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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施工规范说明GB参考Word

前言……………………………………………………02

第一章总则………………………………………………03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04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08

第四章端电池切换器……………………………………12

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12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标建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

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

邮政编码:

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1.0.2条适用范围是根据电气装置对蓄电池最低使用电压及容量要求规定的。

本规范是在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五篇“蓄电池篇”的基础上修订的。

原规范的主要内容为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及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

因为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固有缺点,现在在工程建设中已不采用,而且国内大、中型蓄电池厂也不再生产此种产品,而由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所替代。

故此次修订时,将原有关固定型开口式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全部删去,而对于适用于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近年来,碱性蓄电池,主要是镉镍碱性蓄电池由于其一系列优越特性,在电气装置中作为直流电源得到广泛的运用,在通讯、信号、操作、不停电电源系统中也得到了较普遍的运用,尤其是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断路器操作电源,已在许多变电站中较多地被采用。

为此,需要制定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以利于提高工程安装质量。

故此次修订时,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由于镉镍碱性蓄电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产品国家标准,有关的工程设计标准规范正在制订过程中,而运行经验也还没有很完善的总结,故在这次本规范修订过程中,补充增加的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参照美国的有关标准。

有关条文不够完善,将来待产品国家标准及相关的设计、运行维护技术标准规范正式颁发后,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补充、修改、逐步完善。

第1.0.3条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是符合国家的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有的产品虽有合格证件,但实际的产品是粗制滥造的次劣产品,故应加强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应使用。

第1.0.5条根据蓄电池的结构特点及各部件的材料性能,为防止蓄电池损坏,严禁野蛮装卸。

尤其是带电解液运输的蓄电池,运输中应防止电解液外泄,腐蚀周围物品和污染环境,造成人身和物品和损伤。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质量应该合格,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所配备的温度计、密度计等附件应齐全,损坏部件及缺件的设备及时处理,为施工安装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超过其有效保管期,电池极板的活化物质将受到损坏而影响蓄电池的容量。

在施工现场,设备未安装前的保管工作非常重要,应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1.0.8条蓄电池用的电解液,是具有很强腐蚀灼伤性的液体,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都要放出氢气和氧气。

空气中的氢气含量达到2%时,一遇火花极易引起爆炸。

故蓄电池的安装,配液及充放电时,都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1.0.9条蓄电池室及其附属小间的建筑工程,包括坪台、基架,在地震区的防震措施,地面处理,上、下水道,室内装饰,门窗及玻璃,采暖、通风、消防、照明灯具、开关等设施的选型及开关安装位置等,应根据蓄电池的型式,容量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

属于设计的范围,本规范不作具体规定。

在蓄电池安装前,均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

待进入蓄电池安装时,建筑工程不宜再进行施工,以免污损蓄电池。

第1.0.10条蓄电池室的照明灯具,在设计时有时只考虑整个室内的照度分配,灯具布置的位置给蓄电池维护时带来困难,工作不方便,故在实际安装时,应特别注意。

照明用的电线电缆应采用具有防腐外护套的,否则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本规范主要是规定了蓄电池组本体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要求。

与蓄电池组安装相关的其它电气装置如低压电器、电缆、配电盘(柜)等的安装及验收,则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安装

第2.1.1条安装前对蓄电池应逐个进行认真检查,本条规定了检查的项目及要求。

滤气帽必须通气,检查时可用吹气或其它方法。

滤气帽不通气将会阻塞电池充放电时产生的气体排出,使电池内部气体增多,压力升高,因而可能造成爆炸危险,故应特别注意。

第2.1.2条由于合成树脂制作的蓄电池槽与汽油、煤油等挥发的气体接触时,会导致开裂,故不得用芳香烃、煤油等有机溶剂擦洗槽体。

第2.1.3条根据蓄电池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了对蓄电池安装的要求。

一、放置蓄电池的平台、基架(包括防震基架)的防酸、绝缘和处理及防震措施,蓄电池的排(列)之间的间距、蓄电池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及维护走道的宽度等,设计应作出具体规定,蓄电池安装时应符合设计或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

