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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吸收外资政策及投资建议

加拿大吸收外资政策及投资建议

2012-08-2014:

27:

41

加拿大吸收外资相关情况及政策2012-03-1305:

06文章来源:

中国政府驻加使馆商务处文章类型:

编译内容分类:

调研一、加拿大2011年吸收外资金额、主要投资来源地(国家和地区)及分别投资金额。

加拿大负责吸收外资数据发布的部门及数据查询网站。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加拿大吸收外资金额总计357.82亿加元。

其中来自美国投资213.24亿加元;来自英国投资53.88亿加元;来自日本投资0.25亿加元;来自除美国和英国外的其他OECD国家的投资为14.47亿加元;对除英国外的欧盟国家投资为7.56亿加元。

加拿大负责吸收外资数据发布的部门及数据查询网站为:

加拿大统计局(StatisticsCanada).ca二、加拿大吸收投资的主要领域。

加拿大吸收投资的主要领域依次是制造业、矿产能源业、金融服务业。

截至2010年,加拿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资产为5616.16亿加元,其中对制造业投资1954.08亿加元,占34.8%;对矿产能源业投资922.05亿加元,占16.4%;对金融保险业投资822.13亿加元,占14.6%。

三、近年来加拿大吸收外国投资变动情况并简要分析原因。

近年来,加拿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呈“N”字形变动。

2006-2010年对外投资额分别为683.95亿,1231.48亿,610.1亿,244.69亿和241.19亿加元(见下图)。

2011年前三季度加拿大吸收外资金额总计357.82亿加元,预计全年吸收外资额在470亿加元左右。

四、加拿大对外国投资鼓励和限制的主要政策。

1、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管理体制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管理审批的事务由加拿大外交国际贸易部、工业部和遗产部主管。

外交国际贸易部负责投资促进和宣传,工业部负责非文化项目的审核,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1.1投资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

工业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

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

有关《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请登录【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1)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

以2011年为例,WTO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3.12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3.12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

加政府每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

(2)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

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

不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内向政府备案。

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五方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4)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5)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6)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

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1)银行业:

对于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的),其资产必须被“广泛持有”,即不论国籍,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购该银行超过20%的投票股权或超过30%的非投票股权。

任何个人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10亿加元以下)股份的,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2)大众传播业:

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46.7%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

(3)渔业:

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4)铀矿业:

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交通运输业:

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

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6)通讯业:

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对其他所有基于设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

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大人控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

外商如果投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保险业:

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不论国籍,在收购加拿大联邦控制的保险公司超过10%的股份时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8)土地:

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9)其他领域:

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1.2投资方式的规定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

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

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

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

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审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

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

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

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

【项目修订】投资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

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公平竞争局(Competition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

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

因此当投资企业谋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

加拿大依据NAFTA和WTO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创新和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目前,加拿大众议院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加拿大21世纪工业”,重点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近年来,加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包含在C-10法案中,该法案已于2009年3月12日获得国会通过。

修正案拟调整原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除收购文化企业外)的审查门槛,截止日期将由联邦内阁确定。

目前,此类交易涉及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3.12亿加元的,则需经审查。

而此后,如(a)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头两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6亿加元的;(b)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三和第四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8亿加元的;和(c)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第五个年和第六年12月31日后,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10亿加元的,则需审查。

此后,该门槛将在年度基础上进行调整。

此外,废除目前适用于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和铀部门较低的审查门槛(500万加元)。

2、加拿大关于外资企业财政和税收的规定2.1税收体系和制度加拿大在税收上实行联邦、省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

由于实行非中央集权制,各省税收政策具有灵活性,各省的税种、征收方式、均衡税赋等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省级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

加拿大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社会保障税、商品与劳务税、消费税、关税、特别倾销税、资源税、土地和财产税、资本税等。

联邦一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与劳务税;省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联邦政府】联邦所得税、统一销售税(HST,2010年7月1日,安大略省,卑诗省和新斯科舍省采用统一销售税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货品及服务税(GST)关税、汽油及气体燃料专利税;【省及地区政府】省/地区所得税、省零售营业税(PST,艾尔伯塔省、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采矿税、天然资源专利税、资产税(艾尔伯塔省、爱德华王子岛、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市政府】物业税、商业税、所得税。

任何人如有加拿大关系,或于一年内在加拿大住满183天或以上者,不论是否为加拿大公民,均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因此需要按其全年的全部收入纳税。

