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初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14号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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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初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14号附件1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

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

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将新生名册(附表1)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家访动员。

班主任及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在学生未报到入学起两周内应该家访三次,并填写《厦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动员流生返校情况登记表》(附表4),做好记录(包括未报到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的情况)。

第二次至少应有一位段长以上领导同往家访,若第三次家访仍无效,应报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由他们签署意见后一份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还应送一份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确实动员无效,视为辍学,每学年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确定学生辍学后两周内及时将初一未报到学生名单汇总,填写《厦门市秋季初一新生未报到名册》(附表2)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第六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53号)等精神,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的留学人员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柔性”引进人才子女可享受市民待遇,就近进入片区中学就学,免交借读费。

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在厦就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表5),并提交下列文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2.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的户籍或护照。

3.在厦的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与交款发票或在厦租房的租赁合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等)。

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一次择校入学。

申请择校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接收学校。

办理时提交下列文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书面申请,简要介绍家长及子女情况及申请就读的学校。

2.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

3.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的户籍或护照。

第七条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府办〔2000〕226号文等精神,境外人士捐助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

境外捐资兴学者推荐学生入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接收学校。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

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原毕业学校和拟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八条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

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在小学随班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在小学期间完成筛查认定工作,毕业班学生应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就近升学,继续随班就读,升入中学后一般不再进行筛查认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安排不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到特教学校或辅读班就学。

第九条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具有我市思明、湖里区户籍在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思明、湖里区升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按要求填写升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本,可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升学:

1.片区内常住户口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3.学籍证明。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到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

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的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一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第十三条初一新生名册(附表1)、未报到学生名册(附表2)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附表3),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第十四条民办初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

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表6);

3.转学证明(附表7);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义务教育登记卡;

7.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我市中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接收外地转学生的地段安排来接收转学生。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非本市常住户口经批准在本市公办中学借读,入学后才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含蓝印)须转学的学生,一般应将学籍转入已借读的中学。

我市同一辖区内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转学。

户口未迁入我市的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公办学校。

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六中、外国语学校初中部不接收转学生。

第十七条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初三年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将其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

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表8),因病申请休学者还须出具区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

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十九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表8),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

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可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初注册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执行);对借读生辍学的,接收借读的学校应与原学籍所在校共同承担起动员辍学生返校就学的责任并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学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学校每学期期初期末均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初中巩固率简表》(附表9),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区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

出现流生现象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填报期初(末)初中辍学生情况表(附表10),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市局直属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五章借读

第二十二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与在校生学籍同),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表11)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附表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居住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符合借读条件要求到我市普通中学借读的学生,可直接与借读学校联系,填写借读申请表(附表12),经原学籍所在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借读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拟接收学校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安排入学。

未经学生原学籍所在校同意及拟接收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入校借读。

接收学生借读的学校应对学生的学籍情况严格审核,凡发现伪造学籍者取消借读资格。

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并及时将借读回执(附表13)送交原学籍所在学校。

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借读生人数,各中学接收非统招借读生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名。

无我市户籍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招生中从我市小学升入中学的学生称为统招借读生,这类学生在学籍方面享有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升级、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二十六条初中修业期为三年。

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

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核准,校长批准,填造毕业生花名册(附件14),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放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书号用十二位数编列:

从左到右的头四位数表示毕业年度;第五、六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辖区编号;第七、八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毕业证书验印时需提供下列文本:

1.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4,即毕业相册)

2.发给毕、结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7、18),一式两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审核相关手续后发给学历证明书(附表15),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申请学历证明流程:

1.学生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

2.学生向毕业学校以书面形式申请发放学历证明,并上交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本地报纸;

3.学校或学生本人持学历证明和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本地报纸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二十八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有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附表16)。

结业证书编号由十个数字组成:

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结业年度;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9-10位表示结业生顺序代号。

学校编制结业(肄业)学生名册(附表18)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但不计入当年应届毕业生数。

第二十九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结业程度,学生就读学校应在其义务教育登记卡上填写毕、结业证书号,签盖公章后寄学生户籍地政府存档备查,作为完成义务教育凭证。

第三十条港、澳、台及华侨、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我市中学完成初中学业的非本市户籍的统招借读生,可参加我市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就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就读学校要及时反馈给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

需在我市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评价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l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初中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每学期只在期末举行一次。

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毕业班学生的重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对擅自缺考或作弊的学生,以不及格论处,学校同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

要以奖励为主。

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综合素质六维度中某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成绩优异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

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年段长提出,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后,经校长批准。

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四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我市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为该类少年专门设置的工读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软件平台,应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五条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设立学籍卡片(附表19),永久保存。

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

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辖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

初中学生的学号前应冠“C”字母。

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初中新生花名册;

2.每学年基层报表;

3.统编学号名册(含该级各类学生);

4.学生学籍卡片;

5.在校生分班名册;

6.初中毕(结)业生花名册;

7.初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8.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9.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10.学期、学年成绩总册。

第四十七条各校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l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一致,同步进行。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四十八条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十章港、澳、台、华侨及外籍学生就学

第四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外籍学生因实际需要申请在厦就读的,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提供完整后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20),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暂住地所属片区内的中学就读,也可由家长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办理就读手续。

具体流程:

①市侨办或外办开具介绍信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并安排学校③家长到接收校办理入学手续④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子女因家长在厦门市购置房产、投资或受聘于在厦企业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在厦就读的,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21)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具体流程:

①到市台办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并安排学校③家长到接收校办理入学手续④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

已在我市借读的港、澳、台、华侨及外籍小学毕业生,视同本市学生在片区内参加派位升入中学。

第五十条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班学生或在台湾小学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班学生,父(母)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父(母)在我市投资(含置业)或工作并具备走读条件的,也可选择申请就读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外国语学校的台生班。

在我市小学就读以及在台湾小学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台生班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台胞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其父(母)在我市投资(含置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

3.市台办的证明;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5.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入学报告,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学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6.原毕业小学出具的小学毕业证书或应届毕业班学生证明;

7.学生本人若没有台胞证,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证明学生系台胞证持有人亲子女的材料。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初中招生报名表中填报台生班志愿。

录取时,按志愿顺序由电脑随机派位。

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外国语学校的台生班在接收电脑派位的小学毕业生后有余位可接收中途申请到相应年级借读的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在我市中学借读的港、澳、台、华侨及外籍学生的,符合毕(结)业条件,可发给本校毕(结)业证书。

要求在我市升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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