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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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参考样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3、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资料。

4、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应完善企业内部“三级”教育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5、应完善企业安全投入制度,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6、企业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7、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8、应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9、应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0、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盖章)

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参考样本)

                        安监站: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

为了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特向你办郑重承诺: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执行《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并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安全管理档案、台帐等安全管理制度。

6、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7、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9、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并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现场总代):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

为了服务参建各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认真落实“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一)根据《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09】87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均应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分建筑施工企业达标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达标。

(二)标准化达标工地。

分为申请、开展落实和申报三个阶段。

总承包单位应制订本工程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及方案,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三)标准化示范工地(武汉市为黄鹤杯,湖北省为楚天杯)。

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四)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武汉市为黄鹤杯,湖北省为楚天杯)申报创建首先由安全科组织监督组检查评定达到优良等级后,上报建管站根据该工程建设施工综合评定,综合评定通过达到市优良等级,才推荐市安全站标准化示范工地(武汉市为黄鹤杯,湖北省为楚天杯)参评。

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武建2004【276】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在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组织一次安全验收评价;高层建筑在主体施工至1/2时和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或装修阶段最少组织两次安全验收评价。

(二)工程达到形象进度时,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有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报请市(区)安全监督部门派员参加。

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安全综合评价依据。

评定内容:

1、工程法定程序资料是否齐全;2、工程施工过程有无安全事故发生;3、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是否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实施;4、施工企业对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检查综合得分(百分制),施工企业对本施工现场评定等级;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情况的评定意见等。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并附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标准化的附件2至附件2-16检查评分表),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署意见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公布第108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资料报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及时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建设单位工程现场必须制定保障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管理制度。

施工阶段应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使用多塔吊、市区主干道、邻过高压电线、与邻建筑物交叉等塔吊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四)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未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及(鄂建文[2007]23号)的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独立实施安全监理,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5、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6、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五、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施工单位应填写《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审查后签字盖章。

施工现场应有管理人员各类证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以备检查。

1、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总承包单位“三类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齐全有效,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c、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照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5000--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c、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照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不少于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配置。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置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六、施工现场几项强制性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消防台、挂设明显标志。

(三)建筑起重机械。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规定:

1、 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

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5)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

2、凡在我市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手续。

3、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受过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

未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4、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受过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械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塔式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程序:

(1)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的塔吊有交叉作业的。

(2)塔吊安装在市区主干道附近,在作业半径内的。

(3)塔吊作业半径内有高压电线的。

(4)塔吊作业半径与毗邻建筑物、构建物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模板支撑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文件规定:

1、模板支撑系统禁止使用木支撑体系以及无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脚手架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和结构转换层的模板支撑架,宜采用钢柱、钢托架钢管脚手架作支撑体系,并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认证审查办法》程序。

2、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支撑体系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搭设,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后应组织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建筑混凝土,并落实监理施工旁站制度。

(五)脚手架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文件要求:

1、凡在我市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且经市建委注册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审查脚手架搭设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企业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使用的脚手架须通过部或省级鉴定合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将搭设方案经市安全站进行专家论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92号)文件规定,安装使用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4、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吊篮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规定实施,均应在安装搭设完毕后,分段组织验收,每次提升(下降)或重新安装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落地脚手架高度超过24米的必须加设双立杆,双立杆搭设高度不得低于10米,高度在50米及以上的落地脚手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分段悬挑式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8米,悬挑钢梁采用不小于16#工字钢,工字钢锚固件和反拉钢丝绳预埋件采用不下于Ф20mm原钢,反拉钢丝绳采用不小于Ф12mm,预埋件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

每步脚手架必须设置不少于两道拦腰杆。

5、禁止将报废的起重钢丝绳用作悬挑脚手架保护钢丝绳或卸载平台的钢丝绳,禁止使用竹篱笆代替施工脚手板。

(六)施工用电、安全防护

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实施。

(七)基坑支护

1、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以及市建委、东湖开发区监管站相关文件要求,自2011年2月起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施工措施。

3、必须对深基坑支护及毗邻建筑物进行监测。

(八)电梯井内施工操作平台及电梯井防护列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电梯井内施工操作平台基座必须采用16#工字钢固定,钢管搭设,每次提升(下降)或重新安装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卸料平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要求,落地式钢管卸料平台、型钢悬挑式卸料平台、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转料平台等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落地式钢管搭设卸料平台高度不得超过10米,杆件搭设严禁与外架连接;型钢悬挑式卸料平台的主挑梁采用不小于16#工字钢,反拉钢丝绳采用不小于直径18mm钢丝绳,工字钢锚固、反拉钢丝绳预埋件采用不小于Ф20mm原钢;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转料平台搭设高度超过24米的,必须设置双立杆,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加设卸载措施。

七、行政处罚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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