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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相关名词解释

诉讼相关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

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

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

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

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

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当事人:

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自诉人:

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

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

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

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3、法定代理人:

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责任机关团体代表。

14、诉讼代理人:

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5、证人:

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16、鉴定人:

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17、翻译人员:

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18、辩护人:

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律师、亲友、监护人等)

19、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0、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1、审判权:

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22、检察权: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23、审判公开: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24、两审终审制:

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5、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26、辩护权: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7、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28、立案管辖: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9、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件上的分工

30、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1、

地区管辖:

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2、专门管辖:

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3、回避:

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西安的一项诉讼制度。

34、自行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5、申请回避: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36、指令回避:

是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37、辩护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

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

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38、证据: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9、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

(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40、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41、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2、被害人陈述:

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3、供述: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44、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认犯罪或反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45、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46、视听资料:

是指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47、直接证据:

是指凡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8、间接证据:

是指凡不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9、刑讯逼供:

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50、证明责任:

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51、证明对象:

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52、威胁:

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53、引诱:

是指以满足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

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5、审查判断证据: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56、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57、拘传: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60、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61、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62、羁押:

63、附带民事诉讼:

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64、期间:

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65、羁押期限:

是指将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灵活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66、送达:

是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67、直接送达:

是指将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送

达交给收件人本人

68、间接送达:

是指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

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69、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

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

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

即认为已经送达。

70、委托送达:

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71、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72、控告: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

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73、举报:

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74、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

动。

75、勘验、检查:

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76、搜查:

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77、扣押物证书证:

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

78、鉴定:

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79、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80、侦查终结:

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结侦查工作。

81、公诉:

是指有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项诉讼活动。

82、提起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83、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84、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85、出庭支持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

86、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87、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对,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88、裁判:

是指人民法院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准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89、审判组织: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独任庭和合议庭)

90、独任制:

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

91、合议制:

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

制度。

92、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

93、公诉案件: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94、法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95、法庭调查:

是指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96、法庭辩论:

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97、中止审理:

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98、评议:

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99、刑事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

100、刑事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101、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02、简易程序:

是基层人民法院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103、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04、上诉:

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5、抗诉: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06、书面审理:

是指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第一审法院上报的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定的审理方式。

107、调查讯问式审理: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提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经合议庭评议,进行裁决,不再开庭审判的一种审理方式。

108、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109、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10、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适宜,依法提归自己审判。

111、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112、监外执行:

是指对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内执行的罪犯,由于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

113、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

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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