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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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1.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1.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

1.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1.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总则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注:

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附图二

·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1.5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二、以下使用空间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三、住宅建筑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顶层的跃层不计入层数内,其它各层的跃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

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

a)某体育馆(附图四)

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

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

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

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某剧院(附图五)

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

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

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

疏散人流互不干扰。

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

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

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某会议中心(图六)

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

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

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1.0.5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

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

1.0.6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

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

2术语

2.1.1裙房

·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

实例:

(附图八)

2.1.2建筑高度

·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

(附图九、十、十一、十二)

·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2.1.7综合楼

2.1.8商住楼

·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

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

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2.1.11高级住宅

·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

·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

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

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

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

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

“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

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

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

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

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附图十三)

2,.0.17商业服务网点

·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

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

(附图十四)

·出现的问题:

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

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

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口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1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即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此内容基本一致)。

2时,首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60m2,首层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以上安全出口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0m。

四、现住宅设计中在底层经常布置了用户的公共休闲功能用房,如健身室、棋牌室、文娱室等,应如何确定其建筑类别,是否应算作商住楼或者综合楼。

这种设计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区中是常见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

此类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属于经营赢利性质的。

如非经营赢利性质,属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应将建筑性质确定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且此类用房往往面积不大,同时是结合底层架空层来处理的实例较多,因此结合相应的防火规范条文处理就基本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如此类用房面积较大,且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则不属于商业营业网点,也不能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而应该将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首层”两字。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关于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

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复杂,如一些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在建筑中设置了各类商业、娱乐、旅业、办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设计上处理复杂且功能不合理的设计布置,这样的建筑使用上也极为不便,因此应严格控制(图十五)

图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图。

按其使用功能应可确定建筑分类应为一类综合楼,防火设防应以一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

此种类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高,使用不合理,城市规划也不合理,且存在一定的社会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不便。

如确实按这样的布置设计建设,建设投资者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高层医院,不论其内部是否布置病房,也不论其功能类别的多寡,均应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高层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以上时,存在着面积超过1000m2的楼层,或商住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高度以上存在着面积超过1500m2的楼层,因为使用上的需要,此楼层用防火墙分隔成两部分,防火墙中间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同时两部分各自的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或1500m2。

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平面因功能需要用防火墙完全分隔,但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是密不可分的,其设备管道、管线都互相连通,因此这样的建筑不能按两幢紧贴邻的二类建筑处理,仍应按规范所要求的一类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规范组解释)。

另外,一类、二类建筑的消防设防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建筑如按二类设防,建筑的防火安全设计措施及自救能力均较弱,造成消防扑救的难度增大(实际上扑救时需同时兼顾整幢大楼的消防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因此,应按一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

当裙房上塔楼分隔布置,其间距大于13米,每幢塔楼的任一层最大面积不超1000m2(综合楼)或1500m2(商住楼),但各幢塔楼24m高度以上任一层面积相加超过1000m2(综合楼)或1500m2(商住楼)时,在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0的情况下,塔楼之间火灾曼延影响的危险性较低,消防扑救及安全疏散组织的难度均低于塔楼连体的建筑,因此可按二类高层建筑设计。

这样的实例在商住楼中较常见。

(附图十六)。

——对商住楼:

规范编制组宣贯时强调:

“商住楼商业部分防火措施应适当加强,住宅部分适当放宽。

·设计中常出现以下的情况:

因建设用地的限制,建筑物两侧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上(附图十七)

如图示的办公建筑,原则上应按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层来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分类。

此问题可以派生出较多的建筑设计形式,而且在目前也逐渐常见。

如坡地的高层建筑,临海岸或河岸的高层建筑,防火类别及设防处理上要具体分析。

建筑大部分需用防火论证或防火专项审查的形式确定其防火分类及防火处理措施。

(附图十八)

表3.0.2

·吊顶除判断其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本表的要求外,还需要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1999年局部修订)的相关条文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A级:

不燃性;B1级:

难燃性;B2级:

可燃性;B3级:

易燃性)。

设计上所采用的吊顶构造及其饰面材料必须同时符合耐火等级以及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同楼板。

因规范未明确,因此易引起理解上及耐火等级确定上的差异。

在设计行业内,未另加表述时,屋面板是等同于楼板的。

3.1.3金属承重构件主要是指破坏后会引起结构主体及部分结构构件如楼(屋)面、梁、柱等损坏坍蹋造成人员伤亡的构件。

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上因设计造型需要而设计的装饰金属构件,以及用于固定吊顶,墙身的室内装饰材料的金属构件不属于金属承重构件。

