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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起重机操作规程

本规程根据《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制定,使用起重机前应详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司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操作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电器安全装置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进行排除。

 

二、起重机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确认起重机为完好设备及各个安全门关闭后方可送电。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启动操作时要按照低速、平稳地逐级变换速度,不得自低挡直接向高挡运行;停车时则相反。

 四、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做停车使用。

发现重锤限位开关断开总电源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按复位按钮方可送电恢复正常工作。

 

五、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停车。

变换方向时,必须使机构完全停止后,方可反向起动。

 

六、起重机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再次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距地面100毫米)短行程(1-3米)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七、起重机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悬挂标志牌或加锁。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规则

1、配备专职人员操作 

2、在桥架跨中安装吨位牌 

3、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在桥架和小车上 

4、切断电源才允许检查和维修起重机 

5、禁止在起重机上抛投物品 

6、禁止吊运物品从人头上方通过 

7、吊运液态金属及重要物件,需检查制动器是否绝对可靠 

8、露天作业起重机在六级风以上禁止使用 

9、起重机主付钩除允许外,不得同时使用 

10、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定期全面检查,结果记入设备档案 

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规则

1、电气控制设备只允许专人进行维护 

2、检修时,只允许用36V以下照明设备 

3、导线有裸露或护罩不全不允许使用起重机 

4、必须带电检修时,一定要有绝缘保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发生危险时及时断电。

 

5、所有通电设备必须有接地措施。

 

司机职责

1、熟悉起重机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保养规则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则

3、在主开关接电前检查所有控制手柄是否在零位 

4、开车前必须发出警报信号 

5、必须与地面司索工紧密配合,必须听从指挥

6、不准用起重机斜拉或拖动物品 

7、起重机各机构运行至接近极限开关位置时必须减速慢行 

8、起重机不允许打反车制动,(有特别要求者除外)因反向制动对机械部件损伤严重,减少起重机使用寿命;并能造成设备不正常的损坏。

 

9、要防止两台起重机互相碰撞 

10、电源电压显著降低时,不准开动起重机 

11、起重机吊有重物或所有控制器没有拉到零位,司机不得离开司机室 

12、工作完毕后,司机必须拉开总电源开关和断开电锁 

13、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将操作中发现的故障向有关部门及接班司机通报 

14、司机离开起重机时,必须将起重机停放在规定的位置(要将小车停放在司机室侧端梁附近)

桥式起重机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桥式起重机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以上的桥式起重机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桥式起重机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 

3)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 

4)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7)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1)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2)事故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

事故桥式起重机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根据《条例》规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应做到:

 

1.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b)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g)产品订购、安装、改造及维修保养合同; 

h)设备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i)“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2.每台起重机械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4.技术档案由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如需使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5.起重机械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起重机械报废或拆除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谎报或不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起重机械事故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特建立本预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习。

 

一.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旨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紧急状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预防、处置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日常准备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起重机械的日常操作、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2)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通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

 

(3)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后应由专人负责,该责任人必须熟悉该设备的各种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

 

(4)经常检查消防通道的畅通,各种标识应清晰。

 

(5)发生各种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或其它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只有经过全面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

2.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救援措施 

(1)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进水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一旦发生进水事故,应立即就近平层,同时应迅速切断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的动力和照明电源,待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电气部分完全晾干(或强制吹干)后方可送电进行全面检查。

 

(2)发生火警 大楼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停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并切断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电源。

   

(3)发生地震 如果得到地震预报,应及时将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停在底层站并关闭固定式

简易升降机门,切断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电源。

 

(4)电气起火 切断电源,立即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不得采用泡沫灭火器),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拨打119报警电话。

组织好抢救队伍,疏散物资和人员。

 

(5)触电 发生触电事故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棒将电线从触电者的身上挑开,并对触电者进行抢救,一般用胸腔压缩或口对口地进行人工呼吸的方法,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6)货物或车辆损坏 迅速停车,抢救受损的物资,尽量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防止事故蔓延。

在不妨碍抢救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现场。

对于需要进行转移的,应在原地做好标记。

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未排除故障的不得投入使用。

 

(7)因操作不当或设备缺陷引起的事故 立即停止运行设备,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拉起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确需移动现场,应在原地作出标记。

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 

1.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提高救援人员的熟练程度,验证欲案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演习工作的组织,参加人员应包括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和管理的所有环节,并根据需要请专业维保单位派人予以协助。

 

3.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前应制定书面的演习计划,明确演习的程序,落实相关人员的分工,尽可能多的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4.演习应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参加人员应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5.每次演习可针对一种情况,也可结合多种情况综合演习。

 

6.演习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做好记录工作,填写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针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做好整改工作。

 

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

 

4.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6.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1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8.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0.检验合格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存档。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在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随机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可由起重机械司机、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一.起重机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应挂安全警告牌、设置监护人并采取防止撞车和触电的措施。

 

2.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起重机的下方地段应用红白带围起来,禁止人员通行。

 

4.切断电源,拉下闸刀,取下熔断器,并在醒目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告牌,或派人监护。

 

5.在检修主滑线时,必须将配电室的刀开关断开,并填好工作票,挂好工作牌,同时将滑线短路和接地。

 

6.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在起重机上。

 

7.在禁火区动用明火需办动火手续,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专人监护。

 

9.手提行灯应36V以下,且有防护罩。

 

10.露天检修时,六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空作业。

 

11.检修后先进行检查再进行润滑,然后试车验收,确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1.在进行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必须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降低设备的故障率,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2.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进行维保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有效地通知相关使用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维保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3.维修保养时,各厅门外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因无关人员的进入或参与而发生事故。

 

4.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上。

 

5.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电源,并在醒目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告牌,或派人监护,未经检修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送电。

 

6.必须开启或拆卸厅门时,其周围必需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护栏,防止人员的坠落。

 

7.在禁火区动用明火需办理动火手续,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看护人员。

 

8.使用手提行灯其电压应不大于36V,且有防护罩。

 

9.在吊笼顶部进行检修时,必须切断急停开关并使停层保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

 

10.应尽可能的减少在井道内进行检修的时间,进入底坑前必须切断急停开关。

 

11.维修保养中使用的紧急开锁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严防无关人员使用。

   

12.紧急开锁钥匙使用时必须注意吊笼的实际位置,开锁后应认真检查其复位情况。

 

13.检修后必须先进行试车,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维保工作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每次的维保工作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保记录存档。

 

15.由专业单位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的,若维保人员如未按规定周期进行维保或维保质量存在问题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和维保单位协调,确保维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规定,并做好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列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在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保护。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查:

 

 

(一)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二)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出纪录; 

 (三)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一)连续正常使用二年,继续使用前; 

(二)正常安装使用后,不是由于设备原因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三)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对。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指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及管理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业务的单位,应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具有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第十四条 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修理中,未经生产厂的同意或未经本企业技术部门审批和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采用其他材料替代或更换起重机械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

严禁修理单位自行改装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30年以上(含30年)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报废后的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 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根据设备疲劳状况,经必要的技术鉴定后,降低负荷使用,并在司机操作室内作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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