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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读书心得报告

读《联邦党人文集》心得报告

 

1、书名:

《联邦党人文集》(TheFederalistPapers)

2、著者:

〔美〕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程逢如 在汉 舒逊译

3、出版社:

商务印刷馆1982年

4、背景:

美国在制宪前是邦联政治,在1781年3月通过的《邦联条例》下各成员“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因此邦联的成员实际上是具有主权的国家,邦联只是一个有个成员国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一个脆弱的友好的联盟,而不是一个国家的政府”,这样的体制被麦迪逊形容为一个“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

邦联的运作导致了普遍的不满,尤其是各州的精英早就认识到了邦联这种政治体制的弊端。

汉密尔顿等人推动了全国性制宪会议的产生。

1787年5月,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

会议原定的题目是:

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在经过了近三个月的讨论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新宪法。

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费城制宪会议。

”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按规定应该有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而且九个州同意,即可生效。

但是,在各州的批准过程中,遭到了诸多反对意见。

由此,在美国民众中间产生了激烈的论战。

本书的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三个联邦党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论文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些支持新宪法,阐述宪法理论和精神的论文集。

5、主要内容

《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是以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为美国基本政治制度设计做的理论阐述和精辟说明。

该书的主要内容是以维护新宪法为核心,针对反对新宪法的意见以及质疑,具体阐述了对美国新的政治制度的构想、主张建立共和制并实施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采用历史经验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论述美国实行联邦制是基于国家安全、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以及美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为美国的宪政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全书一共有85篇论文组成第一篇:

论述建立联邦政府的必要性,建立新的宪政制度关系到美国人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需要由美国民众慎重的决定。

联邦党人已经意识到通过新宪法面对的困难,但以开放式的心态参与这场辩论。

第二至五篇:

论述联邦政府对于防止外国势力的干涉和危险的必要性,联邦政府能将整个美国团结起来,在保障国家安全上,无论是降低成本还是实施效果来说。

联邦政府都是有效率的。

第六至十篇:

论述联邦政府可以避免各州不和造成的战争等不良影响,将各州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第9、十篇:

论述联邦政府由于将各州联合起来,幅员辽阔,各党派之争想要影响到美国政治相对是困难的。

党派之争是政治自由造成的不良影响,但是也是公民基本政治自由的表现。

这种政治自由必须被允许(基本政治权利),共和政体是防止党争不利影响的途径之一。

第十一至十三篇:

论述联邦政府基于其强大的国家武器,对商业和海军的发展有益。

商业利益的一致,和政治利益的一致一样,只能通过统一的政府才能达到。

商业的繁荣是国家财富最有效和最丰富的来源。

前面已经论述联邦对于商业繁荣的作用。

而一个国家的纳税能力,必须经常在很大程度上同该国的货币流通额和货币流通速度成比例,而商业有助于达到这两个目的,它能使纳税更加便利,并且促进国库的必要收入。

国家的税收大部分来源于间接税、关税和消费税,在这三个税种上联邦政府具有优势地位。

关于税收的支出,联邦政府的存在减少了各州分别防卫的军事支出,减少公务人员薪金的支出,节约了纳税人上交的税金。

第十四篇:

针对反对意见提出的联邦政府范围太大是否不适合共和政体以及管理上是否便利,联邦党人认为共和制下的代议制能把更大范围的民众意志集合起来,另外“联邦政府并未赋予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全权。

它的职权仅限于某些固定的同共和国所有成员有关、而任何个别条款却又不能达到的对象。

下属政府能够管理那些可以分别予以考虑的其他事物,并将保持其应有的权力和活动。

”联邦宪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最初十三个州的联合,以便利整个联邦的相互交往。

第十五至第二十二篇:

陈述邦联下的美国曾使整个国家蒙受屈辱:

向外国及外国公民借债不偿还,领土被他国霸占而无力抗击侵略等有害主权的事情,国内经济状况糟糕等都是由于邦联制的缺陷,没有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政府,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

“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

”联邦被分裂成独立的团体,团体之间为争夺利益,内部损耗,对外不团结,严重影响美国民众的利益。

邦联形同虚设,无论是政策、法律都因缺乏统一的政府部门而得不到执行。

帮联下的美国是“无政府状态”,无序。

从人性的角度分析联邦政府应有的构造,“它一定不需要中间的立法机关,但是必须有权使用普通行政长官的权力去执行自己的决议。

国家权力的尊严必须通过司法机关来表示。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样,自己必须能直接说明每个个人的希望和恐惧,并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来支持自己。

”对于有些反对者担忧联邦政府权力过大而侵犯各州人民的权利时,联邦党人认为,这种担忧是缺乏显现实的可能的:

从情感上来说,民众更依赖于各州的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在一些事项上的管理不如州政府便利和效率。

联邦政府在事实上不可能过于强大而侵犯各州的权力。

比如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的一般管理,州政府就有天然的便利。

在联邦制下,联邦各成员保持独立的和主权国的性质,在联邦议会中有同等的投票权。

通过对古希腊政治实践的考察,从邦联和联邦两种类似的政治实践,安菲替温尼会议之下组成的希腊共和国联盟以及亚该亚同盟,探讨两种制度成败得失。

由此主张美国应当吸收有益之处成立联邦共和政体。

日耳曼国家分裂的不良后果,皇帝、议会、法律三种权力分配不当,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合力。

尼德兰联盟的教训“一种统治者的统治权,一种统辖政府的政府,一项为团体而不是为个人的立法,因为在理论上是一个谬误,所以在实践上也是破坏了国家行政法的秩序和目的,用暴力代替法律,或者用破坏性的武力高压代替温和而有益的行政制约。

”邦联政府除了没有有效的政府结构以外,另一个重要的缺陷是法律缺乏支持,得不到执行。

邦联政府容易被控制,缺乏司法权。

目前邦联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也值得怀疑:

“目前的联盟制度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没有经过人民的批准和授权,仅仅只是几个议会的同意。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篇:

由上述邦联政府的种种弊端,联邦党人提出了建立新的统一而共同的政府——一个在新宪法下的联邦政府。

这个“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

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

共同防御的必要权力是:

建立陆军;建立和装备舰队;制定管理海陆军的规则;指挥海陆军作战;为海陆军提供给养。

”联邦政府有建立和指挥国家部队的权力,但征募军队的全权在立法机关手里,而不在最高行政首脑手里,并论证保证平时常备军的重要性。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篇:

探讨了联邦党人关于限制立法机关在国防方面权力的主张,对于国防的权力,联邦政府是应当具有的,因为“与其不适当地限制立法机关的权威使政府为难并危及公共安全,不如去冒滥用信任的危险。

”但是,需要限制该权力的使用,防止产生军事集权。

因此,军队的设置权力被保留在议会手中,由人民决定。

针对联邦的法律需要靠军事力量来保证执行,联邦党人的回答是否定的。

主张联邦的影响力是通过民众对联邦政府的作用的理解来深入民心的。

“联邦的权力和公民对它的感情,会由于它扩大到所谓内心关注的事物而加强,而不会因而削弱,而且随着对它的作用的熟悉和理解,借助武力的机会也就少了。

权力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运转道,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

”因为联邦的法律本身是民众意志的结果,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服从法律,实质上市服从了民众自身的自由意志。

“邦联的法律,就其所及的上述合法对象而论,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由于神圣誓言的约束均须遵守。

于是各州的立法机关、法院和行政长官均将参加全国政府在其正常而合乎宪法的权力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政府执行法律。

”联邦保持常备军是为防止个别州动乱。

第二十九篇:

新的宪法只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

在民兵问题上,联邦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管理的权力。

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和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是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

第三十至三十六篇:

联邦政府要享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就必须要有经费的支持。

除此之外,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必须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

结论是,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含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征税的全面权力。

针对认为联邦有权在征税方面控制州政府而州政府感到担忧的主张,联邦党人认为承认要求各州具有为供应自身需要而筹措收入的独立自主权的论证是公正的。

在处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税收权力的界限问题上,联邦党人认为“事权决定税权”是合理的。

联邦具有无限征税权,以使公共负担均摊。

各州在新宪法中将在税收项目上同联邦有同等权力(进口关税除外)。

针对联邦和州都有税收管辖权,是否加重民众的税收负担以及是否税收征收秩序混乱,联邦党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其一是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地方,这适用于进口关税;其二是在对象尚未属于州的任何规定的地方,这可适用于各种对象。

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性是合众国或者完全避开预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对象,或者利用州官员和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

第三十七、三十八篇:

在制宪会议在设计适当政体方面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宪会议是在前人经验教训基础上总结和设计新政体,只是从失败的政体中获得教训,但对于究竟该走何路,也不甚明晰。

2、如何把把政府需要的稳定和能力与对自由和共和政体应有的神圣的关注结合起来。

3、如何标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适当界限。

4、如何说明各种法典和各种司法机关的若干对象和范围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立法上的困难)。

5、大州和小州的互相抵触的要求以及在代表的比例调整原有各方之间引起的新斗争。

6、各地的态度和政策的不同而形成的其他结合的困难。

第三十九篇:

如何执行制宪会议公布的政府计划?

制宪会议下的共和政体是这样的政体:

1、权力来自于大部分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众议院是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参议院是间接由大多数人民选举的,法官和所有其他官员是民众间接选举的。

)2、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

3、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4、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第四十篇:

制宪会议是否有权制定和提出这部混合性的宪法?