二、连接条连接时,应该注意不要使连接条扯动电池,使电池抽头受到额外应力。

螺栓应紧固,为减少接触电阻和防止酸腐蚀,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

由于凡士林的滴点太低,容易流失,而电力复合脂滴点高达180~220℃,且具有良好的导电和防腐性能,故应以电力复合脂取代凡士林。

第2.1.4条目前蓄电池大多采用电缆引出线,电缆的敷设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针对铅酸蓄电池室的特点,提出了几项防酸防腐的补充要求。

第2.1.5条虽然目前蓄电池大多采用电缆引出线,但在邮电通讯等部门仍有的采用硬裸母线引出线,其硬裸母线安装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由于蓄电池室内具有酸雾的腐蚀,故特别强调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标明编号的目的是使运行方便。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蓄电池配液用的硫酸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GB4554—84)的二级浓硫酸(见本规范附录一),凡符合该标准的硫酸,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现场不必进行化验。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ZBK84004—89)的规定。

如果配制用的浓硫酸和蒸馏水均符合标准要求,并且都有出厂合格证,配制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好的电解液可不进行化验。

否则应对配制好的电解液进行化验,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标准要求的电解液才能使用。

第2.2.2条配制或灌注电解液的器具,必须是耐酸而且耐温的干净器具,因为初配的电解液的温度很高。

以往有的在普通容器内衬一层塑料布,因电解液温度高,塑料布软化造成事故,应特别注意。

为防止稀释硫酸时放出热量将溶液溅出而腐蚀人体及衣物,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

注入固定型防酸式或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内的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在温度为25℃时一般为1.20±0.005。

但各个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特点,其电解液的密度要求不尽相同,在其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都有明确规定。

故配制电解液时,必须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

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JB4001.1—85)及各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为:

充足状态的电解液密谋为1.215±0.005(25℃时)。

第2.2.3条新配制的电解液温度较高,切不可即刻灌入电池内,必须冷却,待其温度低于30

℃再灌注,以免损坏极板。

但夏天,由于气温较高,有的地区的室温就在30℃以上,要使电解液冷却到30℃以下是很困难的,故规定了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即冷却到室温方可灌注。

第三节充放电

第2.3.1条一、经冷却后的电解液注入电池后,极板吸收电解液并起作用,表面发生气泡,电解液的温度会有一个上升再下降的过程,这需要一定的静置时间。

因为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电解液的温度又会升高,且不得超过45℃,故充电前应将电解液冷却到30℃以下。

当然,室温太高时,应待液温降到室温时方可进行充电。

但电解液注入电池后到充电开始的时间也不能太长,以免电极极板硫酸化。

对自第一个电池注液开始至充电开始之间的放置时间,各制造厂的规定不一致,故规定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当放置时间超过8h,液温仍降不下来时,应采取人工降温措施;也可采用1/15~1/20h率的小电流进行充电,待液温降低后再用10h率电流充电。

二、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电解液产生氢、氧气体,并会由气体带出酸雾。

当蓄电池室通风不良时,氢、氧气体达到一定数量遇火将发生爆炸,酸雾将腐蚀周围环境。

为确保安全,故规定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将防酸栓、催化栓、液孔塞装上。

但有时因为蓄电池内的密度计、温度计不准确,在充放电过程中需通过注液孔另用密度计和温度计进行测量电解液的密度和温度。

若遇这种特殊情况,应加强蓄电池室的通风排气,保证良好的通风,并在初充放电完成后立即装上防酸栓、催化栓和液孔塞,并必须拧紧。

第2.3.2条一、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对于蓄电池以后的使用寿命关系很大,故应严格遵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过充或过放都将会使极板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脱落,造成蓄电池的损坏。

二、为了保证初充电的顺利进行,在充电之前应对蓄电池的安装、零件附件质量及连接是否正确、紧固进行认真检查;充电电源及充电设备应保证充电的顺利进行。

三、蓄电池充电过程中电解液的温度不应高于45℃,国为温度太高易使正极板活性物质软化弯曲和负极活性物质松散而减少容量,同时增大了蓄电池的局部放电。

若温度高于45℃,应采取人工降温措施,或减小充电电流;否则应暂时停止充电。

第2.3.3条一、充电电流过大,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使电解液中水过量分解,产生过量的氢、氧气体,不仅造成电力的浪费,还将引进极板活性物质脱落或极板弯曲。

