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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总职业危害评价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卫生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

总经理

成员:

安全生产部部长安环科科长安全员

职业卫生领导工作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综合部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4.组织对全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三)公司化验室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四)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由安全生产部安全员兼职担任,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每月一次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班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班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班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告知的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各车间岗位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对职工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所做出的相应规定。

4)检测部门对厂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的检测和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告知员工;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并将检查和诊断结果告知员工。

2.告知方式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3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申报内容和程序:

1)公司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依据为《职业病目录》(2002年卫生部第21号令)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4.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执行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公司生产部在制定安全培训需求时要增加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的需求,并负责组织实施。

3.教育内容为:

1)公司级培训: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本单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意识;

(4)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

2)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由班长负责,内容为:

(1)本车间的工作环境与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从事该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

(3)维护本车间内职业病设备及防护用品;

(4)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设备的操作技能;

(5)有关案例;

(6)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7)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岗位之间工作衔接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9)有关事故案例;

(10)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4.特殊教育内容:

1)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对操作者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吸取经验、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其它要求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总则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给公司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

符合使用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各部门、车间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4.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设备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8.安环科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9.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必要时要办理特种作业票证。

10.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6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作业过程中免受或减轻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保障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1号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

3.因劳动保护用品(具)及保健品配备不到位或使用不当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任的责任。

4.劳动保护用品(具)发放、配备及使用情况,应纳入各部门的安全绩效考核。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具)。

5.发放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生产单位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不合格、失效的一律不准发放和使用。

6.职责:

1)安环科负责全公司职业卫生设施及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2)供应科负责采购,

3)安环科与仓库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4)使用单位负责存放、定期维护和保养

7.劳动防护用品(具)按防护部位分为以下八类:

1)头部防护用品。

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如:

一般防护帽、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为防御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从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

如:

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

3)眼面部防护用品。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高热、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称为眼面部防护用品。

如:

护目镜和面罩等。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

如:

耳塞、耳罩等。

5)手部防护用品。

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臂部防护用品。

如:

一般防护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酸碱手套、绝缘手套等。

6)足部防护用品。

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称劳动防护鞋。

如:

防静电鞋、防酸碱鞋、防滑鞋、防水鞋、防刺穿鞋、绝缘鞋等。

7)躯干防护用品。

即通常讲的防护服。

如:

一般防护服、防寒服、防静电服、耐酸碱服等。

8)防坠落用品。

防止人体从高处坠落,通过绳带,将高处作业者的身体系接于固定物体上,或在作业场所的边沿下方张网,以防不慎坠落。

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8.劳动防护用品(具)选用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选用。

2)根据作业性质和现场条件,综合考虑环境、劳动强度、所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强度)以及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9.在进行普通作业时至少应配备以下防护用品: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①有灼伤、烫伤或易发生机械性伤害等的操作。

②在强烈辐射热或低温下的操作。

③散发毒性、刺激性或大量粉尘的操作。

④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脏的操作。

2)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场所操作,应配备适用的口罩、

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

3)在有噪音、强光等场所操作,应配备耳塞、防护眼镜、面具等。

4)高空作业应配备安全带。

5)电气作业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

6)露天作业人员应配备御寒及防雨、防晒用品。

10.劳动防护用品(具)由使用部门按实际需要提报计划经安环科安全员审查后,由供应员按照采购程序统一采购。

11.防护用品(具)必须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合格证件的产品。

12.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验收

1)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经过安环科和使用部门的验收,并作好记录。

2)新购进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具)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3)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具)的使用要求,应对其进行防护功能检查。

13.各类防护用品(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具)应有安环科或部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定期维护和检查,需要定期校验的,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

配发给部门及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具)由其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和蓄意破坏,并会正确穿戴和使用。

14.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安环科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标准》负责定期分岗位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变动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

15.凡属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所发生的费用必须记入安全投入台账领用情况必须记入发放管理台帐。

16.新进厂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配备由安环科负责,一次性配备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手套等基本劳动防护用品(具)。

17.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按调入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具)的发放标准执行。

18.劳动防护用品(具)的使用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具)使用前应首先进行外观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具)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

19.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职工按劳动防护用品(具)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20.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予以罚款,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从严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1.劳动防护用品(具)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完毕,应保持其整洁,需要定置存放的,应归置到位。

22.为保证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作如下规定:

1)易燃易爆车间或岗位,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类工作服。

2)生产岗位不准穿钉子鞋、凉鞋、拖鞋、高跟鞋、背心、裙子等。

3)车床、刨床、转动设备操作等不准戴手套操作,不准穿过于宽松和未掐口的工作服。

4)进入有毒害罐中检修应穿隔离衣或使用相应防护器材。

5)进入生产现场要戴安全帽,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

6)操作转动设备要将长发夹在工作帽中。

23.劳动防护用品(具)有有效期限的,依据出厂合格证及《劳保发放标准》的要求,对报废、超期以及损坏的劳保护品应及时进行更换。

属于自然到期的,应在有效期限前进行更换,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导致无效的,应立即进行更换。

24.当劳动防护用品(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予以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

2)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不能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3)超过规定使用有效期限的。

4)达不到强检机构鉴定标准的。

25.安环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26.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具)应当予以彻底破坏,以免再进入使用环节。

27.安环科是保健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参照劳动保护用品(具)管理要求进行保健品管理,按照公司下达的发放标准,结合岗位实际发放。

28.严禁发放和使用超过有效期或变质的保健品,对过期、变质的保健品,必须进行妥善处理。

29.职工休产假、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因病等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保健品,待返回岗位后再按岗位标准发放。

30.保健品管理应建立发放台帐。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7号)、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3.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和储存场所。

4.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及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

5.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及检测项目:

检测点情况表

序号

检测项目

取样点

取样频率

1

粉尘

生产车间、锅炉

1次/年

2

氢氧化钠

液碱罐区、碱生产车间

1次/年

3

盐酸

盐酸储罐、锆生产车间

1次/年

4

噪声

锆生产车间、碱生产车间

1次/年

5

一氧化碳

煤气炉岗位

1次/年

6.工作要求:

1)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的相关规定;

2)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4)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工人生产作业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性质、危害特点、监测需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部,科学界定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

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每年检测一次。

6)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评价时,需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二次(上、下午各一次)。

抽样检测应在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少于三个。

7)非正常生产状态下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检测。

8)界定原则:

(1)根据毒物经常逸散,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3)尘毒监测点一经确定即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检测记录。

(4)定期监测结果在公司各相关部位公告栏公示并告知生产作业工人,同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告知牌应有检测项目名称、国家标准、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单位。

(5)公司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水平低于《工作场所职业因素接触限值》,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6)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9)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选、技术引进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

指导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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