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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教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

1、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同时设计,就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2)同时施工,就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

(3)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就是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确有必要停用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意义

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

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

(防患于未燃)

它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安全生产法》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都进行了规定。

(主要是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3条规定: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中医院病房楼)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一会详细学习)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于高危行业,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这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高危行业三同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如我县的鞭炮公司仓库和加油加气站等从选址、安全条件论证、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在安监部门有效监督指导之下。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

1、各级高度重视。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国家和省人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制订了相关规章,有关部委专门发文进行要求。

国家和各级安监部门多次发文进行督促。

2009年许昌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9〕84号),并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动员。

为配合此项工作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许市安〔2009〕35号)。

2009年,结合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专门转发了许政办〔2009〕84号文件,我县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安监、纪检、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协调会。

2、工作进展不够平衡。

对于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国家专门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且有专业法律法规相配合,三同时工作要求清楚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进展得比较好。

我县每年都进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打非行动,也极大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而对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法》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且没有专门配套的法规,致使三同时工作无抓手,工作进展缓慢。

因此,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出台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从《办法》内容看,出台的比较仓促,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仍不够详细,且法律效力不强)

3、工作正全面展开。

以国家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正全面展开。

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有关文件规定。

去年年底,安监总局出台了36号令。

今年3月3日,市安监局专门召开各县区安监局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负责人召开研讨会,学习安监总局36号令,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市局将此项工作从政策法规科管辖中单列出来,交由综合科负责。

我县此项工作原由安监股负责,按照市局要求有序开展,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的丰富的资料和宝贵的经验,为下一阶段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局机构编制调整,此项工作交由综合股负责。

目前,经过对有关资料进行原原本本学习,研究探讨,理清工作思路和操作流程,设计出相关表格,拟制出有关文件和告知书。

目前已对部分企业进行告知。

下一步,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四、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3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83条。

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为三同时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为罚则。

第六章为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至第6条,共6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日常监管进行了规定。

这里应把握几点:

1、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应满足的要求:

(1)技术上:

满足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

(2)构成上:

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3)每一个单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所组成;(4)在建设过程中:

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在行政上统一管理。

2、执法主体。

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综合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

3、执法客体。

根据第五条规定,“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执法客体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管辖权。

根据第五条规定,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如311国道拓宽工程)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另第三十七条,移交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7条至第10条,共4条,主要对三同时工作层级、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要求的进行了规定。

这里应把握2点:

(1)工作层级及范围

根据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共分四大类:

第一类:

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高危行业的“三同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行许可制度,管理很严格、很规范,有章有循,有法可依。

具体业务科室由我局应急股(危化股)负责。

第二类:

职业健康“三同时”由《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也将实施许可制度。

由职业股负责。

第三类:

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市局进行三同时备案;

第四类:

其它建设项目到我局进行三同时备案。

(2)备案制度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应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是一种报告行为。

三同时工作中,高危行业是审查申请,是要经过审批的;

其它行业是提供相关材料备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11条至第17条,共7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专篇编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18条至第29条,共12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综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程序的原则要求如下:

(一)高危行业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在建设项目设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提交申请,经审批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刚才说的第一类、第二类三同时工作)(烟花爆竹仓库)

(二)第七条第(四)项建设项目备案办理程序:

备案流程图:

第一步:

安全预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按第八条规定,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是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是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是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安全预评价按第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步:

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内容按照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中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三项资料:

一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三是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步:

验收评价。

第二十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五项资料:

一是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二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四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五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另外,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三)其它建设项目备案程序(我们所管理的):

备案流程图:

第一步: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步:

设计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步:

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规定: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0条至第37条,共8条,本章是罚则,主要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和法律制度制裁等方面进行规定。

这里应把握3点:

(1)制裁的对象

共三个:

一是第三十条规定的,为政府机关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是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生产经营单位或其有关人员。

三是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为相关中介机构。

(2)执罚机关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执罚依据

所适用法律如《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36号令。

在执法文书中,尽量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少用各类规章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38条就1条,规定了本办法实施的时间。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程序

A、操作流程

分设立审查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步骤

(一)设立审查备案

1、备案程序

建设项目立项后: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分析报告审查备案。

2、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份);

(3)投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设计审查备案

1、备案程序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企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2、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1份);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还需向许昌市安监局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备案程序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

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2、企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B、备案管理权限

1、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许证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我局,此项工作由应急股负责。

2、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局,此项工作由职业股负责。

3、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到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4、其它普通建设项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

C、备案办理程序

第一步:

咨询。

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和局业务股接受咨询时,必须当场解答;如当场不能解答的,请示以后,给予解答。

第二步:

接件。

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接受申报材料。

第三步:

受理。

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但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后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缺的所有事项。

第四步:

办理。

由综合股负责办理。

1、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2、审查申报材料;3、经综合股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选派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4、经办人员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5、综合股将审查合格的档案存档备案。

第五步:

取件。

申请人到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领取审查回复。

六、相关单位职责

首先说一下,建设项目操作流程(网上查得)

(注意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安监、发展改革、住建等多个部门。

因此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联合把关。

1、县监察局:

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监察,对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理。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综合分析报告,并进行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报告进行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把项目安全设施列入工程概算;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会审,并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及时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4、工业和信息化局:

在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

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将安全条件分析和论证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对未进行安全条件分析和论证或未通过审查备案的,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安全设施设计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对未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备案的,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未按要求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予验收。

6、各乡(镇)政府、金汇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或主管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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