·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应针对以下内容提供消防设计

一、周边城市道路情况,建设基地及建筑物场地内消防车道布置设计,以及消防车的基地主要出入口。

二、拟建建筑物周边及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层数等。

三、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城市设施的间距。

四、拟建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范围及登高用地的大小,转弯半径,建筑室外配套设施等,并应说明此场地内有无影响登高扑救操作的障碍物。

4.1.2目前规范条文所列出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常常因用地的限制而多数设在高层建筑内部,这种情况下,此类设备用房应严格按本条文执行防火设防措施。

在可能的情况下,宜选用危险性较低的如电气锅炉等设备。

3,而本条文是指柴油发电机所用的发电柴油,根据建筑规范及使用特点,其8.00h的用量有时会超过1.000m3.

……

——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文:

——

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4、发电机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此条文中所谓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一句,结合《高规》的相关条文及《通则》中上下文的意思,可能理解成应布置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

观察窗亦可用防火卷帘作分隔。

——上述电气用房在设计及建设中常常遇到以下问题:

在国内的很多地方,配、变电用房的施工,使用管理及审批权限往往由供电管理部门负责,而供电管理部门经常指定使用带通风口的电气用房间门作为配、变电用房的门,设计方、施工方以及业主对这种行政垄断式的手法是无能为力的。

这样给建筑的防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在消防监督上应对此加强审查和管理。

“安全出口”:

应为“疏散出口”

“放映厅”“观众厅”在概念及判断中如何理解。

按《高规》规范组的解释,“观众厅”是指空间较大,有固定座位的,且使用上可同时兼顾如电影、会议、小型演出的多功能厅有要求的。

而“放映厅”是指纯娱乐性的,并一般与其它娱乐场所布置在一起的厅室。

目前设在高层建筑中的电影放映厅较常见,因商业经营的需要,多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经常引起其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

遇到此类情况,可召开专项的消防审查会议或论证会议决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之间的隔墙及楼板同样不应低于2.00h和1.00h,房间门为乙级防火门,不论其门的装饰式样如何,其防火级别不能低于乙级。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在高层建筑的首层安全出口,应设置防火挑檐。

4.1.7此条文的执行在设计及建设上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高层建筑物“落地”消防扑救面是否一定要连续,如何不连续分段对计算时,每段边长应大于多少才符合要求。

从高层建筑扑救的要求来看,高层建筑周边也连续落地有利于消防车的登高扑救,从规范条文及条文解释来看,亦表达出同样的意思。

但条文及其解释并未明确强调高层建筑的“落地”周长必须是连续的,在设计实践及建筑实例分析中,高层“落地”面不连续的情况并非不能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有时也存在着更为有利的情况。

(附图二十五)。

高层建筑“落地”面不连续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落地”总长度应超过高层建筑总周长的1/4且不得少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二)高层建筑塔楼及裙房周边应布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用于消防车登高扑救的高层建筑每段“落地”长度应大于15m。

(主要是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为15m),且供消防车登高扑救及回转的位置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四)用作消防登高面的高层建筑“落地”

二、高度建筑的登高扑救面场地要求在规范上设有详述,应该如何判定。

消防车属于大型车,有关停车用地的坡度相关规范条文如下:

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

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上述《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所列的斜楼板停车最大坡度适用于普通车,作为大型车,且能够在消防扑救时能停放安稳并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其停车场地坡度应小于普通停车场(库)的要求。

参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上述条文,并总结设计实际工程的经验,可确定高度建筑登高扑救面的场地坡度应小于3%是合理的。

同时,据广州市消防局提供的数据,消防车登高扑救时,前后轮的高差不应大于0.15m,登高停车操作场的坡度为3%时,消防车的前后轮距最大为5m,其本符合国内常用的消防车的要求。

(但大型消防车有一定的问题。

一般的这类规定只能限制其最低要求。

特殊情况应在设计及审查时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大小在规范中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大小同样是制约消防车登高扑救是否顺利的重要因素。

(一)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处于消防环道时,距高层建筑外墙9m的距离内不得布置高度超过24m的障碍物,且此范围的扑救场内应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从高层建筑主体“落地”面的室外地坪标高计起24m高度以上,距离高层建筑“落地”面外墙13m以内不应布置障碍物。

(二)当消防扑救场地为尽端式布置时,其消防扑场地宽度应从高层建筑落地面外墙起计不小于15m。

(图二十六)