二、催化栓又称消氢帽、消氢气塞、反映器、气体再化合装置。

其作用使蓄电池充电时产生的氢、氧气体通过催化栓内的催化剂再化合为水流回电池,这样氢气极少扩散到室内,不会发生爆炸事故,酸雾极少逸出,不腐蚀周围物体,减少水分损失,可减少维护加水的工作量,故将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称为密闭式蓄电池,也有称之为少维护式蓄电池。

催化栓在设计时有其最大允许充电电流值,当充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会产生过量的氢、氧气体,超过其允许限度将产生高温损坏帽体,甚至爆炸。

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值时,为防止催化栓损坏,确保安全,故规定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

催化栓内的催化剂在运输保管期间可能受潮而变质,变质后的催化剂将失去其功效。

在充电时,催化剂失效的催化栓的温度要低于其正常催化栓的温度;如果催化栓中的催化剂数量不足,在充电时,其温度可能有异于正常催化栓的温度。

所以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催化栓的温升是否正常。

温升不正常的催化栓应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防电池内压异常升高而引起电池损坏。

第2.3.4条蓄电池在充电时,会产生大量的氢、氧气体,尽管有防酸栓或催化栓,但当室内氢气含量占体积的2%时,遇明火将可能发生爆炸。

为安全起见,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关于蓄电池充电是否充足的判断,各个制造厂的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应以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为依据。

本条规定的电解液密度、蓄电池的电压、电流保持不变的时间,系指充电最后阶段判定的最低限度。

第2.3.6条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和液面高度都可能有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补充进行的电解液与原电池中的电解液不可能很快混合一致,所以调整后的电解液需再次充电,使之混合均匀。

第2.3.7条首次放电时,应该注意不得过放。

若第一次放电在电池的最终电压符合产品的技术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放出的容量经温度换算后大于额定容量的85%,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该组蓄电池经过几次充放电循环即可达到其额定容量,故第一次放电后就可按平常充电法充足电后投入使用。

当然,在整组蓄电池中,往往不可避免会有少量电池的终止电压低于规定值。

为了不影响整组蓄电池的容量,此类电池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5%,且其最低值不应低于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否则这种电池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内不易恢复到正常值。

其放电容量的温度换算公式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JB4001.1—85)中的容量试验公式。

其容量温度系数采用10h率放电制的系数,因为在工程实践中,新装蓄电池组作容量校验时,都采用10h率放电制。

若采用1h率或0.5h率放电制放电,其容量温度系数为0.005,其电解液的计算温度t应为放电开始与放电终了的平均温度。

第2.3.8条蓄电池放电后,应再次充电。

其间隔时间各制造厂规定不尽相同,为防止极板硫酸化,其间隔时间以不超过10h为宜。

第2.3.9条蓄电池组首次充放电完成之后,若放电容量大于额定容量的85%而不足额定容量的95%时,应该继续进行充放电,待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95%时,再次充足电即可交付使用。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JB4001.1—85)的规定,在第5次循环内应达到10h率放电容量的95%C10以上。

若经过5次循环,仍达不到额定容量的95%,则说明该组蓄电池有问题,应查明原因后采取相应措施,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第2.3.10条检查极板的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脱落情况,若发现情况严重时,应查明原因加以处理,否则有可能造成极板间的短路而使电池损坏。

第2.3.11条在充放电期间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以鉴定蓄电池的性能。

发现个别电池的缺陷,若有的电池在电压、密度、温度上相差较大,则表明该电池有问题。

依据这些数据整理绘制充放电特性曲线,供以后维护时参考。

第2.3.12条为保证蓄电池组在移交运行时是有足够容量的合格的蓄电池,故作此规定。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本章为新增章节,其编写结构与铅酸蓄电池组基本一致。

第一节安装

第3.1.1条碱性蓄电池在安装前作外观检查,以发现明显的缺陷及运输中可能造成的损坏,防止不必要的返工。

一、高倍率小容量碱性蓄电池,有的产品带电解液出厂,故应检查渗漏情况。

二、若单体蓄电池的极性标示发生错误,在蓄电池组内将出现单体电池反接现象,因此在外观检查时必须检查极性是否正确;有孔气塞的通气性不好,在充放电及正常运行时,放出的气体无法排出,壳内压力增加会发生爆炸或壳体胀裂跑碱等事故。