制宪会议的权力应该严格地通过选民给予会议成员的代表权的审查来决定。

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的授权。

第四十一四十三篇:

讨论新宪法关于授予权力的问题:

1、关于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总数或总额,包括对各州的约束在内。

2、是关于政府的特殊结构和政府的权力在一些分支机构中的分配问题。

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国内的权力(征税、组织民兵等)以及对外的权力(外交、对外贸易、宣战等)

第四十四至四十六篇:

关于联邦政府与州权力界限问题,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

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组成人员来自于各州选民的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因此,一旦有联邦政府侵犯州政府权力时,民众都会不答应。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中如何分权、限权,相互制衡又不影响权力运行的效果。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被运用到新政府的特殊结构及其各部门的权力的分配中。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或者象同那个把整个宪法组织连成一个团结和睦的不可分解的纽带的联系链条相一致的彼此分立。

第四十八篇:

这些部门的分立不应达到彼此没有符合宪法的监督程度“除非这些部门的联合和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该原理所要求的、对一个自由政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那种分立程度,在实践上永远不能得到正式的维持。

”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应当能得到宪法的监督。

第四十九、五十篇:

“每当政府三个部门中任何两个各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同意,认为必须开会修正宪法或纠正违宪情况时,得为此召开会议。

”联邦党人主张用召开会议向人民呼吁的方法来防止政府任何部门侵犯权力。

宪法的制定源于人民的授权,宪法的监督也有人民监督。

利用强大的民众舆论监督,来防止违宪。

任何制度被制定出来都是应当可以实施的。

而人民监督的实施和执行是定期向人民进行呼吁,请求人民对违宪情形进行公断。

第五十一篇: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具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并相互制衡。

第五十二、五十三篇:

讨论众议院中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问题,以保证代议制的有效性。

众议院的任期,两年一度的选举是否安全(任职期限应该与执行职务所需的实际知识相称)。

;这种选举是否需要或有用。

民众与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选举权是民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是民众的政治自由。

第五十四篇:

各州的人数不得成为规定代表各州人民的众议员的比例标准。

分派给各州的众议员总人数是由联邦规章根据居民总人数来决定的,所以决定各州被分配人数的权利要由各州所指定的这部分居民来行使。

对于奴隶是否被当做居民来计算人数比例,联邦党人为平衡蓄奴州与非蓄奴州之间的矛盾,把奴隶当作居民,但是把他们的地位降到自由居民的同等水平之下;这个办法认为奴隶是占人的五分之二的被剥夺的人。

可见,这部新宪法是各方妥协的产物。

关于财富对于选举的影响,联邦决议的效力决定于组成联盟各州随后的自愿性决议。

“根据新宪法,联邦决议不必通过各州的干预就能生效。

这些决议只取决于联邦立法机关的多数票,因此每一票,不管来自大州或小州、富州或穷州、强州或弱州,将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和效力,正如由大小不同的县或其他地区的议员在州议会里的投票那样,每一票具有完全相等的价值和效力;如果情况有任何不同,那与其说是与议员来自地区的大小有关,不如说是由于各议员的个人性格不同。

第五十五至五十八篇:

1、众议院人数问题很难确定,大州与小州之间人口数不一样,以人口比例来计算众议院议员代表显然没有注重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差别。

解决办法是:

分阶段,按照人口比例来计算代表,随着人口的增加,增加代表的人数。

2、如何确定众议员能够了解选民的利益,真正代表选民。

众议员最应当了解的知识的对象是本地的贸易、税捐和民兵。

3、众议员如何避免为抬高少数人的地位而牺牲多数人的那个阶级的公民来选举,以保证公平?

关于这个问题,联邦党人把希望寄托在选民能自由行使选举权上,认为选民一定能选出自己尊重爱戴的代表,同时被选举出的代表也会珍惜自己的名誉、荣誉,为自己的名声而认真、谨慎的行使自己的代表职责。

同时,将众议员的擢升方式、卸任审查都有选民来监督。

“整个制度的英明,公正的宪法的性质,尤其是激励美国人民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培养自由又为自由所培养的那种精神。

”联邦党人将众议院制定法律的公正性寄托在联邦公民的道德水平上,可能过于理想。

众议员的人数会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加,但是有一定的限度。

“随时重新调整众议员与人口的比例,唯一例外是,每州至少要有一名众议员;第二是,在同时期内增加众议员的人数,唯一限制是,总数不得超过每三万居民中有一名众议员的比例。

第五十九至六十二篇:

参议员的资格(入籍已满九年,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各州议会对参议员的任命;第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参议员人数及其任期;参议院行使的权力。