——各地可根据当地消防设施的情况,对高层登高扑救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要求,如深圳消防部门的规定是:

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上时,消防登高扑救面的宽度不少于16m(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少于5m,大型消防车的操作面宽11m,两者相加)。

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大于2%,这是深圳市根据其拥有的大型消防车辆体制改革需要的操作条件做出的规定。

广州市是根据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项工程单独做出针对性规定的。

三、住宅平面尤其是常见的“井字形”平面较为复杂,开口天井的周边长度如何计算,若只按外边计算周长,则各大的开口天井才计算。

常见的“井”字形住宅开口天井一般开口宽度为2.4~6.0m左右,消防车是无法开进去进行消防扑救的,这种情况下,有效的登高扑救面应该是建筑外立面中不包括开口天井部分的建筑外周边墙面。

当开口天井的宽度大于12m,同时天井大于12m的进深小于8m时,消防车是可以开进去进行扑救的,此时应该将天井内的宽度大于12m,进深少于8m的外墙面周长计算进建筑物总周长中。

开口宽度12m,进深8m的确定依据是:

(一)消防车扑救时距建筑物外墙距离宜大于5米;

(二)消防车道最小宽度为4米;(三)消防车的车身长度一般为8~10m(大型车除外)。

(一)、

(二)两项数据相加,再加上必要的操作空间,所以将开口宽度确定为12m;(三)的依据主要是消防车伸入天井内进行操作,因此开口天井宽12m外的进深取8m,同时考虑到住宅的使用特点及人数特点,其操作面与公共建筑相距略为简单。

因此,开口天井宽度取12m而与上文的13m略有不同。

此种情况下,开口天井的地面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行驶的建筑构件及设施,建筑上空亦应按规范要求不应布置影响登高扑救的突出物。

——此问题在实际设计中有时情况更为复杂,必要时亦需进行消防会审未确定。

——用于消防登高扑救的建筑立面上各层必须有可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洞口。

4.2防火间距

4.2.2只有满足本条文的要求,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建筑与单、多层建筑之间才可以贴邻相建。

4.2.3此条文的防火措施是实施在较低的一座建筑中。

4.2.4较高的建筑物必需在相邻外墙开设门、窗、洞口时,本条文规定了其中的防火处理措施,以及最小间距。

这类建筑物在国内一些中、小城市较常见,而经常忽略规范所要求的防火隔断措施。

4.2.5城市建设中经常遇到的与本条文有关的问题是市区内建设的加油站。

同时执行的相应规范还有《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注意此规范与《高规》的区别,两规范应同时执行。

其防火间距如存在冲突,应执行较严格的条文。

此问题如处理不好,会有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

4.2.6本条文表述不严密,没有列出高层建筑与甲、乙类(厂)库的间距要求,只在条文说明中提到“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未有更明确的要求。

目前城市开发发展的速度较快,难以保证目前不会碰到相关的问题,此时应及时提出可行性评估报告,并经专项的防火论证会来确定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是否可行。

4.3消防车道

4.3.1本条文对原条文作了修订,修订扣的条文包括以下两重意思:

一、高层建筑周围,原则上首先考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高层建筑周围布置环形消防车道有问题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车道,在这种情况下,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三十)

——当建筑总长度超过220,按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穿过建筑的车道后,如沿街建筑部分仍大于150,这种情况不用再设穿超建筑物的车道,因为已形成了半环。

(规范组解释)(图三十二)

·本条文中的内院或天井与中庭的区别是中庭有顶的,且其外维护结构往往只有通风、排烟口或以门窗形式与室外相通。

而内院及天井一般是露天的,在其上用顶棚作遮阳或遮雨时,顶棚四周无围蔽,室内外空气可自由流通。

(附图三十三)

4.3.3消防车的竖向设计及转变半径本规范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关于行车坡度相关规范有如下规定:

——在设计图纸中,按国家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规定,需要绘出并注明上述的车道设计要素。

——

4.3.7此条文的要求应有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建筑首层平面图上反映出来。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1关于防火分区的划分,除本条文外,尚应执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

如《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就对阅览室、藏书库单独作出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

·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应按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在设计上应单独设立防火分区,不应与地下室内的其余用房混合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中。

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因为用地及使用功能的原因,需在将地下车库与别的用房各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有困难,需合为一防火分区更为经济合理。

这种情况下,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不应单独按车库的防火规范执行,应采用按比例计算各项能防火分区面积的方法来确定其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

例如:

设备用房面积为S1,在设计布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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