三、带液出厂的高倍率小容量碱性蓄电池基本上是柜式组装,在出厂时,柜和蓄电池分别包装运输。

如在安装前不检查液面高度并调整至规定位置,安装就位后再检查液面高度和调整液面应困难,因此必须在安装前检查调整结束。

碱性蓄电池在充放电期间有放水和吸水现象,如液面过高在充电过程中由于放水使液面升高,加之产生的少量气体,会使电解液溢出壳外,造成蓄电池绝缘下降。

如液面过低在放电过程中由于吸水使液面下降,当极板露出时会影响蓄电池性能。

因此,要求电解液液面保持在两液面线之间。

四、带液出厂的碱性蓄电池,出厂时用运输螺塞将电池密封,如在运输或保管过程中螺塞松动或脱落,电解液将溢出,且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与电池中碱性电解液发生反应生成碳酸盐,使蓄电池的内阻增加,容量减少,严重影响蓄电池的性能,因此要检查运输螺塞的严密性。

第3.1.2条见本规范第第2.1.2条的条文说明。

第3.1.3条根据蓄电池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了对蓄电池安装的要求。

一、对放置蓄电池的平台、基架(包括防震基架)的防碱、绝缘处理及防震措施,蓄电池排列之间的间距、蓄电池与墙壁之间的距离,维护走道的宽度等,设计应作出具体规定。

蓄电池安装时应符合设计或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

二、连接条连接时,应该注意不要使连接条扯动电池,使电池抽头受到额外应力。

螺栓应紧固,为减少接触电阻和防止腐蚀,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

由于凡士林的滴点太低,容易流失,而电力复合脂的滴点高达180~220℃,且具有良好的导电和防腐性能,故应以电力复合脂取代中性凡士林。

三、目前屏柜式组装的镉镍蓄电池直流屏,普遍反映蓄电池安装过于紧凑,不利于散热、接线、更换和维护,各制造厂的标准也不统一。

有关部门正在制订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的行业标准,不久将颁布,以统一镉镍蓄电池屏柜的制造标准。

第3.1.4条碱性蓄电池的引出线大多采用电缆。

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3.1.5条虽然目前蓄电池大多采用电缆引出线,但在邮电通信等部门仍有的采用硬裸母线引出线。

其硬裸母线的安装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由于蓄电池室内具有碱雾的腐蚀,故特别强调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标明编号的目的是使运行维护方便。

第二节配液与注液

第3.2.1条本条规定碱性蓄电池电解液使用的材质及其标准,氢氧化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氢氧化钾》(GB2360—80)中的第三级即化学纯。

配制电解液的水,其水质要求不如铅酸蓄电池那样严,采用普通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即可。

第3.2.2条碱性蓄电池随使用环境温度不同选用不同密度的电解液,某些情况下加氢氧化锂。

各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要求,使用的电解液密度也有差异。

这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已有规定,因此必须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用耐碱容器是防止碱和某些物质起化学反应,生成新的物质影响电解液的纯度。

溶解固体碱或稀释碱溶液时放出的溶解热,虽不如稀释浓硫酸时放出的热量多,但为防止溶解时由于放出的热量使碱溶液溅出而腐蚀人体和衣物,故规定不得将水倒入碱中。

注入蓄电池中的电解液应是除去杂质的清液,故规定应沉清或过滤。

配制好的电解液不立即使用时,应注意密封,以防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进入电解液生成碳酸盐影响电解液的纯度。

第3.2.4条本章第3.3.1条规定,在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超过35℃时不宜充电,故规定注入的电解液应冷却到30℃以下,防止充电时电解液温度过快升高。

某些地区夏季室内温度往往超过30℃,常规条件下,电解液不可能冷却到30℃以下,故规定夏季以室温为限。

为了浸润极板,规定电解液应静置一定时间。

第三节充放电

第3.3.1条由于各制造厂规定的碱性蓄电池初充电的技术条件有一定差异,故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