参议院与众议院分享立法权,相互制约和平衡。

保证政权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带来很大的灾难。

而参议院是相对稳定的,防止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参议院作为“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需要一种应有的民族荣誉感,愚昧多变的政策会使外国失去其敬意。

六十三至八十三篇:

探讨参议院、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如何分权以及相互制约。

总统可以行使缔约权,但是条约须经参议员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才能生效。

参议院还有其他权力,包括在行政方面参与对人员的委任,和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弹劾案的法庭职能。

总统提名行政部门组成人员,在征询参议院意见和同意后任命。

在参议院方面,间接部分行使选择的职能。

参议院可以驳回行政部门的选择,并迫使总统另行选择;但参议院本身不能选择——参议院只能批准或驳回总统的选择。

总统还可以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设置之合众国其他官员。

总统有权驳回立法机构两院通过的法案,要求重新审议;而法案如果经过审议复由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

在行政权方面,对于总统的权力限制是为防止独裁,以史为鉴。

合众国的总统的民选有任期而非世袭终身的,总统可以受弹劾、受审判,而且如果被判明犯有叛国、接受贿赂或其他重罪时,还得予以撤职;事后可以受到普通法律的控告和处罚。

总统不仅是行政首脑而且是军事最高统帅,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但除弹劾案外。

关于司法部门,涉及到法官的任命办法;法官的任职期限;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划分与彼此间的关系。

司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终身制,只忠实于宪法法律。

相比具有立法权立法机关和强大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院没有任何实权。

因此,要想司法能和立法权与行政权制衡,需要在宪法上对司法部门的地位进行规定。

法院是宪法的最后守护者,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独立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法官的薪酬较高,而且有保障。

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

第一,涉及按照宪法立法手续通过的合众国法律的一切案件;第二,涉及实施在联邦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的一切案件;第三,涉及以合众国作为诉讼一方的一切案件;第四,在合众国与外国或在各州之间发生的危及联邦和平的一切案件;第五,在公海上发生,属于海军或海运司法范围内的一切案件;最后,不能假定州一级法院可以公正与无私审理的案件。

6、读后心得

联邦党人在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罗马等时期的政治制度以及英国的宪政经验基础之上,通过吸收社会契约论以及分权制衡的思想,同时结合对人性的思考,深思熟虑而又创新性的提出了共和国政府的基本构架,同时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政府权力被划分并被设计成相互制衡的模式。

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具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并相互制衡。

联邦党人认为的孟德斯鸠的分权是“他(孟德斯鸠)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该部分参与支配彼此的行动……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掌握在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如果我们查看某些州的宪法,我们会发现,尽管这个原理使用的是强调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字句,但是这几个权力部门却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

”联邦党人在分权的基础上强调制衡。

他们认为,为了达到各种权力相互牵连和制衡,所谓的“三权分立”并不是三种权力绝对的分治,而应当存在着三种权力的相互联系。

正是为了达到制衡,才存在着权力间的局部混合。

美国宪政框架下的三权制衡表现为:

国会的任命批准权和弹劾权,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和建议权,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等。

三权相互依存又相互制衡,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使得政府变得更加睿智,更符合人民的利益。

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理论是对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发展和完善。

其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和制约中都存在着反监督和制约,制约与监督是相互渗透。

由于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理论更加周密精致、实用、极富实践性,因此促进了美国民主政治的繁荣。

联邦党人对于一个新社会的制度构想是建立在对人性的深刻研究之上的。

制度在任何时候都是由人来实施的。

人给予其本性就有天然的缺陷,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即使有,那也是罕有的,因此,联邦党人在假设人性恶的前提下,对各种制度和职权的分权和制衡做了相当精密的论证。

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到联邦政府内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联邦党人鉴于对历史政治实践的考察,对于如何防止独裁、专权做了很多制度设计,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约束的权力,任何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

因此,在联邦党人设计下的新社会,是一个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政治建构。

不得不说,联邦党人是值得敬佩的。

至少其开放、坦诚的态度值得人尊敬。

新宪法的产生遭遇到诸多的反对意见,可以说联邦党人的思想被很多美国民众所怀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联邦党人借助报纸新闻媒体,对新宪法进行了深刻而广泛的探讨。

真理是越辩越明,经过广泛讨论的新宪法深入人心,对于新宪法与新制度的建构和执行奠定了基础。

宪法,始终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

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南北双方不同阶级利益进行斗争,为了保证宪法能有效通过并实施,宪法只能求同存异。

因此在很多地方实质上是落后的,比如蓄奴未被禁止,未课税的印第安人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种族歧视……而且,在最初通过的宪法草案中没有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在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中才有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样的宪法仍然具有进步意义,未今后美国的制度完善、民主政治和经济的繁荣奠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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