
组织教学研究专题和教改实验课题,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组织教改经验交流,推广教研和教改实验成果。
第六章德育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构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的德育管理格局,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一级管理由校级领导组织实施;二级管理由学生科、教学部等职能部门、团委、学生会组织实施;三级管理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团支部及班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七章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招生宣传,面向社会诚信招生,不以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招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实习时间、场所、待遇等符合国家要求。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指导,开展就业质量调查,做好毕业生跟踪服务,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八章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管理由总务科负责,包括房地产管理,水、电管理,物资管理等。
第六十条学校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
学校的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
各类物资由总务科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账;使用部门建立相应的账卡,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总账,统管固定资产的价格核算。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条学校加强学生教学、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安全管理,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变化,可以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修订学校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教代会代表提议。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程自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