充电的技术条件指各充电制的充电电流、时间和单个蓄电池充电末期的电压等。

一、碱性蓄电池初充电时,充电电源中断对蓄电池本身性能无大影响,但从施工的连续性考虑,充电电源应可靠。

二、充电期间,特别是在过充时,电解液中的水被电解,放出氢气和氧气,为防止爆炸,故规定室内不得有明火。

三、催化栓的作用是将蓄电池放出的氢和氧生成水再返回电池本体去,以达到少维护的目的,但它处理氢、氧的能力是按浮充方式时设计的,故初充电时要取下,否则要损坏壳体。

四、防漏运输螺塞是无孔的,换上有孔气塞进行初充电是防止蓄电池产生的气体不能外泄使本体内部压力增高而损坏壳体。

五、充电时的电解液温度在20℃时,按照规定的充电电流值充到规定的时间,蓄电池充入的实际容量是合格的电池的额定容量。

如果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为20℃,随温度升高或降低,蓄电池将不能充至额定容量。

但镉镍碱性蓄电池一般都有一定富余容量,故制造厂规定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宜在20±5℃范围充电。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其充电容量比额定容量要下降较多,将影响蓄电池的正常使用,故制造厂规定不宜低于5

℃或高于35℃时充电。

在5~15℃或者25~35℃这两个范围内充电时,充电容量会有下降。

但由于蓄电池有一定的富余容量,对富余容量大的电池,此时的充电容量可能达到其额定容量,而富余容量小的电池,此时的充电容量就可能达不到其额定容量,故制造厂没有推荐在这两个温度范围内充电。

但在施工现场,由于我国从南到北,冬夏季节气温变化大,如夏季或南方,在冬季或北方,常规条件下很难采取措施把电解液温度控制在20±5℃范围内。

在此温度范围以外充电时,充电容量可能达不到其额定容量,需要用充电容量随温度变化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但目前制造厂暂时还提不出充电时充电容量随温度变化的修正系数,还需今后进行大量的试验研究。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审查会上,代表们认为,为便于施工现场施工,将充电时电解液的允许温度宜扩大为20±10℃,而暂时不规定进行温度修正,目前不会有很大的问题,待以后有条件时再修改补充。

并希望安装及使用部门对此问题应注意。

第3.3.2条碱性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在充放电期间无变化,故密度不能作为蓄电池充电结束的标志,而应用充入容量和电压来衡量。

本条规定初充电时间达到产品的技术条件规定的充电时间,也可认为充入容量达到要求。

此时单体电池的电压也应达到产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才可认为充电结束。

由于产品不同,充电时间和充电末期的电压值也不完全一样,故未规定确切值。

第3.3.3条本条规定了初充电结束后蓄电池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

一、碱性蓄电池在初充电时要经过多次充放电循环才能达到额定容量,产品技术条件一般要求3~5次内达到要求。

考虑规范对产品有较大的覆盖面,故规定5次循环内应达到其额定容量。

碱性蓄电池在低温状态下的放电容量与它的电解液温度有关,当温度低于15℃时,其放出的容量比额定容量要小,在该温度以下放电时,放电容量要进行修正。

目前还提不出能适用于各型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的温度修正系数,故规定应按制造厂提供的该型蓄电池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正如第3.3.1条条文说明中已述,碱性蓄电池的充电容量与温度有关。

当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为20±5℃范围以外时,其充电容量可能未达到其额定容量。

在这种情况下做放电容量校验时,就有可能出现放电容量不合要求的情况。

此时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综合分析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偏离20℃多少来进行判断。

二、作为有冲击负荷,例如断路器的操作电源的高倍率蓄电池,在给定条件下能否放出所需的电流值,且单体蓄电池的电压能否达到规定值,这是关系到设备特别是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能否合上,刚合速度能否满足要求的关键,故规定对高倍率蓄电池应进行倍率放电校验。

产品的技术条件一般规定有满容量状态和事故放电后的倍率放电的技术参数。

基于电气装置直流电源的运行实际,本条规定只校验事故放电后的倍率放电。

以0.5C5电流值放电1h是模拟事故放电状态;6C5电流值放电0.5s是为保证断路器合闸的电流值及合闸时间要求。

为了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特别是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可靠合闸且刚合速度符合规定,就需合闸时直流母线电压值也应满足要求。

只要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能达到规定值,直流母线的电压就能满足要求。

故规定倍率放电时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应达到的电压值,而不校验直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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