非居民则按其在加拿大赚取的工资或工农业收入缴税。

加拿大税务局在所有省份收取联邦税及省区税(魁北克省除外)。

个人的最高联邦税率,包括附加税是31.32%(魁北克省除外)。

省/地区所得税是联邦税的一部份。

2.2主要税赋和税率【所得税】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区政府征收。

加拿大居民必须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非加拿大居民只要有来自加拿大的以下收入或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纳税。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分为四类:

即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

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

非居民在加拿大所获得的大部分被动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金、使用权费,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预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要扣除25%的所得税。

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少或免除应缴纳的所得税。

有些条约可以将应缴纳所得税的税率降到5%、10%或15%,而且对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机构”(如分公司)的企业获得的营业利润征收的所得税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非加拿大居民实体通过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和加拿大居民实体拥有的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方面的差别不是很大。

【消费税与其他税项】加拿大的消费税是一类税收的总称:

首先是与中国增值税类似的商品和劳务税,即GST,分为联邦商品与劳务税和省商品与劳务税。

加拿大于1991年起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的销售征收7%的联邦商品与劳务税,2006年起下降为6%。

各省均对零售货物及劳务征收商品与劳务税,从6%到12%不等。

其次是与中国消费税类似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珠宝、空调及重型车等征收特别消费税。

但基本食物、医疗服务、托儿教学、住宅租金、金融服务、再售房屋、保险、处方药物等项目可免征消费税。

对大部份在商业经营中因购买货物而交纳商品与服务税的人来说,可通过退税机制抵销此项税款的支出。

某些省份对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

计算所得税时,省销售税一般不予抵扣,也没有退税。

购买、出售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均免除GST和省级销售税。

2010年7月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卑诗省和新斯科舍省实行统一销售税(HST)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未来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安大略省HST税率为13%,卑诗省为12%,新斯科舍省为15%。

股票交易所得在加拿大无需缴纳印花税。

3、加拿大关于外国企业的土地政策3.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加拿大《联邦土地及不动产转让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如港口、公共土地等,但须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

其他土地征用及开发主要为省政府权力,安大略省《土地规划法》规定省政府有权控制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并可授权下一级政府负责执行。

但魁北克省《土地使用开发与规划法》规定,每个市政府有责任管理本市所辖土地。

3.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根据加拿大联邦《公民法》及《公司法》,非加拿大居民或企业也可以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

但同时赋予各省权力对外国人及企业购买土地及不动产进行限制。

根据安大略省《外国侨民房地产法》给予外国人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的权利,但是外国公司必须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进行买卖。

根据魁北克省《非居民购置农场土地法》,未经“魁北克省农用土地保护委员会”批准,外国人及企业不得购买农用土地。

获得使用权的办法主要通过租赁,主要由各省法律规定。

安大略省《房客保护法》规定,出租房和租赁房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商定的合同执行,但在12个月内不可以增加租金。

魁北克省《民法典》和《住房管理法》规定,与安省类似,但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可以任意提高租金,只要符合约定。

4、外资公司参与金融交易的规定4.1资本市场加拿大证券市场的历史非常悠久,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成立于1852年。

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加拿大证券市场已经非常成熟,截止到2010年6月,在多交所主板市场(1488家)和创业板市场(2177家)上市的公司有3665家。

截至2010年底,两个交易所的市值合计为20020亿美元,市值规模在全球证券交易所中排名第八。

加拿大有一定规模的公司都已在多交所的主板或风险板上市,可以说在多交所上市的公司代表了加拿大经济的整体水平。

对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主要如下:

(1)接受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审计准则以及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

(2)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要有足够和相关的北美上市公司经验,董事不要求加拿大籍。

(3)必须有一个如何拥有足够的股东和股票分布的计划来支持其在多交所的上市。

300名超过最低持股量的股东。

对加拿大股东没有要求。

(4)不要求在加拿大设办公室但是建议有联系人在加拿大以方便股东和证券分析师的咨询。

(5)NI43-101接受JORC、SAMREC和国际资源和储量标准。

报告应包括所有重大矿区。

推荐工作项目应该与18个月的资源和用途预测一致。

(6)一般情况下对于新成员需要有保荐人,除非该公司符合以下条件:

盈利的,或由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完成招股或融资,或在其他市场完成充分的尽职调查。

Nomad要求不适用于加拿大。

TSX与中国的上交所,深交所都有技术合作。

目前在主板和风险板上市的公司中有近20家业务与中国市场有主要联系,有的已在风险板上市,有的已从风险板转到主板挂牌。

4.2银行机构【中央银行】加拿大中央银行(英语:

BankofCanada,法语:

BanqueduCanada)是加拿大的中央银行,根据1934年加拿大中央银行法案而成立,旨在促进经济和维护加拿大的财政稳定。

加拿大中央银行是加拿大唯一的发钞银行。

【主要商业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BankofCanada):

成立于1869年,现为加拿大最大的商业银行,是加拿大市值最高、资产最大的银行,也是北美领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公司之一。

加拿大皇家银行在全球拥有约7万名员工,在3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为1400多万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ImperialBankofCommerce):

由加拿大商业银行(1867年成立)与加拿大帝国银行(1875年成立)于1961年合并而成,为加第二大银行。

蒙特利尔银行(BankofMontreal):

成立于1817年,是加拿大最早的商业银行,现为加第三大银行。

丰业银行(ScotiaBank):

是北美著名的金融机构之一。

ScotiaBank集团在48个国家拥有4.4万名员工,通过由1800多家分公司和事务所组成的网络提供各种服务。

加拿大国民银行(NationalBankofCanada):

始建于1859年。

目前是加拿大主要宪章特许银行之一,也是魁北克省领先的银行,其代表机构、分行及众多联盟遍布并活跃于世界各地。

道明银行(TheToronto-DominionBank):

与旗下附属公司统称道明银行财务集团(TDBankFinancialGroup)。

集团业务遍布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客户超过1400万。

道明银行财务集团被评为全球首屈一指的网上财务机构,共有超过450万名网上客户。

【外资银行】加拿大有70家外资银行。

中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总部设在多伦多,其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有多伦多中区分行、温哥华分行、士嘉堡分行和万锦分行。

5、与外资企业相关的进出口政策5.1贸易主管部门外交与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ofForeignAffairsandInternationalTrade,网址,以及加拿大的价值观。

国际贸易的职责是帮助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占据商业先机,积极促进国内商业活动,以及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

其宗旨是为国内外企业服务,提供加拿大经济贸易政策信息。

5.2贸易法规体系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海关法》、《海关关税法》、《出口法》、《出口发展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规则》、《进口许可证规定》、《国际贸易法庭法》、《进口货物标识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贵重金属标识法》、《加拿大农产品法》、《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等。

5.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口控制】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按照进口控制清单对进口产品实行监控。

进口控制清单通常包括产品清单,其中仅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一些产品实行控制,进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获得进口许可。

目前实行进口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各种农产品(家禽、蛋以及奶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类、特定的钢铁产品以及武器及军需品。

(1)农产品:

加拿大自1995年起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

除人造黄油、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外,所有关税配额限制的农产品的进口都需要事先获得配额。

对于人造黄油的进口,可以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签发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对于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的进口,可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

(2)纺织品与服装:

自2005年4月1日起,只有来自美国、墨西哥、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享受优惠关税的服装及纺织品需要进口许可证。

非优惠关税的进口服装与纺织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

(3)钢铁产品:

加拿大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碳钢产品和特种钢产品被列入进口控制清单。

(4)禁止进口品:

加拿大禁止进口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料或儿童色情读物;旧车或二手车(自美国进口的除外);二手航空器;假币;某些品种的鸟;白鹭、白鹭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旧床垫或二手床垫;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再版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白磷制成的火柴等。

【原产地规则】加拿大的原产地证明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为自由贸易协定国的原产地证明;第二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A或者出口商关于原产地的声明,适用于普遍优惠关税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税涉及的除纺织品和服装外的产品;第三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B255,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证明。

如果海关官员要求,进口商应出示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出口管理制度】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

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

根据2002年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

第一组为两用清单;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5.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加拿大作为一个工业化国家,其市场管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其产品从制造到销售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及监督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整个市场,无论本地或进口产品。

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食品与药物法》、《危险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法》和《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

以下仅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商品检验制度:

【商业用产品】多属于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用于生产下游商品,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

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生产,并经过认证。

加拿大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

但如进口危险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类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入加拿大国内市场,加拿大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其中:

(1)家用电器:

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构(如CanadianStandardsAssociation,LaboratoriesofCanada,

(2)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

须符合《食品和药物法》。

进口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网址(3)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指可能有化学、机械和电子危险及易燃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

进口商在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向加拿大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由加拿大卫生部产品安全局依据《危险产品法》负责实施。

5.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海关法律构成】加拿大海关法律由《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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